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調查報告
壹、調查緣起
為釐清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係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本會爰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6項主動立案調查。
貳、本會調查經過
本會基於職權,函請內政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立案及財產等資料;函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提供章程、人事等資料,並綜整相關史料。
參、民眾服務社之沿革梗概
為了解民眾服務總社之歷史脈絡,以下說明民眾服務社(含總社及各地民眾服務社)之沿革。
一、國民黨決定成立各地民眾服務社
35年3月國民黨第6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民眾運動案,要求各級黨部儘量籌設民眾服務處,138年7月18日中常會第204次會議通過、39年7月22日中常會臨時會議修正通過「中國國民黨改造案」,其中表示黨內設各級委員會,中央、省(院轄市)、縣(市)、區、區分部各自設立委員會,且 縣級以下組織保持秘密 。2在此份改造案中也提出推動民眾服務業務,宣傳黨的政綱政策,鞏固黨在民眾中的組織與領導。亦即,此改造案規定在縣級以下組織保持秘密,同時藉由民眾服務工作進行黨的宣傳與組織工作。前述改造案關於民眾服務部分如下:
「每一黨員應建立為民服務之觀念,在生活與行動上與民眾打成一片,深入民眾,深入農村,宣傳黨的政綱政策,並將民眾之要求反映于黨內,使黨的政策能代表民眾利益,黨能為民眾利益而奮鬥。藉以鞏固黨在民眾中的組織與領導。」3
繼改造案中提出擬推動民眾服務業務,40年7月9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下稱中改會)第168次會議通過「中國國民黨黨員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進一步規範民眾服務工作的進行,綱要中表示,各級黨部應推動民眾服務工作,並與國民黨的基層組織密切配合,且中央及省黨部應予督導:
「本黨同志推行民眾服務工作,應透過小組,藉使與黨的基層組織密切配合。各級黨部,應分期計畫,規定民眾服務中心工作,指導小組同志辦理。中央及省級黨部應經常派遣重要工作人員,分赴各地督導。」4
惟,迄前述「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仍未提及設立專門民眾服務機構,待至42年10月28日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了「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5,國民黨開始大規模設立民眾服務站。
「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第3條表示區黨部書記應於黨員充任,第18條規定調整並充實各區鄉鎮現有之民眾服務機構,每一鄉鎮以設立一個民眾服務站為原則,由黨加強領導。
之後各縣市及鄉鎮民眾服務處站陸續成立,依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41年8月的「臺灣省黨部所屬各縣市黨部民眾服務機構統計表」所示,民眾服務處合計9單位,民眾服務站合計225單位。6至46年8月底,共計處站393個,已達到一縣市一處,一鄉鎮一站。7
各地民眾服務社陸續成立的同時,國民黨進行了視導,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44年5月對各地民眾服務處站在視導後提出「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8報告中提及辦理立案手續之情形,並表示各處站的理監事會,多數均已組織完善,然經實地視察的結果,都不善於運用社會力量,致此項組織多形同虛設:
「各縣市服務處站設置統計:處合計12單位,站合計263單位,總計275單位。統一服務機構之後,民眾服務處站已確定為人民團體,因之立案手續極關重要,在275單位中,已辦妥立案手續者有121所,正辦理中者有151所。各處站的理監事會,多數均已組織完善,然經實地視察的結果,都不善於運用社會力量,致此項組織多形同虛設。」
各地民眾服務社成立之後,中華民國服務社於51年7月2日成立,負責人為馬樹禮(時任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三組主任),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9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於51年7月成立、立案,其負責人為上官業佑(時任國民黨中央委員、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地址為臺北市濟南路1段5號。10
民眾服務社(含總社及各地民眾服務社)之歷史沿革整理如下表:
二、國民黨就民眾服務社訂定之法規、辦法
國民黨歷來就民眾服務社訂定了多項黨內法規、辦法,就成立、社員、組織、人事等事項予以規定,整理如下表:
國民黨歷來通過關於民眾服務社之相關法規、辦法
肆、民眾服務總社之現況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前身「中華民國服務社」成立於51年7月2日,內政部於51年11月2日准予立案,後於74年改名為目前名稱。41內政部74年11月18日同意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更名為「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74臺內社字第94號函,註記副本送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42總社社址目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32號(同國民黨地址),係人民團體,未向法院進行法人登記。
目前全國各地共有383個民眾服務社(含總社)。依據各地方政府提供的人民團體立案資料,目前總社下共有6個直轄市民眾服務社、16個縣(市)民眾服務社。全國各地民眾服務社之個數統計如下:
依國民黨正式網站所公布之全國各地黨部名單及地址資料,全國共有135處黨部,經與各地民眾服務社設址資料比對,共有125個國民黨黨部係與各地民眾服務社位於同一地址(超過92%),整理數量如下表所示:
全國各地民眾服務社總數為383個,其中設址於中國國民黨或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投資公司)及其子公司(含欣光華公司、昱華開發、裕臺開發等公司)名下建物者,合計252處,佔總數約65%,如下表所示:
全國各地民眾服務社(含總社)設址於 中國國民黨 或 中央投資公司及其旗下公司 建物統計
一、組織:
關於 總社之社員,總社組織章程第6條規定,社員包括基本社員-即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相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以及團體社員-即各省(市)、縣(市)民眾服務社 ;團體社員應派代表參加總社,社員代表之總額以不超過150人為限,其明額之分配與產生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前述團體社員所派代表人應含各省(市)、縣(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43
依總社組織章程第11條規定,總社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查機構。44依前述章程第13條,總社置理事35人,候補理事11人,監事11人,候補監事3人,由社員代表選舉之,分別由理事成立理事會,由監事成立監事會。該章程第15條規定,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總社。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45
總社理監事會議並通過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冊及社員代表名冊,如:
1、83年9月5日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2、87年9月17日總社第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5屆社員代表名冊、第5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冊。
3、92年2月26日總社第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六屆社員代表名冊、第6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冊。
4、106年4月18日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9屆理監事建議參考名單。46
另,依據總社理監事輔導聯繫縣市民眾服務社一覽表所示,總社之理監事、後補理事及候補監事,有輔導聯繫各縣市民眾服務社之責。47
二、人事
第8屆理監事名單如下48(任期自100年10月28日至104年10月27日):
第8屆理事長為廖了以任期自100年10月28日至104年10月27日,理監事4年一任,至今總社理事長尚未辦理改選。49從上表可知第8屆理事名單包括國民黨中央黨部主管,與各縣市民眾服務社理事、理事長等人。
第8屆秘書長為楊博仁(時任國民黨社工部主任),執行秘書為龍思宗(105年底時係國民黨組發會專門委員),皆為兼職。50
105年6月21日總社理監事聯席會議中通過莫天虎、張雅屏、邱大展等9人入會,但莫天虎同時以「上級指導」的身分致詞(洪秀柱自105年3月迄106年6月擔任國民黨黨主席,莫天虎自105年5月迄106年6月擔任國民黨秘書長)。其他人事部份,秘書長水雲祥因工作異動請辭,執行秘書梁佑任因業務調整請辭,會議通過夏大明(時任國民黨社會志工部主任)接任秘書長,謝志平(國民黨時任社會志工部專門委員)接任執行秘書。51夏大明於105年底係擔任國民黨組發會主任職務。52會議亦通過社籍清查案。53
106年4月18日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9屆社員(代表)資格審查案,審查小組召集人為秘書長夏大明,並通過第9屆理監事建議參考名單。會議決議俟該社社員、社員代表資格審查完備後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54
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社員代表名冊中,社員代表共有150人,其中多位具有國民黨黨職以及各地民眾服務社職務,有國民黨黨職者如下表所示:55
民眾服務總社63年1月改選之理監事名單摘錄、第3屆至第6屆之理監事名單摘錄,及第7屆總社社員代表名冊摘錄,如下列各表所示:
第7屆總社社員代表名冊摘錄(96年):56
第6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57
說明:92年4月17日林豐正當選為理總社事長,會議通過秘書長為國民黨中央組發會副主任委員武奎煜,以及通過「本社第6屆理監事加強督導縣、市(區) 級民眾服務社社務發展責任分工」,由總社各理監事督導各級民眾服務社之社務。58
第5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59
說明:87年10月1日章孝嚴當選為總社第5屆理事長,60該次會議並通過工作人員:秘書長李本仁(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主任)、副祕書長蘇火燈(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副主任)、執行秘書鄭次雄(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總幹事)。
第4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61
第3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72年):62
說明:秘書長由蕭天讚主任兼任,執行秘書由劉曉風總幹事兼任。63
63年1月改選理監事名冊摘錄:64
三、業務
(一)民眾服務社(含總社及地方民眾服務社)參與國民黨輔選事務:
1、87年10月1日章孝嚴當選為總社第5屆理事長,他要求各理監事全力動員輔選87年年底立法委員選舉與北高兩市三合一選舉:
「面對本年年底立法委員選舉與北高兩市三合一選舉,攸關執政黨政權維繫,請大家全力動員輔選。」65
2、92年4月17日林豐正當選為總社理事長,他要求總社應結合社會力量,針對2004年總統選舉輔選任務規畫較創新與大型之計畫案:
「本社今後應積極結合社會力量,加強推展社會服務,以爭取民眾普遍認同,並針對2004年總統選舉輔選任務,規畫較創新與大型之計畫案,以提升本社的服務功能。」66
3、103年11月6日總社理監事聯席會議工作報告顯示,臺中市、新竹縣民眾服務社辦理了國民黨臺中市長候選人胡志強及新竹縣長候選人邱鏡淳之後援會活動:
「臺中市民眾服務社暨臺中直轄市民眾服務社、臺中市快樂志工團於10月17日,假胡志強臺中市競選總部召開『臺中市快樂志工團挺胡連任市長後援會成立大會』。新竹縣民眾服務社於103年8月14日,假竹東東昇餐廳辦理『新竹縣長參選人邱鏡淳民眾服務社後援會』成立大會」。67
4、104年4月7日總社理監事聯席會議工作報告顯示,新北市直轄市民眾服務社已於103年11月16日假朱立倫市長新北市競選總部,辦理全市及29區服務社後援會成立大會68。
(二)各縣市民眾服務社於總社會議中進行工作報告
100年10月28日總社社員代表大會「總社理事會重點工作報告」中下列民眾服務社之工作報告亦提及與國民黨之關係:69
1、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工作報告,各區民眾服務社運用社址(國民黨臺北市各區黨部辦公室)提供民、刑事解答或法律諮詢服務。
2、臺中直轄市民眾服務社工作報告:廖了以秘書長親臨第24屆新舊理事長交接典禮。
3、臺南市民眾服務社工作報告:100年5月6日舉行市區級理監事聯合授證大會,廖了以秘書長頒發證書,並勉勵全體理監事加強推動服務工作。
(三)依媒體報導,時任國民黨副主席的吳敦義105年10月14日至臺南時表示,中央黨部人員一定要瘦身,地方黨部財源則需自主;未來各區黨部、民眾服務站若缺人手,希望黨籍議員可以派服務處助理支援。70另,吳敦義於當選國民黨主席後,106年6月23日至臺南參加謝票餐會,餐會由臺南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曾東陽主辦。71
(四)國民黨正式網站上刊載有關民眾服務社業務及相關事務,扼要整理如下表:72
四、財務與資產
(一)總社與臺灣省民眾服務社之財務
關於總社之經費來源,總社96年8月15日回復內政部函文指出, 總社業務為擬定工作計畫交各地方民眾服務社執行,一向未曾向社員收取會費或接受任何捐款,行政等費用均用中國國民黨辦公設施。 74100年10月28日總社社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監察報告則指出,總社未編列預算,並表示各理監事運用個人影響力及資源,協助各級黨部推展為民服務工作。75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之經費部分,依96年4月20日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手冊所附監事會監查報告,該社無編列預算。76
(二)資產
1、臺北市愛國東路100及102號辦公大樓移轉案77:總社78年給內政部的函文表示,其所有之臺北市愛國東路100及102號辦公大樓房地產權變更移轉予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因中央委員會前係以總社名義標購前述辦公大樓。
2、依相關地籍資料,各地民眾服務社不動產更正或更名登記予國民黨之整理:
關於各地民眾服務社不動產更正或更名登記予國民黨之緣由,依中國國民黨47年4月18日四七財字第028號代電(受文者:臺灣省委員會、臺灣區鐵路、工路、郵政、區產業黨部)表示,各民眾服務處站所有房地產,如籌建費用由該黨捐助者,應以省級黨部名義登記。
3、屏東縣民眾服務社之屏東市民生路297號房舍出售案,整理如下:
4、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資料,民眾服務總社現未持有土地及建物,另依各地地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各地民眾服務社目前共持有土地12筆,建物10筆,整理如下表供參考。
各地民眾服務社目前持有之土地及建物
伍、民眾服務社與國民黨之關係
以下從組織、人事、業務及財務等方面,說明總社及各地民眾服務社與國民黨之關係。
一、組織
因「中國國民黨改造案」指示,「縣級以下組織保持秘密」,縣級以下國民黨組織不公開運作。國民黨設置各地民眾服務站,做為國民黨組織的掩護,黨部與服務處站相互依存,93如以下多份文件所示:
(一)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多次就民眾服務社進行指示
1、44年11月16日中國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231次會議,郭澄主任委員報告各縣市委員會改選後臺灣省黨務工作之重點,總裁指示:
「目前民眾服務站中之工作同志多數仍在服務站中等待工作,而不能主動的為民服務,今後民眾服務站中之工作人員,應以年輕熱誠熟諳臺語的同志充任,不諳臺語者,應指定其於半年或一年中學習臺語,並加考核,這是民眾服務工作必備條件之一,應特別注意。」108
2、45年4月4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64次會議,第5組報告「臺灣省各級漁會政策執行成果及改進意見摘要」。總裁指示:
「黨的工作應以為民服務為目標,民眾服務站之服務工作過去多限於代書等項,實感不足,工作要領必須先行切實研究,再指導各級同志辦理,並於每半年或一年時加以考核,期有實效。」109
3、49年10月1日「總統事略日記」記載:
「總統是日在臺北,15時至18時,三中全會第6次大會討論(一)民眾服務處站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二)五院從政同志工作報告之決議文(三)軍事報告之決議文(四)促進海內外共愛國人士團結合作案。」110
4、50年8月5日,總裁指示:
「就八屆三中全會改進民眾服務工作之決議,特對臺灣全省各地民眾服務處站實施普遍視察」111
5、54年1月20日第九屆中常會第102次會議,總裁指示:
「臺灣省黨部應即通令在各重要鄉鎮民眾服務站,設置民眾意見箱,隨時蒐集民間各種反應及建議事項,彙轉臺灣省政府參考辦理。」112
(二)各民眾服務社與國民黨政治綜合小組
40年2月28日國民黨中改會第92次會議通過「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設立省(市)政治綜合小組及縣(市)政治綜合小組,113以強化黨政關係。「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重點摘要如下:
「第11條:省(市)改造委員會之下設政治綜合小組,由省(市)改造委員會主任委員、書記長及在省(市)議會(參議會)與省(市)政府擔任首長或重要職務之黨員組成之。
第17條:縣(市)改造委員會之下設政治綜合小組,由縣(市)改造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及在縣(市)議會(參議會)縣(市)政府擔任首長或重要職務之黨員組成之,除召集人由省(市)黨部指派外,其任務與省(市)政治綜合小組同。」
「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通過後,40年6月11日中改會第151次會議則通過「中國國民黨省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及「中國國民黨縣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進一步規定省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及縣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省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為省黨部人員2名、省政府人員2名、省議會議員2名,縣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為縣黨部人員2名、縣政府人員2名、縣議會議員2名。114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65次會議通過「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總裁蔣中正指示,區鄉鎮長、國民學校校長、農會理事長與區黨部書記,應四位一體,而以區黨部書記為重心,負領導與聯繫之責。
之後省、縣、鄉鎮區級政治綜合小組遂成立。43年以後鄉鎮區級政治綜合小組的成員,包括鄉鎮社會中所有重要政經團體的的首要政治幹部,如區黨部常委、書記,國民黨籍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縣立學校校長、鄉鎮警察主管、農會理事長或總幹事等。115
國民黨鄉鎮區縣轄(市)政治綜合小組成立後,負責輔導各種地方自治選舉,及籌建民眾服務社,如國民黨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所示:
「本黨黨政關係大綱規定,省以下各級委員會設置政治綜合小組,由黨政民意等三機關各推同志組成。鄉鎮區縣轄(市)政治綜合小組會議內容包括輔導各種地方自治選舉,籌建民眾服務站充實設備加強為民服務。」116
二、人事
(一)臺灣省民眾服務社人事
1、69年5月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理監事名冊之節錄117
2、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選任職員名冊之節錄118(96年4月)
3、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社員代表名冊之節錄119
96年4月20日第10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通過由國民黨組發會社工部主任郭志龍擔任總幹事,社工部編審張昭富擔任執行秘書。120(註: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章程第3章第5條第3款:「基本社員:本社作業組織主管及副主管二至三人(所謂作業組織即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會社會志工部)」121。
前述會議並通過第10屆理監事會召開方式案:「為本社社務發展及年底立委選舉與2008年總統大選需要,理、監事會議依規定6個月召開一次外,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並輪流到各地區召開,以利確實督導各地區服務工作執行情形」決議通過,理監事會議每3個月舉行1次。122
(二)各民眾服務社理監事、重要人事及組織相關資料整理如下表:
(三)民眾服務社之社員及理監事多為國民黨黨員
關於籌設民眾服務處站時會員產生的方式,45年國民黨出版的《民眾服務手冊》中表示,成立之初是由地方區黨部各小組組長發起,並由小組進行徵求會員的工作:
「在成立之初,如在鄉鎮可以請區黨部所屬各小組組長為發起人並由各小組展開活動,徵求會員(也可以稱為某地區服務社社員),然後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130
至50年時,各地民眾服務社黨員在社員及理監事當中的統計,依據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所示,縣市級服務社共有21個單位,合計社員共有2,102人,其中黨員1,968人,社會熱心人士只有137人;理監事合計252人,其中黨員229人,社會熱心人士只有23人。亦即,社員當中黨員所占比例為93%,理監事當中黨員所占比例為90.8%。131
(四)民眾服務社主任及工作人員納入國民黨正式編制
關於各民眾服務社工作人員的編制和支薪,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對各地皆有規定,省民眾服務處有專任人員11人,縣市民眾服務處主任由縣級委員會第三組組長兼任,臺北市服務處有兼任1人,專任6人,基隆市服務處有兼任1人,專任5人,其餘22個縣市服務處各有兼任1人,專任2人,且以上人員一律納入正式編制,比照各級(國民黨)委員會工作人員支薪。
50年11月12日「中國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黨務工作報告也指出,各服務處站人員已納入編制,本同工同酬之原則,比照區黨部黨工同志薪給,統一待遇。另依據國民黨黨務職位分類計畫委員會編印的《黨務工作職級規範》一書,民運職系當中的初級至五級各種民運職,皆述及從事或輔導民眾服務站業務。132
民眾服務社人員曾由國民黨黨部予以訓練。48年5月「中國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黨務工作報告中指出,臺灣全省區級(服務站)幹部共為1,083人,48年度計畫是由省黨部進行服務幹部講習。48年8月20日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77次工作會議中,第五組報告表示,遵經與臺灣省委員會洽商決定,舉辦服務工作幹部訓練,定於48年8月7日起至16日止,舉辦服務工作幹部訓練班,調訓對象為縣市黨部第二、三組組長、區黨部書記、及縣市民眾服務處專任主任或副主任。133依「臺灣省委員會服務工作幹部訓練班組織簡則」規定,訓練班設主任1人,係由臺灣省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134其他民眾服務處站人員由國民黨黨部予以訓練之情形,整理如下:
1、48年11月9日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70次會議,提出「對改進民眾服務工作之指示」,服務工作幹部訓練係由省黨部予以設班訓練。
2、84年1月19日總社第4屆第1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各級民眾服務社理事長、常務監事、理監事工作研討會實施計畫」第一階段工作研討會,由國民黨社工會辦理,第二階段工作研討會合併國民黨組工會「基層黨務革新座談會」辦理。135
三、業務
(一)民眾服務社是國民黨群眾工作的第一線
74年7月時任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關中表示,透過為民服務的管道,建立群眾對黨的親和力和向心力,民眾服務站就是為民服務的前哨站,是群眾工作的第一線;時任臺北市黨部主委陳金讓表示,自74年4月起在市黨部及各區黨部成立服務會報,統合協調各地服務事項,以期避免重複,並能相互支援;時任高雄市黨部主委吳挽瀾表示,他在各區民眾服務分社推展了特定性服務、民意代表服務等事項,由國民黨籍的民意代表在各民眾服務分社為民服務。136
(二)民眾服務社辦理吸收民眾加入國民黨工作,明訂於「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綱要」要點中:
「民眾服務處站是分配黨員服務工作的樞紐並在服務公作中展開組訓,宣傳、民運、社調等活動,更從而吸收其中優秀愛國分子入黨。」137
(三)民眾服務社與輔選業務
國民黨總裁蔣中正於44年6月20日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82次會議中,關於「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綱要草案」案指示138,民眾服務工作與選舉工作並無衝突,民眾服務工作確能深入有效,獲得民眾信仰,則在選舉時,民眾對民眾服務處站工作人員之表示,自然無不信從:
「民眾服務工作與選舉工作並無衝突,蓋民眾服務工作確能深入有效,獲得民眾信仰,則在選舉時,民眾對民眾服務處站工作人員之表示,自然無不信從,毋庸令以其他方式拉票,亦不致產生其他不利影響。」
前已敘及,國民黨鄉鎮區縣轄(市)政治綜合小組之業務,包括輔導各種地方自治選舉,及籌建民眾服務站。又,50年8月5日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17次會議「中央委員會五組視察臺灣省民眾服務處站工作報告提要」表示,區黨部對地方自治輔選工作,均是以服務站名義活動。顯見國民黨地方輔選工作係以服務站名義進行,而從各地民眾服務社資料中,亦可見參與輔選相關工作之記載,以下舉出臺北市內湖區民眾服務社84年12月及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相關資料:
1、84年12月29日,臺北市內湖區民眾服務社第12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所載:
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為贏得本次立委選舉,本社理監事、顧問依責任區協助候選人謝欽宗(國民黨籍)提請審議案。執行情形:本社理監事、顧問全力協助謝欽宗,並於12月2日高票當選立委。」
本社工作報告:「12月21日假內湖國小辦理輔導黨員參加第3屆國大代表選舉登記同志說明會,參加人數約500人。」
2、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相關資料: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關於輔選相關事項整理如下139:
國民黨中央黨部組發會社工部主任郭志龍出席,代表國民黨主席頒贈中央榮譽狀給卸任理事長林仁德,並表示:
「目前本黨的主要工作是全面輔選張通榮參選基隆市長;並辦好立法委員黨內初選。希望各位代表能再次情義相挺,讓本黨順利達成政治任務」。
96年度工作計劃指出,該社應配合國民黨的政治任務,營造年底立委選舉之良好輔選環境,以爭取黨的勝利。並協調黨籍各級民意代表,加強參與地方民眾服務社活動。
97年2月2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就「謹提中華民國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本社應如何支持輔選中國國民黨提名之馬英九、蕭萬長二位、贏得本次大選」案,由全體理監事積極投入各縣市競選總部、後援會輔選動員之工作,並就其自身人脈,與地緣關係協助地方動員親朋好友,參加輔選造勢活動。140
97年12月4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關於輔選相關事項整理如下:141
工作報告指出,臺中市民眾服務社於97年2月辦理『感恩與懇託』及『勞工之夜』二場晚會,向現場觀眾懇託支持國民黨提名總統候選人。
通過「謹提本社理監事督導各縣市及其所屬各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社分工表」案,為協助國民黨爭取98年底選舉勝利,請所有理監事積極參與各級民眾服務社,針對地區特色與民眾需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策訂有意義的工作計劃,並加強文宣訴求與政策宣導,爭取民眾認同,創造選舉勝利。
100年4月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謹提本社加強社區服務,協助執政黨爭取年底選舉勝利」案,關於100年底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請所有理監事依縣市督導責任分工積極參與各級民眾服務社,針對地區特色與民眾需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策訂有意義的工作計劃。142
(四)民眾服務社為國民黨進行社會調查工作
依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45年出版的《民眾服務手冊》,民眾服務站應為所隸屬的黨部展開社會調查的工作,首先利用服務的機會,收集當地的靜、動態資料,當地機關、學校、團體、宗教等概況的調查統計;當地地方派系、潛在勢力、流氓劣紳、江湖幫會,以及各界各階層領袖人物的背景、力量、才幹等。並要求黨的服務所到之處,即社調所到之處。143
四、財務
(一)臺灣省政府曾依國民黨要求,將各縣市政府純收入總額1%列為社會事業費,撥予各縣市國民黨黨部。144
35年9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各縣市政府表示,依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電文,各縣市純收入總額1%做為社會事業費,撥予各縣市國民黨黨務指導員辦事處。後於36年10月22日臺灣省政府復告知各縣市政府,社會事業費由國民黨各該縣市黨部逕向洽領,並要求各縣市政府查明尚未撥清之情形。相關電文如下所示:
1、35年9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事由:「電希按月撥發縣黨部社會事業費」
「各縣市政府: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致申支黨會字第2635號代電,略以請轉飭各縣市政府按月撥付社會事業費。等由;准此,查社會事業費係按縣市純收入總額(撥給該縣市國稅公債借款等收入,暨省庫補助收入等,均應除外),以1%撥充,除電復外,合行電希遵照,按月酌予簽撥該縣市黨務指導員辦事處具領為要。」145
2、36年10月22日臺灣省政府代電,「事由:電飭迅將各該縣市應發社會事業費如數撥清希知照」。
「各縣市政府:財政廳案呈,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雨酉東黨會字第525號代電開:『查各縣市地方稅收入1%撥充社會事業一案,前為便於統籌支配起見,經移歸本會財務委員會商請貴廳統撥,並通飭各縣市黨部停止洽領各在案。現以統撥困難繁多,而各縣市黨部事業推展需款孔殷,為期事業進行不受中斷起見,擬請轉知各縣市政府將社會事業費仍照原案由各該縣市黨部逕向洽領,以利事業。』等由;准此,查社會事業亟待積極推行,該縣市應撥前項社會事業費,如尚未撥清,應即查明,依照規定標準,如數撥付各該縣市黨部領用。除電復並分電外,特電知照。」146
3、38年4月4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代電:
「各縣市政府: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財務委員會結寅真臺黨財字第65號代電稱:『查本年度各縣市社會事業費,已決定由各縣市黨部逕向縣市政府撥領,不再由本會統一收支,特電請查照。並請轉飭各縣市政府撥付為荷。』等由;到廳,除分電外,特電查照辦理為荷。」147
(二)各級政府補助各地民眾服務社之緣由
(三)各級政府對民眾服務社之補助情形
(四)黨部提供民眾服務社部分經費
關於民眾服務社的經費,依「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之經費,處由主管黨部補助,站由區級黨部經費內云支為原則。170
民眾服務社設立之初部分經費係由國民黨黨部處理。依42年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黨務報告所示,各級黨部設立全國各地之民眾服務處站,且設立之初經費困難問題由臺灣省黨部協助處理:
「自41年10月七全大會之後,本會根據『本黨黨員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加強推行民眾服務。臺灣省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多感經費困難,已由臺灣省黨部提交政治綜合小組決定,41年度各市民眾服務處月支經費1千元。」171
由於經費的未能確定,各縣市民眾服務社的業務初期有不易展開的情形,到42年始規定區黨部的經費,民眾服務站的經費係只在黨部經費內撥補一點。172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1組45年提出的「各種黨部45年度工作績效綜合檢查總報告」173顯示:
「1、在臺灣省黨部45年度支出金額當中,附屬單位部分共支出124萬5600元,其中包括民眾服務處(省)。
2、縣市黨部部分共支出 1503萬9724.01元,各民眾服務處支出69萬8800元。
3區級黨部部分共支出 1134萬0920.26元,各民眾服務站支出122萬4000元。且各民眾服務站支出當中包括臺灣省第三屆省議員縣市長輔選費共支出311萬6500元。」
50年2月2日國民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145次工作會議通過「臺灣省黨部及所屬各黨部50年度經費收支概算審核意見」,支出概算金額中顯示:
「1、省級經費684萬1440元,其中省委員會經費 548萬7268元、附屬單位經費為 105萬2000元,附屬單位經費之中包括民眾服務處7萬2000元。
2、縣級經費1669萬2678元,其中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經費共列95萬6344元。
3、區級經費1917萬8932元,其中各鄉鎮民眾服務站經費123萬9000元,及各區黨部及服務站專任員工統籌給予 1207萬0471元。」
國民黨黨部亦補助部份民眾服務處站房屋之興建。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指出,臺灣省委員會訂定「臺灣省委員會補助各縣市民眾服務站建址辦法」頒發實施,並籌撥專款1百萬元用作補助,其標準區分為:(1)山地及特別貧瘠地區補助工程費總額之半數。(2)一般地區補助工程費總額五分之一,但最高額以不超過5萬元為限,50年3月底止,經核定補助計有29個服務站,補助81萬6000元。相對於全國各地民眾服務處站約有三百多處,前述補助辦法僅補助29個服務站。50年度臺灣省委員會曾補助建站數額一覽表如下:
50年度臺灣省委員會補助建站數額一覽174
五、設址
(一)民眾服務社曾撥用或借用公有房舍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 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儘可能撥用或借用公有房舍 ,並以能單獨設立為原則。175關於各服務處站處址站址借用或撥用的情形,中央委員會第5組44年提出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表示,各縣市服務處址站址所有權統計,自建者46所,撥用者63所,借用者141所,租用者25所,合計275所。176亦即44年275全國275個民眾服務處站之中,撥用加借用房屋者,占總數超過74%。
46年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黨務工作報告」,及46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皆提供民眾服務站站址的取得情形統計,其中自建處站者計82單位,公產撥用者173單位,借用者101單位,租用者37單位。亦即借用與公產撥用兩者合計約達70%。177
(二)國民黨規定各地原有之中山堂(中正堂)或集會所,「一律交由所在地之民眾服務處站負責管理」
另依前述44年國民黨提出之「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178所載,中央委員會於44年6月13日以445字0078號代電規定,各地原有之中山堂(中正堂)或集會所等房屋,如年久失修或損壞,必須修理者,由所在地政府負責辦理;整理後之中山堂(經整理後之集會所稍具規模者,亦改稱中山堂)一律交由所在地之民眾服務處站負責管理。中央委員會第5組45年編印的《民眾服務手冊》亦表示,各地民眾服務處站取得房屋的方法包括收回公產,各地中山堂、中正堂(日據時期留下的民眾集會所)收歸民眾服務社保管使用。179
(三)民眾服務社自各級政府取得不動產之情形
民眾服務社自地方政府取得不動產,以高雄縣為例,73年3月5日高雄縣政府函予旗山鎮公所,准予旗山鎮公所將鎮有房屋贈與旗山鎮分社,且此案經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同意受贈:
「貴所擬將貴鎮民眾服務分社現行使用之鎮有辦公廳舍一、二兩層樓房,贈與該分社作為辦公廳舍乙案,暨經貴鎮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同意受贈,核與土地法二十五條規定尚合,准予照辦。依據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73.2.21臺財字第574號函辦理。」180
後96年10月24日中國國民黨同意,捐贈前述高雄縣旗山鎮建物予旗山鎮公所,惟國民黨要求產權移轉所衍生之稅規等費概由公所負擔:
「本黨同意捐贈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一路499之1號1、2樓建物予貴公所,請備妥移轉產權所需書表並蓋妥公所印後,函寄本黨用印,另產權移轉所衍生之稅規等費概由公所負擔,請查照。」181
臺灣省省有土地為各地民眾服務社使用之情形,75年及78年之臺灣省議會公報亦有指出。75年4月21日臺灣省議會公報第57卷第11期所載,臺灣省議會何春木議員、吳大清議員、林宗男議員聯合質詢「民眾服務社使用省有財產情形」,財政廳之後予以書面答覆之「臺灣省省有土地供民眾服務社使用情形明細表」(75年4月21日製)如下:
臺灣省議會公報第63卷第8期則表示:「本案前經本府78年2月21日府財三字第144463號函復貴會略以:『業經交由本府財政廳函請各縣市政府查明中』及回復。」臺灣省政府回復臺灣省議會使用公有土地及房屋之民眾服務社統計,使用省有土地之各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共有183個,其中有給付租金者僅32個,其餘151個係為借用或占用;使用省有房屋之各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共有112個,有給付租金者僅2個,其餘110個係為借用或占用。182
前述78年臺灣省政府回復使用公有土地及房屋之民眾服務社統計,請參考下表:
爭點: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或曾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
39年8月5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所附「本黨改造案」,頁20。
同前註,頁24。
40年7月9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68次會議會議紀錄,「中國國民黨黨員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會議紀錄。
41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臺灣省黨部所屬各縣市黨部民眾服務機構統計表」。
46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
44年8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63,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內政部74年11月18日74臺內社字第357194號函。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69年6月3日六九社三字第19310號函予內政部(副本予臺灣省民眾服務社)。
39年9月21日「嘉義市執行委員會擬辦民眾服務處實施辦法電復案」(參玖申有社丙字第6666號),〈社會服務處設立〉,《臺灣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臺灣省政府),典藏號0040121004649006。
42年3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55,56,「民眾服務工作的檢討與改進」。
國民黨第五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臺灣省各地服務機構統一實施辦法」,頁57-59。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3。
51年2月1日,《中央》半月刊,第219期,「中央黨務綜合報導」。「中央黨務綜合報導」亦提及省民眾服務社正徵求發起人,預計51年3月改組完成,全國性民眾服務總社亦正分別籌辦中。
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一甲子年史》,89年12月,頁50。
83年9月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內政部74年11月18日74臺內社字第357194號函。
內政部78年10月6日臺(78)內民字第745403號函、78年10月27日臺(78)內民字第745859號函。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78年11月2日(78)組1453號函及附件。
83年9月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同前註。
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一甲子年史》,89年12月,頁51。
同前註,頁106、107。
同前註。
40年7月9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68次會議紀錄。
42年3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55、56,「民眾服務工作的檢討與改進」。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會議紀錄;「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42年12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第25期。
43年8月13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93次工作會議會議紀錄。
44年12月,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頁242。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4。
44年12月,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頁238。
45年6月20日,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282次會議紀錄。
75年10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本黨為民服務工作的理論與實務》,頁44。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75年10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本黨為民服務工作的理論與實務》,頁44。
49年9月14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2次會議紀錄。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5次會議紀錄。
國民黨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76年9月,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中國國民黨社會工作重要法規輯要》,「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通則」(66年4月6日)。
內政部74年11月18日74臺內社字第357194號函。
同前註。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組社字第3號函所附總社組織章程第6條。
同前註。
同前註,第18條。
106年4月18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總社理監事輔導聯繫縣市民眾服務社一覽表。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選任職員簡歷冊。
內政部106年1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14231號函。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聘雇工作人員簡歷冊。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3號函所附人事名冊。
中國國民黨106年1月11日(106)行管財字第 015 號函及附件。
105年6月21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106年4月18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3號函所附總社第八屆社員代表名冊。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8月24日106組社字第11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七屆社員代表名冊」。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六屆選任職員簡歷冊」。
92年4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6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五屆理事、監事名冊」。
87年10月1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5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四屆理事、監事名冊」。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三屆理事、監事簡歷冊」。
72年4月26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改選理事、監事名冊」。
87年10月1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5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92年4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6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103年11月6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104年4月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003號函所附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
105年10月15日,「吳敦義訪臺南 探視遭毆議員」,《中國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015000471-260107。
106年6月24日,「吳敦義謝票 避談市長人選」,《中國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624000422-260107。
資料來源: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該案後續發展請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8號民事判決,10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96年8月15日96組社字第195號函。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003號函所附第八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100年10月28日)監事會監察報告。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手冊所附監事會監查報告。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78年7月25日七八財0072號函。
「屏東縣屏東市楠樹腳段一小段1188建號」之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106年5月5日,「張雅屏被控賤賣黨產 國民黨調查」,《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86220。
105年5月13日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新聞稿-「國民黨副祕書長張雅屏聲明稿」,中國國民黨正式網站,http://www.kmt.org.tw/2016/05/blog-post_13.html。
105年5月17日,「國民黨屏東查帳 揪帳差60多萬」,《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90387。
106年6月30日,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新北淡地登字第1064029811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2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財用字第1061395731號函及附件。
106年8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財用字第1061497190號函及附件。
106年6月28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北店地籍字第1064019817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1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財產北租字第10600178890號函及附件,106年7月19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財產北租字第10600191020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1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財產北處字第10600175360號函及附件。
106年8月3日,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資地字第1060015861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5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4684400號函及附件。
106年9月2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社秘字第10604016600號函及附件。
同前註。
106年6月27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羅地登字第1060006107號函及附件,106年9月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60056300號函及附件。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5次會議會議紀錄。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頁85。
45年1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73,上官俅,「目前民眾對服務事業的看法與問題」。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5。
49年9月21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3次會議紀錄。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5次會議會議紀錄。
50年3月23日,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151次工作會議紀錄。
50年11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黨的民運工作績效展覽》,頁96。
《中央》月刊,75年4月,「從社會學觀點看民眾服務社」。
內政部78年10月6日臺(78)內民字第745403號函、78年10月27日臺(78)內民字第745859號函。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78年11月2日(78)組1453號函及附件。
89年12月,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一甲子年史》,頁50,102。
91年6月,《中央》綜合月刊,「鄉鎮市長一心打拼,民眾服務社全『心』出發」。
91年9月,《中央》綜合月刊,「此後,民眾服務社變身為『選舉機器』」。
92年2月26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44年11月16日,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231次會議紀錄。
45年4月4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64次會議紀錄。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9年10月1日,「總統事略日記」。
《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50年8月5日。
54年1月20日,國民黨第9屆中常會第102次會議紀錄。
《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40年2月28日中改會第92次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中國國民黨省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中國國民黨縣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40年6月11日中改會第151次會議通過)。
46年,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頁90;龔宜君,《移入政府的滲透能力(1950-1969):改造後國民黨政權社會基礎的形成與鞏固》,84年,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22。
國民黨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69年5月,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新任理監事名冊。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選任職員簡歷冊。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社員代表名冊。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紀錄。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章程(92年3月7日第9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紀錄。
43年7月5日,國民黨臺南市黨部主任委員敦聘莊松林為臺南市西區民眾服務站理事聘書。
43年8月13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93次工作會議紀錄。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18、19、25、26。
75年10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本黨為民服務工作的理論與實務》,頁44。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83年9月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15、16。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頁43。
國民黨黨務職位分類計畫委員會編印,《黨務工作職級規範》。
48年8月20日中,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77次工作會議紀錄。
同前註。
84年1月19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4屆第1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74年7月,《中央月刊》,「中國國民黨省市主委談當前地方黨務工作」。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8。
《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44年6月20日。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紀錄。
97年2月2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97年12月4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100年4月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45年,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民眾服務手冊》,頁151、152;龔宜君,《移入政府的滲透能力(1950-1969):改造後國民黨政權社會基礎的形成與鞏固》,84年,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68。
因社會事業費相關項目與民眾服務社有關,故先於此處說明。
35年9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致申迴署財字第27153號。
36年10月22日臺灣省政府代電參陸酉養財丙字第72527號。
38年4月4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代電參捌卯支財丙字第4158號。
41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雲林縣黨部(代電,予雲林縣政府)肆壹雲黨(財)字第1094號函(雲林縣政府收文字號0410008383號)。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會議紀錄。
43年12月10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109次工作會議會議紀錄。
臺南縣政府44年6月2日(44)南府人三字第18324號令。
44年6月14日高雄縣路竹鄉公所路鄉人字第4250號呈。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7。
同前註,頁4。
49年9月22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4次會議紀錄。
42年7月4日彰化縣田中鎮民眾服務站田整服字第11號函(予田中鎮公所)。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的《民眾服務手冊》,頁6。
42年3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55,56合刊,「民眾服務工作的檢討與改進」。
中華民國地方議會議事錄總庫,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第2屆第3次定期大會。
44年8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63,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屏東縣溪州鄉農會45年6月7日溪農總字第244號文、屏東縣政府45年7月13日45屏府答覆表稿。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45次會議記錄。
「財政廳簽為本年度民眾服務處補助不敷經費擬由省追加發補一案請提府會討論案。」(1965年01月11日),〈01委員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1082904。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5年8月1日臺灣省政府主席黃杰報告,〈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4816。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5年9月12日,〈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5324。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5年10月17日,〈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5712。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6年8月28日臺灣省政府社會處長傅雲於首長會議報告,〈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8820。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7年9月30日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於第0985次委員會議。「主計處簽為補助支出科目內民眾服務處經費追加預算案。」(1968年09月30日),〈01委員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1098522。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9年11月1日,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臺灣黨務》,第54期,頁57。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頁238。
42年5月,「中國國民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黨務報告。
43年9月,上官俅,《民眾服務概述》,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
45年,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1組編印,《各種黨部45年度工作績效綜合檢查總報告》。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頁40-43。另經比對,民眾服務社目前持有之土地及建物未見於下表之中。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頁238。
44年8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63,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46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第7屆中央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黨務工作報告」。
44年8月1日,《中央》半月刊,第63期,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0。
73年3月5日高雄縣政府73府財產字第17608號函。
96年10月24日中國國民黨96行管財字第220號函予高雄縣旗山鎮公所,附本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省議會公報第63卷第8期,頁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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