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調查報告
壹、調查緣起
為釐清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係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本會爰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6項主動立案調查。
貳、本會調查經過
本會基於職權,函請內政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立案及財產等資料;函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提供章程、人事等資料,並綜整相關史料。
參、民眾服務社之沿革梗概
為了解民眾服務總社之歷史脈絡,以下說明民眾服務社(含總社及各地民眾服務社)之沿革。
一、國民黨決定成立各地民眾服務社
35年3月國民黨第6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民眾運動案,要求各級黨部儘量籌設民眾服務處,138年7月18日中常會第204次會議通過、39年7月22日中常會臨時會議修正通過「中國國民黨改造案」,其中表示黨內設各級委員會,中央、省(院轄市)、縣(市)、區、區分部各自設立委員會,且 縣級以下組織保持秘密 。2在此份改造案中也提出推動民眾服務業務,宣傳黨的政綱政策,鞏固黨在民眾中的組織與領導。亦即,此改造案規定在縣級以下組織保持秘密,同時藉由民眾服務工作進行黨的宣傳與組織工作。前述改造案關於民眾服務部分如下:
「每一黨員應建立為民服務之觀念,在生活與行動上與民眾打成一片,深入民眾,深入農村,宣傳黨的政綱政策,並將民眾之要求反映于黨內,使黨的政策能代表民眾利益,黨能為民眾利益而奮鬥。藉以鞏固黨在民眾中的組織與領導。」3
繼改造案中提出擬推動民眾服務業務,40年7月9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下稱中改會)第168次會議通過「中國國民黨黨員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進一步規範民眾服務工作的進行,綱要中表示,各級黨部應推動民眾服務工作,並與國民黨的基層組織密切配合,且中央及省黨部應予督導:
「本黨同志推行民眾服務工作,應透過小組,藉使與黨的基層組織密切配合。各級黨部,應分期計畫,規定民眾服務中心工作,指導小組同志辦理。中央及省級黨部應經常派遣重要工作人員,分赴各地督導。」4
惟,迄前述「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仍未提及設立專門民眾服務機構,待至42年10月28日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了「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5,國民黨開始大規模設立民眾服務站。
「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第3條表示區黨部書記應於黨員充任,第18條規定調整並充實各區鄉鎮現有之民眾服務機構,每一鄉鎮以設立一個民眾服務站為原則,由黨加強領導。
之後各縣市及鄉鎮民眾服務處站陸續成立,依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41年8月的「臺灣省黨部所屬各縣市黨部民眾服務機構統計表」所示,民眾服務處合計9單位,民眾服務站合計225單位。6至46年8月底,共計處站393個,已達到一縣市一處,一鄉鎮一站。7
各地民眾服務社陸續成立的同時,國民黨進行了視導,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44年5月對各地民眾服務處站在視導後提出「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8報告中提及辦理立案手續之情形,並表示各處站的理監事會,多數均已組織完善,然經實地視察的結果,都不善於運用社會力量,致此項組織多形同虛設:
「各縣市服務處站設置統計:處合計12單位,站合計263單位,總計275單位。統一服務機構之後,民眾服務處站已確定為人民團體,因之立案手續極關重要,在275單位中,已辦妥立案手續者有121所,正辦理中者有151所。各處站的理監事會,多數均已組織完善,然經實地視察的結果,都不善於運用社會力量,致此項組織多形同虛設。」
各地民眾服務社成立之後,中華民國服務社於51年7月2日成立,負責人為馬樹禮(時任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三組主任),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9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於51年7月成立、立案,其負責人為上官業佑(時任國民黨中央委員、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地址為臺北市濟南路1段5號。10
民眾服務社(含總社及各地民眾服務社)之歷史沿革整理如下表:
日期
事件
39年9月21日
國民黨嘉義市執行委員會擬籌設民眾服務處,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後於39年9月21日電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表示應依照「各省市政府設立社會服務處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11
40年起
全國各縣市、鄉鎮市區陸續成立民眾服務處站。
42年月3月
為統一各地民眾服務處站,內政部於42年訂定「統一配合辦法」,規定各種服務處站之業務範圍,此辦法並提經國民黨總動員運動社會組第24次會報通過,後由國民黨中央黨部通飭各地民眾服務處站遵行。12
43年2月
國民黨訂定「臺灣省各地服務機構統一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為統一本省各地服務機構,避免重疊起見,每縣市以設立一個民眾服務處,每鄉鎮市區以設立一個民眾服務站為限。
43年3月
國民黨訂定「統一各地服務機構督導小組組織簡則」,於43年3月間派統一督導小組分赴臺灣全省各縣市督導進行,復飭各縣市黨部限一個月內完成各種統一工手續。13
43年5月19日
內政部後於43年5月19日修正頒布「社會服務設施綱要」,就社會服務機構之設立、經費來源、組織等事項進行規定。之後各地民眾服務處站依內政部「社會服務設施綱要」立案14。
51年1月起
國民黨要求自51年1月起各級民眾服務處站一律改稱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縣支社、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縣○○鄉鎮分社。15
51年7月
中華民國服務社及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成立16
74年11月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後於74年11月報請內政部更名為「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7,內政部於同年11月18日同意備查(註記副本送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18。總社下有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縣(市)支社、鄉鎮市區分社。
78年11月2日
內政部於78年10月6日及78年10月27日,函請各備案政黨將分支機構設立情形填報予該部。19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隨後於78年11月2日函送該黨分支機構一覽表(78年10月24日製表)予內政部。20依該黨前述一覽表所示,共有臺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分社等378個民眾服務支社、分社列為黨部之分支機構。
80年3月7日
80年3月7日第25次國民黨中央工作會議通過各級民眾服務社之組織及章程,後於82年3月18日發函要求各級民眾服務社進行更名,各縣(市)(鄉)(鎮)(區)支(分)社,更名為縣(市)民眾服務社,縣(市)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社,並要求各支分社應於82年6月30日前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依法定程序變更社名。21 83年9月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亦通過兩案:「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組織章程」及「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現階段工作綱要」案。「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組織章程」修正案說明文字表示,組織章程之擬定,已經7月4日提社工會會務會報研議修正;「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現階段工作綱要」案說明文字表示,該工作綱要係依據總社宗旨及國民黨第14屆二中全會第二中心議題『精進組織活動,落實社區工作,加強為民服務,厚植本黨社會基礎』案之立案精神擬定。22
83年
人民團體法頒布後,各民眾服務社向當地政府登記為人民團體。23
88年
省黨部主委兼任省社理事長之傳統,自第8屆改為選舉產生,該認省社理事長由林仁德(曾任臺中市議會議長)當選。24
89年
臺灣省黨部裁撤25
二、國民黨就民眾服務社訂定之法規、辦法
國民黨歷來就民眾服務社訂定了多項黨內法規、辦法,就成立、社員、組織、人事等事項予以規定,整理如下表:
國民黨歷來通過關於民眾服務社之相關法規、辦法
日期
法規、辦法
說明
40年7月9日
中國國民黨黨員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26
推行民眾服務工作,應透過小組,藉使與黨的基層組織密切配合。各級黨部,應分期計畫,規定民眾服務中心工作,指導小組同志辦理。中央及省級黨部應經常派遣重要工作人員,分赴各地督導。
42年3月
加強推行「示範民眾服務站」工作實施要點27
各縣市黨部應經常督導各所屬之示範民眾服務站,且規定示範民眾服務站,在事業上所需財力物力之補助與技術上之指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商請當地土地銀行、農會、水利會、軍友社、合作機構、衛生機構等協助辦理。
42年10月28日
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28
中國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65次會議通過「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 1、區黨部書記應於黨員充任,調整並充實各區鄉鎮現有之民眾服務機構,每一鄉鎮以設立一個民眾服務站為原則,由黨加強領導。 2、總裁指示:區鄉鎮長、國民學校校長、農會理事長與區黨部書記,應四位一體,而以區黨部書記為重心,負領導與聯繫之責。
43年8月13日
臺灣省各地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29
1、統一後之民眾服務處站,應依社會服務設施綱要之規定,組織各級理事會,為各該處站之權力機構。各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之業務,應受各該管縣市民眾服務處之指導。 2、民眾服務處設理事9至15人,監事3至5人,各區鄉鎮民眾服務站設理事7人至11人,監事1至3人,分組理監事會,其人選由各級黨部選定組織之。
44年
臺灣省各地服務機構統一實施辦法30
1、規定同一地區設有兩個以上之服務機構者,應一律歸併,均以民眾服務站為名稱,並冠以當地地名。 2、原有各站人員得統籌分配工作,所有房屋財產基金亦均移撥接管,其經費不足者,由省黨部商請省府編列省縣市鄉鎮區三級服務經費預算。 3、設理事會,理事長及主任由黨部提名,合併完成後應報主管官署備案。31
44年12月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32
1、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主任1人,必要時得增設副主任1人,下設幹事1人至3人,均由主管黨部遴派,上項人員應儘量就各該主管黨部所屬人員中調兼或由熱心服務黨員義務充任之。 2、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均得由主管黨部聘請當地有關機關之主管同志及熱心公益事業人士7人至11人為理事,組織理事會。組織規則由主管黨部自行訂定,並造具理事履歷名冊,分別報由省委員會及主管官署備案。 3、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應按月填送工作報告,分別報由省委員會及主管官署備查。 4、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之經費,處由主管黨部補助,站由區級黨部經費內勻支為原則,必要時經上級黨部核准,以舉辦黨員樂捐等方式籌措。
45年6月20日
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綱要33
1、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282次會議通過,並廢止「臺灣省各地服務機構統一實施辦法」、「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 2、國民黨在省(市)縣(市)設民眾服務處、鄉鎮設民眾服務站,均由同級黨部領導,進行黨的組訓、宣傳、社調及吸收黨員等工作,且若有需要設立巡迴服務隊,其辦法由縣市黨部訂定。
48年
各級民眾服務社組織通則暨組設民眾服務社應行注意事項34
1、關於各地民眾服務處站之歸併,「各級民眾服務社組織通則」35規定省、縣市、鄉鎮三級各設民眾服務社,原有服務處站,作為各該級服務社所附屬之事業機構。 2、明定省(市)、縣(市)、區(鄉鎮)三級黨部各設民眾服務社,省(市)級稱社,縣(市)級稱支社,區(鄉鎮)級稱分社。 3、鄉鎮區級社員暫訂至少50人,省縣級社員各為100人。省級服務社設理事23人,監事7人,任期3年,縣市級服務社設理事9人,監事3人,任期2年。 4、服務社主任省級為專任,縣市級及區級以縣區黨部書記兼任。各級另設副主任,專任或以各級黨部主管社會服務業務之總幹事兼任。社內工作人員由黨部派員專任或遴派志願服務之義務工作同志兼任,均稱為服務專員。36
49年9月14日
爭取黨友結合民眾工作綱要37
民眾服務處站,應為爭取黨友結合民眾之重要場所,民眾服務站可透過各小組所掌握之有關民眾調查資料,針對民眾之需要,展開為民服務工作。
49年9月26日
改進民眾服務處站之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案38
1、黨部與服務處站為一體之兩面,無論人員、經費與辦公處所,均屬相互依存,不能分割,期以民眾服務處站,掩護基層組織活動,以黨的組織力量,開展社會關係。 2、服務事業經費普列於縣市鄉鎮預算之中。
50年
臺灣省委員會補助各縣市民眾服務站建址辦法39
補助各地民眾服務社建站。
66年4月6日
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通則40
第1條;本黨為推行民眾服務工作,貫徹社會福利政策,增進民眾福利,促進社會建設,特依本黨黨章及強化黨的建設案有關規定,訂定本通則。 第4條:本黨為推行民眾服務工作,須依組織系統,分別設置各級民眾服務社,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19條:關於改進地方民眾公益福利措施所需之經費,得透過各級政治綜合小組研商決定之。 第21條:服務工作應列入本黨年度業務總檢查重要考核項目之一,每年由各該上級黨部依其年度工作計畫及臨時交辦之服務任務,切實考核。
肆、民眾服務總社之現況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前身「中華民國服務社」成立於51年7月2日,內政部於51年11月2日准予立案,後於74年改名為目前名稱。41內政部74年11月18日同意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更名為「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74臺內社字第94號函,註記副本送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42總社社址目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32號(同國民黨地址),係人民團體,未向法院進行法人登記。
目前全國各地共有383個民眾服務社(含總社)。依據各地方政府提供的人民團體立案資料,目前總社下共有6個直轄市民眾服務社、16個縣(市)民眾服務社。全國各地民眾服務社之個數統計如下:
位置
民眾服務社 數目(個)
位置
民眾服務社 數目(個)
臺北市
14
南投縣
14
新北市
30
雲林縣
21
桃園市
14
嘉義縣
19
臺中市
31
嘉義市
3
臺南市
38
屏東縣
34
高雄市
40
宜蘭縣
13
基隆市
8
花蓮縣
13
新竹縣
14
臺東縣
17
新竹市
5
澎湖縣
7
苗栗縣
19
金門縣
1
彰化縣
27
連江縣
1
全國合計
383
依國民黨正式網站所公布之全國各地黨部名單及地址資料,全國共有135處黨部,經與各地民眾服務社設址資料比對,共有125個國民黨黨部係與各地民眾服務社位於同一地址(超過92%),整理數量如下表所示:
縣市
國民黨黨部地址與民眾服務社地址相同之數量
縣市
國民黨黨部地址與民眾服務社地址相同之數量
基隆市
1個
嘉義市
1個
臺北市
6個
嘉義縣
5個
新北市
14個
臺南市
10個
桃園市
6個
高雄市
14個
新竹市
1個
屏東縣
7個
新竹縣
4個
宜蘭縣
5個
苗栗縣
5個
花蓮縣
5個
臺中市
12個
臺東縣
5個
彰化縣
9個
澎湖縣
1個
南投縣
5個
連江縣
1個
雲林縣
7個
金門縣
1個
全國各地民眾服務社總數為383個,其中設址於中國國民黨或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投資公司)及其子公司(含欣光華公司、昱華開發、裕臺開發等公司)名下建物者,合計252處,佔總數約65%,如下表所示:
全國各地民眾服務社(含總社)設址於 中國國民黨 或 中央投資公司及其旗下公司 建物統計
民眾服務社所在縣市
民眾服務社數量
設址於中國國民黨建物數量
設址於中投及其下公司建物數量
基隆市
8
6
1
臺北市
14
2
5
新北市
30
4
9
桃園市
14
1
8
新竹市
5
5
0
新竹縣
14
2
2
苗栗縣
19
3
10
臺中市
31
5
9
彰化縣
27
3
21
南投縣
14
4
6
雲林縣
21
2
14
嘉義市
3
3
0
嘉義縣
19
1
16
臺南市
38
4
23
高雄市
40
5
14
屏東縣
34
8
23
宜蘭縣
13
2
6
花蓮縣
13
5
2
臺東縣
17
9
1
澎湖縣
7
4
2
金門縣
1
1
0
連江縣
1
1
0
合計
383
80
172
一、組織:
關於 總社之社員,總社組織章程第6條規定,社員包括基本社員-即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相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以及團體社員-即各省(市)、縣(市)民眾服務社 ;團體社員應派代表參加總社,社員代表之總額以不超過150人為限,其明額之分配與產生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前述團體社員所派代表人應含各省(市)、縣(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43
依總社組織章程第11條規定,總社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查機構。44依前述章程第13條,總社置理事35人,候補理事11人,監事11人,候補監事3人,由社員代表選舉之,分別由理事成立理事會,由監事成立監事會。該章程第15條規定,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總社。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45
總社理監事會議並通過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冊及社員代表名冊,如:
1、83年9月5日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2、87年9月17日總社第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5屆社員代表名冊、第5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冊。
3、92年2月26日總社第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六屆社員代表名冊、第6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冊。
4、106年4月18日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9屆理監事建議參考名單。46
另,依據總社理監事輔導聯繫縣市民眾服務社一覽表所示,總社之理監事、後補理事及候補監事,有輔導聯繫各縣市民眾服務社之責。47
二、人事
第8屆理監事名單如下48(任期自100年10月28日至104年10月27日):
職稱
姓名
100年10月時職稱
理事長
廖了以
中央黨部秘書長、中信集團顧問
常務理事
林鴻池
中央黨部政策會執行長
常務理事
黃昭元
中央黨部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王能章
中央組發會副主委
常務理事
江達隆
省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常務理事
林仁德
臺中市魚市場董事長
常務理事
朱俊曉
新北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常務理事
周文禧
臺北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常務理事
林崑田
國暉鋼鐵公司副董事長
常務理事
雷祖綱
高雄市民眾服務社前理事長
常務理事
沈達吉
臺南縣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
林德瑞
中央黨部副秘書長
常務監事
廖宜田
中央黨部組發會副主委
常務監事
高碧珠
新北市婦女會理事長
第8屆理事長為廖了以任期自100年10月28日至104年10月27日,理監事4年一任,至今總社理事長尚未辦理改選。49從上表可知第8屆理事名單包括國民黨中央黨部主管,與各縣市民眾服務社理事、理事長等人。
第8屆秘書長為楊博仁(時任國民黨社工部主任),執行秘書為龍思宗(105年底時係國民黨組發會專門委員),皆為兼職。50
105年6月21日總社理監事聯席會議中通過莫天虎、張雅屏、邱大展等9人入會,但莫天虎同時以「上級指導」的身分致詞(洪秀柱自105年3月迄106年6月擔任國民黨黨主席,莫天虎自105年5月迄106年6月擔任國民黨秘書長)。其他人事部份,秘書長水雲祥因工作異動請辭,執行秘書梁佑任因業務調整請辭,會議通過夏大明(時任國民黨社會志工部主任)接任秘書長,謝志平(國民黨時任社會志工部專門委員)接任執行秘書。51夏大明於105年底係擔任國民黨組發會主任職務。52會議亦通過社籍清查案。53
106年4月18日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9屆社員(代表)資格審查案,審查小組召集人為秘書長夏大明,並通過第9屆理監事建議參考名單。會議決議俟該社社員、社員代表資格審查完備後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54
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社員代表名冊中,社員代表共有150人,其中多位具有國民黨黨職以及各地民眾服務社職務,有國民黨黨職者如下表所示:55
類別
姓名
國民黨職務
總社
廖了以
中央委員會秘書長
總社
林鴻池
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
總社
林德瑞
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任委員
總社
黃昭元
中央組發會主任委員
總社
王能章
中央組發會副主任委員
總社
廖宜田
中央組發會組營部主任
總社
楊博仁
中央組發會社工部主任
新北市
葉基松
二組組長
臺中市
莊弘毅
臺中直轄市黨部二組組長
臺南市
陳保國
學甲鎮黨部主任委員
臺南市
楊徽華
臺南市黨部第二組組長
臺南市
劉憲冀
臺南市黨部第二組組長
南投縣
邱偉勁
二組組長
彰化縣
陳穎青
彰化縣黨部二組組長
屏東縣
張永青
縣黨部二組組長
花蓮縣
蘇滿嬌
黨部組長
澎湖縣
鄭秀絹
黨部組長
連江縣
張德安
黨部二組組長暨北竿鄉主任
連江縣
林爾平
連江縣黨部委員
基隆市
謝明豐
二組組長
桃園縣
李祐銘
桃園縣黨部二組組長
新竹縣
羅碧慧
縣黨部二組組長
新竹市
陳順泰
黨部組長
民眾服務總社63年1月改選之理監事名單摘錄、第3屆至第6屆之理監事名單摘錄,及第7屆總社社員代表名冊摘錄,如下列各表所示:
第7屆總社社員代表名冊摘錄(96年):56
姓名
黨部職稱
吳敦義
秘書長
張哲琛
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任委員
伍錦霖
副秘書長
廖風德
組發會主任委員
王能章
組發會副主任委員
杜建德
組發會副主任委員
郭志龍
社工部主任
第6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57
總社職稱
姓名
黨部職稱
理事長
林豐正
秘書長
常務理事
丁守中
組發會主任委員
常務理事
林享能
高雄市黨部主委
常務理事
羅森棟
組發會副主任委員
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張哲琛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理事
江西村
縣黨部主委(嘉義)
理事
謝敏次
高雄市黨部副主委
後補理事
潘維剛
組發會副主任委員兼婦女部主任
後補理事
陳煒龍
臺北市黨部副主任委員
後補理事
徐平國
組發會青年部副主任
後補監事
林永瑞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後補監事
王汝浚
縣黨部二組組長(高雄)
秘書長
武奎煜
組發會副主任委員
說明:92年4月17日林豐正當選為理總社事長,會議通過秘書長為國民黨中央組發會副主任委員武奎煜,以及通過「本社第6屆理監事加強督導縣、市(區) 級民眾服務社社務發展責任分工」,由總社各理監事督導各級民眾服務社之社務。58
第5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59
總社職稱
姓名
黨部職稱
理事長
章孝嚴
秘書長
常務理事
饒穎奇
政策會執行長
常務理事
鍾榮吉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葉金鳳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涂德錡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陳瓊讚
組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黃麗卿
文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賴國洲
青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黃昭順
婦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王能章
海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彭文正
秘書處主任
常務監事
簡維章
考紀會主任委員
理事
蔡璧煌
革命實踐研究院主任
理事
劉泰英
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
理事
陳庚金
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
理事
羅森棟
臺灣省黨部副主委
監事
林鎧藩
財務處主任委員
監事
張榮恭
大陸研究工作會主任
秘書長
李本仁
社工會主任
說明:87年10月1日章孝嚴當選為總社第5屆理事長,60該次會議並通過工作人員:秘書長李本仁(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主任)、副祕書長蘇火燈(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副主任)、執行秘書鄭次雄(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總幹事)。
第4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61
總社職稱
姓名
黨部職稱
理事長
許水德
秘書長
常務理事
饒穎奇
政策會執行長
常務理事
李鍾桂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祝基瀅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涂德錡
組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簡漢生
文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徐抗宗
青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程建人
海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林澄枝
婦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黃鏡峰
秘書處主任
常務理事
鍾榮吉
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
常務監事召集人
金開鑫
考紀會主任委員
常務監事
林鎧藩
財務處主任委員
常務監事
黃耀羽
大陸工作會主任
第3屆總社理監事名冊摘錄(72年):62
總社職稱
姓名
黨部職稱
理事長
蔣彥士
秘書長
常務理事
吳俊才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陳水逢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梁孝煌
組織工作會主任
常務理事
蕭天讚
社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周應龍
文工會主任
常務理事
鍾時益
財委會主委
理事
陳履安
副秘書長
理事
白萬祥
陸工會主任
理事
曾廣順
海工會主任
理事
張豫生
青工會主任
理事
錢劍秋
婦工會主任
理事
吳伯雄
秘書處主任
理事
趙自齊
政策會秘書長
常務監事
梁永章
考紀會主委
說明:秘書長由蕭天讚主任兼任,執行秘書由劉曉風總幹事兼任。63
63年1月改選理監事名冊摘錄:64
總社職稱
姓名
黨部職稱
理事長
張寶樹
立法委員
常務理事
薛人仰
國大代表
常務理事
錢劍秋
立法委員
常務理事
梁永章
臺灣省委員會主委
常務理事
易勁秋
臺北市委員會主委
理事
徐晴嵐
大陸工作會主任
理事
陳裕清
海外工作會主任
常務監事
鄧傳楷
考紀會主任委員
監事
杜元載
黨史委員會主任委員
候補理事
張重羽
財務委員會副主委
候補理事
潘澤筠
大陸工作會副主任
候補理事
曾廣順
海外工作會副主任
候補理事
郭哲
臺灣省委員會副主委
三、業務
(一)民眾服務社(含總社及地方民眾服務社)參與國民黨輔選事務:
1、87年10月1日章孝嚴當選為總社第5屆理事長,他要求各理監事全力動員輔選87年年底立法委員選舉與北高兩市三合一選舉:
「面對本年年底立法委員選舉與北高兩市三合一選舉,攸關執政黨政權維繫,請大家全力動員輔選。」65
2、92年4月17日林豐正當選為總社理事長,他要求總社應結合社會力量,針對2004年總統選舉輔選任務規畫較創新與大型之計畫案:
「本社今後應積極結合社會力量,加強推展社會服務,以爭取民眾普遍認同,並針對2004年總統選舉輔選任務,規畫較創新與大型之計畫案,以提升本社的服務功能。」66
3、103年11月6日總社理監事聯席會議工作報告顯示,臺中市、新竹縣民眾服務社辦理了國民黨臺中市長候選人胡志強及新竹縣長候選人邱鏡淳之後援會活動:
「臺中市民眾服務社暨臺中直轄市民眾服務社、臺中市快樂志工團於10月17日,假胡志強臺中市競選總部召開『臺中市快樂志工團挺胡連任市長後援會成立大會』。新竹縣民眾服務社於103年8月14日,假竹東東昇餐廳辦理『新竹縣長參選人邱鏡淳民眾服務社後援會』成立大會」。67
4、104年4月7日總社理監事聯席會議工作報告顯示,新北市直轄市民眾服務社已於103年11月16日假朱立倫市長新北市競選總部,辦理全市及29區服務社後援會成立大會68。
(二)各縣市民眾服務社於總社會議中進行工作報告
100年10月28日總社社員代表大會「總社理事會重點工作報告」中下列民眾服務社之工作報告亦提及與國民黨之關係:69
1、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工作報告,各區民眾服務社運用社址(國民黨臺北市各區黨部辦公室)提供民、刑事解答或法律諮詢服務。
2、臺中直轄市民眾服務社工作報告:廖了以秘書長親臨第24屆新舊理事長交接典禮。
3、臺南市民眾服務社工作報告:100年5月6日舉行市區級理監事聯合授證大會,廖了以秘書長頒發證書,並勉勵全體理監事加強推動服務工作。
(三)依媒體報導,時任國民黨副主席的吳敦義105年10月14日至臺南時表示,中央黨部人員一定要瘦身,地方黨部財源則需自主;未來各區黨部、民眾服務站若缺人手,希望黨籍議員可以派服務處助理支援。70另,吳敦義於當選國民黨主席後,106年6月23日至臺南參加謝票餐會,餐會由臺南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曾東陽主辦。71
(四)國民黨正式網站上刊載有關民眾服務社業務及相關事務,扼要整理如下表:72
日期
說明
104年3月21日
新北市淡水區民眾服務社第22屆第3次社員大會。
104年4月16日
高雄市民眾服務社理監事、各區理監事聯席會,國民黨高雄市黨部主委許福明出席。
104年4月24日
高雄市旗山區及新北市土城區民眾服務社志工交流:「志工交流暨社會服務宣導研習座談會」國民黨志工研習座談。
104年6月13日
新竹縣黨部與新竹縣民眾服務社舉行「端陽情關懷心活動」。
104年6月14日
新北市淡水區民眾服務社第22屆第1次臨時社員大會。
104年8月27日
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就臺北市南港區民眾服務社涉及南港區行政大樓爭訟案發出新聞稿,並就該案說明南港區民眾服務社涉及之過程與緣由。73
104年9月18日
雲林縣斗南鎮民眾服務社第24屆第1次社員大會,雲林縣黨部書記長楊富程、斗南鎮黨部主任委員黃博舉出席。
105年5月13日
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發出國民黨副秘書長張雅屏聲明稿,張雅屏表示屏東縣民眾服務社持有位於民生路之建物,經服務社理監事會開會通過擬出售,並授權黨部兼任幹部處理出售事宜云云。
四、財務與資產
(一)總社與臺灣省民眾服務社之財務
關於總社之經費來源,總社96年8月15日回復內政部函文指出, 總社業務為擬定工作計畫交各地方民眾服務社執行,一向未曾向社員收取會費或接受任何捐款,行政等費用均用中國國民黨辦公設施。 74100年10月28日總社社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監察報告則指出,總社未編列預算,並表示各理監事運用個人影響力及資源,協助各級黨部推展為民服務工作。75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之經費部分,依96年4月20日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手冊所附監事會監查報告,該社無編列預算。76
(二)資產
1、臺北市愛國東路100及102號辦公大樓移轉案77:總社78年給內政部的函文表示,其所有之臺北市愛國東路100及102號辦公大樓房地產權變更移轉予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因中央委員會前係以總社名義標購前述辦公大樓。
2、依相關地籍資料,各地民眾服務社不動產更正或更名登記予國民黨之整理:
序號
民眾服務社
不動產(土地或建物)
更名登記日期
移轉對象
說明
1
七堵區民眾服務站
建物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2748、2749建號
76年11月
更正予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2
臺北市大同區民眾服務分社
土地臺北市大同區圓環段二小段22地號
83年8月3日
更正為中國國民黨
3
臺北市建成區分社
建物528建號,門牌赤峰街12巷11號
83年10月26日
更名為中國國民黨
4
臺北市龍山區分社
土地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一小段86地號
83年10月26日
更名為中國國民黨
5
建物246建號,門牌康定路56巷1之1號
83年10月26日
更名為中國國民黨
6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苗栗縣銅鑼鄉分社
建物苗栗縣銅鑼鄉福興段197建號,門牌文化街34號
71年7月20日
更正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83年3月12日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7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縣后里鄉分社
土地臺中市后里區民富段281地號
65年6月30日
更正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83年5月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8
臺中縣石岡鄉民眾服務分社
土地臺中市石岡區新萬安段1557地號
83年5月20日
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9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雲林縣水林鄉分社
土地雲林縣水林鄉燦林段303地號
83年8月1日
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10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雲林縣水林鄉分社
土地雲林縣水林鄉燦林段303-1地號
83年8月1日
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11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雲林縣水林鄉分社
土地雲林縣水林鄉燦林段303-2地號
83年8月1日
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12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高雄縣岡山鎮民眾服務分社
土地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698-7地號
83年5月20日
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13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高雄縣彌陀分社
土地彌陀區仁壽段188地號
78年2月16日
更正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83年5月20日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14
高雄縣彌陀鄉民眾服務分社
建物高雄縣彌陀區仁壽段91建號,門牌中華路1巷5弄2號
77年1月13日
更正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83年5月12日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關於各地民眾服務社不動產更正或更名登記予國民黨之緣由,依中國國民黨47年4月18日四七財字第028號代電(受文者:臺灣省委員會、臺灣區鐵路、工路、郵政、區產業黨部)表示,各民眾服務處站所有房地產,如籌建費用由該黨捐助者,應以省級黨部名義登記。
3、屏東縣民眾服務社之屏東市民生路297號房舍出售案,整理如下:
日期
說明
104年1月7日
屏東縣民眾服務社將「屏東縣屏東市楠樹腳段一小段1188建號」建物售予寶勁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於同年2月9日完成登記。
105年5月4日
屏東縣民眾服務社理事長蔡明鎮,指時任國民黨副秘書長張雅屏在擔任屏東縣黨部主委時,賤賣屏東市精華區的民眾服務社房舍,蔡理事長並行文中央黨部要求查帳。 時任國民黨主席洪秀柱在中常會上指示出身屏東縣的另一副秘書長葉壽山,會同考紀會南下進行專案調查。 張雅屏表示,103年6月21日屏東縣民眾服務社第2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報紀錄指出,此案之前地方已提報中央行管單位了解及調查。79
105年5月13日
時任國民黨副秘書長的張雅屏聲明表示,屏東縣民眾服務社持有位於民生路之建物,經服務社理監事會開會通過擬出售,並授權黨部兼任幹部處理出售事宜云云。80
105年5月16日
時任國民黨副秘書長葉壽山會同考紀會及行管會人員前往屏東縣民眾服務社查帳,民眾服務社理事長蔡明鎮表示,以往為了黨務推動便利,理、監事的印章都交由縣黨部保管,財務也委由縣黨部管理,對於財產內容平時不會特別注意云云。81
4、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資料,民眾服務總社現未持有土地及建物,另依各地地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各地民眾服務社目前共持有土地12筆,建物10筆,整理如下表供參考。
各地民眾服務社目前持有之土地及建物
項次
地號
所有權人
移轉日期與方式
持有面積
說明
建號,建物門牌
1
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1757 地號
七堵區民眾服務站
46年9月1日向民眾購得(47年3月4日登記)
130平方公尺
2748建號,門牌南興路66-3,66-7,66-11號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66年4月4日(67年3月30日登記)
290.38平方公尺
七堵區民眾服務站自建,76年11月更正予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2749建號,門牌南興路66-8,66-9,66-10號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66年4月4日(67年3月30日登記)
321.03平方公尺
七堵區民眾服務站自建,76年11月更正予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2
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1758地號(重測前為154-81號)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管理者基隆市七堵區分社)
46年購自民眾
26.75平方公尺(107平方公尺之1/4)
原持有全部,後分割賣與民眾2人與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2744建號,門牌南興路66-1號2樓
民眾
101.41平方公尺
2746建號,門牌南興路66-2號3樓
民眾
101.41平方公尺
2747建號,門牌南興路66號1樓
民眾
101.41平方公尺
3
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1759地號(重測前為154-82號)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管理者基隆市七堵區分社)
46年購自民眾蔡○○
21平方公尺(84平方公尺之1/4)
後分割賣與民眾。
2745建號,門牌南興路66-5號2樓
民眾
81.96平方公尺
2750建號,門牌南興路66-6號3樓
民眾
81.96平方公尺
4
2904建號,門牌南興路66-4號1樓
民眾
81.96平方公尺
新北市石門區下角段石門小段6-149地號
新北市
61年4月14日石門鄉購得
225平方公尺
新北市100年1月19日接管。
石門小段49建號,門牌中山路68號82
新北市石門區民眾服務社
69年7月8日取得產權
276.25平方公尺
1、69年石門鄉公所撥付土地讓其興建建物,未租用該土地。83 2、90年至105年支付使用補償金,目前亦支付補償金。84 3、國民黨於100年12月擬承租前述土地,惟因非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案為新北市政府註銷。
5
新北市烏來區南勢段218、242、243地號
國有(管理人財政部國產署)
200.77平方公尺(218號)、196.46平方公尺(242號)、14.19平方公尺(243號)
南勢段8建號,門牌烏來街101號
烏來區民眾服務社
52年興建建物,72年登記。
232.65平方公尺
1、50年國防部價讓建物。85 2、烏來區民眾服務社自69年至今租用242地號土地。86
6
新北市雙溪區雙平段889地號
雙溪區民眾服務社
73年向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購得
249.01平方公尺
331建號,門牌中正路14號
雙溪區民眾服務社
74年登記
201.70平方公尺
繳清補償金後先租後購87
7
桃園市八德區龍有段195、195-1地號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桃園縣支社
70年購自民眾周○○
147.19平方公尺(195號),15.73平方公尺(195-1號)
208建號,門牌龍宮街36巷1號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桃園縣支社
70年登記
280.82平方公尺
8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段31地號
臺中市南屯區民眾服務社
54年購自民眾林○○
231平方公尺
建物:無資料
9
高雄市旗津區旗港段705地號、706地號
高雄市旗津區民眾服務社
705地號(重測前為旗後三小段22-2號)46年自臺糖公司購得
279平方公尺(705號)、22平方公尺(706號)
1、自臺糖公司購得土地之價金為7196.23元。88 2、706地號係分割自705地號。
72建號,門牌海岸路24號
高雄市旗津區民眾服務社
54年新建登記
79.83平方公尺
10
高雄市前金區後金段336地號
國有(國產署)
196平方公尺
43建號,門牌大同二路118號(建物已拆除)89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高雄市前金區分社
55年登記
356.68平方公尺
11
高雄市鼓山區鼓中段三小段763地號
高雄市民眾服務社鼓山區分社
53年購得
344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於71年從高雄市黨部鼓山民眾服務站,改制為高雄市民眾服務社鼓山區分社。
371建號,門牌鼓山二路121之1號
高雄市
761.75平方公尺
12
高雄市鹽埕區大智段373、374、375地號
國民黨
83年
20平方公尺(373號),8平方公尺(374號),38平方公尺(375號),
高雄市鹽埕區民眾服務站46年購自民眾,83年售予國民黨。
41建號,門牌光榮街66號
高雄市鹽埕區民眾服務社
45年新建,56年登記
240.12平方公尺
13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三小段204、205地號
高雄市
511平方公尺(204號),409平方公尺(205號)
537建號,門牌藍昌路70號90
高雄市民眾服務社楠梓分社
66新建,77年登記
909.56平方公尺
1、高雄市76年起同意該社租用土地,即66年興建建物至76年間未租用土地。 2、自76年4月起到100年底繳交租金,101年1月1日起不再同意續租,101年1月到106年6月繳納使用補償金。
14
高雄市三民區三塊厝段1220地號
高雄市三民區民眾服務社
57年向高雄市購得
207平方公尺
16469建號,門牌遼寧二街152號91
高雄市三民區民眾服務社
106年登記
710.70平方公尺
15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一段994地號(原住民保留地)
國有(原民會管理)
1000.07平方公尺
南澳一段205建號,門牌大通路112之1號
南澳鄉民眾服務社
86年登記
236.25平方公尺
臺灣省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於85年8月3日將土地租予該社,建物領有使用執照,租賃期間自79年8月3日迄106年8月2日。>92
16
屏東縣萬丹鄉萬安段316地號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屏東縣萬丹分社
58年登記,向民眾購得
4平方公尺
建物:無資料
17
屏東縣萬丹鄉萬安段353地號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屏東縣萬丹分社
52年向民眾購得,58年登記
369平方公尺
205建號,門牌萬丹路1段412號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屏東縣萬丹分社
69年登記
153.73平方公尺
18
屏東縣屏東市明正段361地號
屏東市民眾服務分社
52年登記,向民眾購得
3平方公尺
建物:無資料
伍、民眾服務社與國民黨之關係
以下從組織、人事、業務及財務等方面,說明總社及各地民眾服務社與國民黨之關係。
一、組織
因「中國國民黨改造案」指示,「縣級以下組織保持秘密」,縣級以下國民黨組織不公開運作。國民黨設置各地民眾服務站,做為國民黨組織的掩護,黨部與服務處站相互依存,93如以下多份文件所示:
日期
說明
42年10月28日
「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每一鄉鎮以設立一個民眾服務站為原則,由黨加強領導。
44年12月
國民黨編印的《民運幹部手冊初稿》:區黨部和民眾服務站可說是一體兩面,互為作用的,因為「黨的組織要秘密」。我們要把民眾服務社當作舞臺的前臺,而區黨部乃是後臺,利用前臺宣揚主義,吸引民眾的向心力,以擴大黨的社會基礎。區黨部和民眾服務站的關係是不可分割的,可以說民眾服務站是本黨的基層表現機構。94
45年1月
國民黨出版的《中央》半月刊,「目前民眾對服務事業的看法與問題」一文表示: 1、各地服務處站對外行文,多用處站主任名義,因為目前各地服務處站的實際負責人,都是主任和副主任,同時依照黨的指示,區黨部的常委或書記應兼任民眾服務站的主任,以便實行黨的服務策略。 2、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報銷問題,各處站的報銷都是送到黨部方面去核銷,這是目前各處站對於報銷的一般處理情形,不過表面上仍是先由各處站理事會予以通過,以符合規定。目前各民眾服務處站的經費開支和報銷,都是和縣市或區黨部和合的,因為照目前的情形,區黨部和服務站都是合併辦公。95
45年10月10日
國民黨編印的《民眾服務手冊》:民眾服務處站由同級黨部領導,對內是配合黨的組織的工作單位,以擴大影響、結合民眾,鞏固黨的社會基礎。96
49年9月21日
「改進民眾服務處站之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修正案」說明文字:若各縣民眾服務處改屬社會行政系統,鄉鎮民眾服務站屬人民團體性質其經費預算分為組訓人事及社會福利兩項,組訓人事經費由黨統籌分配,社會福利經費,分向社會募集或向政府請求補助,惟經檢討認為如此「國民黨基層組織之區黨部及若干縣市黨部,勢無單獨分立之條件」: 「說明:各縣民眾服務處改屬社會行政系統,鄉鎮民眾服務站屬人民團體性質其經費預算分為組訓人事及社會福利兩項,組訓人事經費由黨統籌分配,社會福利經費,分向社會募集或向政府請求補助。經於9月17日召開本案研究小組,以前述處理原則旨在避免外間攻訐本黨以民眾服務處站之經費人事辦理黨務工作,惟經詳加檢討結果,認為如此處理,目前本黨基層組織之區黨部及若干縣市黨部,勢無單獨分立之條件,倘於改隸政府系統後其實際工作,仍需辦理黨的業務,將必更受人指摘,且目前所有全省服務處站之房屋財產及人事等如何安排,亦屬不無周折困難,乃經審慮討論結果,認為外間攻訐者既多屬經費支用來源問題似可在不變更現狀之前提下,就民眾服務站今後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上儘求改進,以期改正外間之觀感,並於經費籌措之技術問題妥加研究,以減少外間之攻訐,似較妥當。總裁指示:各鄉鎮之民眾服務站,必須與鄉鎮公所密切聯繫,打成一片,最好經由鄉鎮公所之職員兼任民眾服務社主任,以利相互之輔助,希加研究。基層幹部目前在能力及經驗上均嫌不足,應謀貫徹由中央優秀同志調往基層服務之決策,以增工作效率。」
49年9月26日
「改進民眾服務處站之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修正案」說明文字:黨部與服務處站為一體之兩面,無論人員、經費與辦公處所,均屬相互依存,不能分割,期以民眾服務處站,掩護基層組織活動,以黨的組織力量,開展社會關係。98
50年3月23日
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通過「改進基層組織與工作之檢討案」,其中指出,區黨部與民眾服務站固為一體兩面,不可分離之關係,但實際上多偏重於組織工作,少主動作對外的服務活動。99
50年11月
國民黨出版的《黨的民運工作績效展覽》: 地區服務組織為:省黨部-省民眾服務處-理監事會。縣市黨部-縣市民眾服務處。區黨部-區鄉鎮民眾服務站。100
75年4月
國民黨出版的《中央》月刊「從社會學觀點看民眾服務社」一文指出,民眾服務社與其他民間團體最大的不同是它具有政治任務,接觸並服務民眾,協助政黨取得政治優勢與政治權力。101
78年11月2日
內政部於78年10月6日及78年10月27日,函請各備案政黨將分支機構設立情形填報予該部。102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隨後於78年11月2日函送該黨分支機構一覽表(78年10月24日製表)予內政部。103依該黨前述一覽表所示,共有臺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分社等378個民眾服務支社、分社列為黨部之分支機構。
89年12月
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出版的《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一甲子年史》指出,60年來全國各地民眾服務社儼然成為基層區黨部的化身,凡稱「民眾服務站亦即指地方區黨部」。民眾服務社與國民黨的關係密不可分,不僅在同一屋簷下辦公,工作人員也互通有無,戲稱二者活像一對「連體嬰」104
91年4月27日
國民黨出版的《中央》綜合月刊: 1、臺北縣民眾服務社於(國民黨)國家發展研究院舉辦「臺北縣民眾服務社工作研討會」,臺北縣民眾服務社及各鄉鎮市民眾服務社理監事參加。 2、研討會由臺北縣民眾服務社理事長莊隆昌主持,他指出「以往臺北縣民眾服務社理事長由縣黨部主任委員兼任,因此,民眾服務社與縣黨部是一體兩面。」105
91年9月
國民黨出版的《中央》綜合月刊:各地民眾服務社陸續成立後,對內以區黨部行文,對外則以向縣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民眾服務社為招牌。名稱雖然有兩種,但是工作內容與性質是一致的。106
92年2月26日
總社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章程修正案,說明文字表示,因臺灣省黨部裁撤,各縣市與中央屬直接關係,故將各縣市民眾服務社列為總社團體會員。前述會議亦決議,修正章程第6條關於基本社員之規定:「『(所謂作業組織即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祕書長或中央委員會相關單位)』,修正為『(所謂作業組織即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相關單位」。」107
(一)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多次就民眾服務社進行指示
1、44年11月16日中國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231次會議,郭澄主任委員報告各縣市委員會改選後臺灣省黨務工作之重點,總裁指示:
「目前民眾服務站中之工作同志多數仍在服務站中等待工作,而不能主動的為民服務,今後民眾服務站中之工作人員,應以年輕熱誠熟諳臺語的同志充任,不諳臺語者,應指定其於半年或一年中學習臺語,並加考核,這是民眾服務工作必備條件之一,應特別注意。」108
2、45年4月4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64次會議,第5組報告「臺灣省各級漁會政策執行成果及改進意見摘要」。總裁指示:
「黨的工作應以為民服務為目標,民眾服務站之服務工作過去多限於代書等項,實感不足,工作要領必須先行切實研究,再指導各級同志辦理,並於每半年或一年時加以考核,期有實效。」109
3、49年10月1日「總統事略日記」記載:
「總統是日在臺北,15時至18時,三中全會第6次大會討論(一)民眾服務處站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二)五院從政同志工作報告之決議文(三)軍事報告之決議文(四)促進海內外共愛國人士團結合作案。」110
4、50年8月5日,總裁指示:
「就八屆三中全會改進民眾服務工作之決議,特對臺灣全省各地民眾服務處站實施普遍視察」111
5、54年1月20日第九屆中常會第102次會議,總裁指示:
「臺灣省黨部應即通令在各重要鄉鎮民眾服務站,設置民眾意見箱,隨時蒐集民間各種反應及建議事項,彙轉臺灣省政府參考辦理。」112
(二)各民眾服務社與國民黨政治綜合小組
40年2月28日國民黨中改會第92次會議通過「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設立省(市)政治綜合小組及縣(市)政治綜合小組,113以強化黨政關係。「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重點摘要如下:
「第11條:省(市)改造委員會之下設政治綜合小組,由省(市)改造委員會主任委員、書記長及在省(市)議會(參議會)與省(市)政府擔任首長或重要職務之黨員組成之。
第17條:縣(市)改造委員會之下設政治綜合小組,由縣(市)改造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及在縣(市)議會(參議會)縣(市)政府擔任首長或重要職務之黨員組成之,除召集人由省(市)黨部指派外,其任務與省(市)政治綜合小組同。」
「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通過後,40年6月11日中改會第151次會議則通過「中國國民黨省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及「中國國民黨縣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進一步規定省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及縣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省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為省黨部人員2名、省政府人員2名、省議會議員2名,縣級政治綜合小組委員為縣黨部人員2名、縣政府人員2名、縣議會議員2名。114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65次會議通過「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總裁蔣中正指示,區鄉鎮長、國民學校校長、農會理事長與區黨部書記,應四位一體,而以區黨部書記為重心,負領導與聯繫之責。
之後省、縣、鄉鎮區級政治綜合小組遂成立。43年以後鄉鎮區級政治綜合小組的成員,包括鄉鎮社會中所有重要政經團體的的首要政治幹部,如區黨部常委、書記,國民黨籍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縣立學校校長、鄉鎮警察主管、農會理事長或總幹事等。115
國民黨鄉鎮區縣轄(市)政治綜合小組成立後,負責輔導各種地方自治選舉,及籌建民眾服務社,如國民黨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所示:
「本黨黨政關係大綱規定,省以下各級委員會設置政治綜合小組,由黨政民意等三機關各推同志組成。鄉鎮區縣轄(市)政治綜合小組會議內容包括輔導各種地方自治選舉,籌建民眾服務站充實設備加強為民服務。」116
二、人事
(一)臺灣省民眾服務社人事
1、69年5月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理監事名冊之節錄117
職別
姓名
當時職務
理事長
宋時選
省黨部主任委員
常務理事
林清輝
省黨部副主任委員
常務理事
吳挽瀾
省黨部書記長
理事
張治
省黨部總幹事
常務監事
曹達甫
省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常務委員
監事
林凱藩
省黨部財務委員會常務委員
2、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選任職員名冊之節錄118(96年4月)
職別
姓名
當時職務
常務理事
張瀞分
豐原市市長(國民黨籍)
理事
林資清
臺中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理事
黃英聰
嘉義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理事
楊振商
高雄縣民眾服務社常務理事
理事
董啟智
屏東縣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候補理事
黃志雄
永和市民眾服務社榮譽理事長
候補理事
陳文欽
臺中市民眾服務社理事
監事
吳綺美
彰化縣民眾服務社理事長
總幹事
郭志龍
社工部主任
執行秘書
張昭富
社工部編審
3、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社員代表名冊之節錄119
類別
姓名
當時職務
省社
郭志龍
中央組發會 社工部主任
基隆市
謝明豐
市黨部二組組長
臺北縣
葉基松
臺北縣黨部 二組組長
桃園縣
張士軒
桃園縣黨部 二組視導
新竹市
陳順泰
新竹市黨部 二組組長
雲林縣
郭侑諺
雲林縣黨部 二組組長
苗栗縣
陳日盛
苗栗縣黨部 第二組組長
花蓮縣
蘇滿嬌
花蓮縣黨部 二組組長
臺東縣
方賢仁
臺東縣黨部 二組組長
澎湖縣
鄭秀絹
澎湖縣黨部 二組組長
宜蘭縣
柳朝填
宜蘭縣黨部 二組組長
高雄縣
謝百和
高雄縣黨部 二組組長
臺中縣
丘秀中
臺中縣黨部 二組組長
臺中市
劉百峰
臺中市南區黨部常務委員
臺中市
蘇坤彰
臺中市黨部 二組組長
彰化縣
陳穎青
彰化縣黨部 二組組長
南投縣
彭國樑
南投縣黨部 二組組長
臺南縣
陳保國
學甲鎮黨部 主任委員
臺南縣
劉憲冀
臺南縣黨部 第二組組長
臺南市
楊徽華
臺南市黨部編審
臺南市
胡朝棟
臺南市黨部 副書記長
高雄縣
葉天營
阿蓮鄉黨部 主任委員
高雄縣
李文章
大社鄉黨部 主任委員
96年4月20日第10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通過由國民黨組發會社工部主任郭志龍擔任總幹事,社工部編審張昭富擔任執行秘書。120(註: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章程第3章第5條第3款:「基本社員:本社作業組織主管及副主管二至三人(所謂作業組織即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會社會志工部)」121。
前述會議並通過第10屆理監事會召開方式案:「為本社社務發展及年底立委選舉與2008年總統大選需要,理、監事會議依規定6個月召開一次外,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並輪流到各地區召開,以利確實督導各地區服務工作執行情形」決議通過,理監事會議每3個月舉行1次。122
(二)各民眾服務社理監事、重要人事及組織相關資料整理如下表:
日期
內容
43年7月5日
43年7月5日國民黨臺南市黨部主任委員敦聘莊松林為臺南市西區民眾服務站理事。123
43年8月13日
「臺灣省各地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規定: 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應受各該管縣市民眾服務處之指導。民眾服務處設理事9至15人,監事3至5人,各區鄉鎮民眾服務站設理事7人至11人,監事1至3人,分組理監事會,其人選由各級黨部選定組織之。124
44年12月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125規定:1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主任1人,必要時得增設副主任1人,幹事1至3人,均由主管黨部遴派。 2、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均得由主管黨部聘請當地有關機關之主管同志及熱心公益事業人士為理事,組織理事會。 3、組織規則由主管黨部自行訂定。
45年10月10日
國民黨出版的《民眾服務手冊》指出:126 1、主任:鄉鎮市區由區黨部書記兼任,縣市由縣市黨部書記兼任。因此必須運用黨的組織力量透過理事會來聘用。 2、副主任:專任由主任聘用,標準為黨性堅強等。必要時鄉鎮市區可由區黨部幹事兼任副主任,縣市由第二組組長兼任副主任。 3、以上各級工作人員,在選用上有一個共同的先決條件,就是他們必須是黨員;如果黨內沒有某種人才而非延聘不可時,最好先行吸收入黨。 4、中央代電規定:「民眾服務處站本身之理事會即為各該處站的『主辦單位』或『主辦團體』,至於日常事務則由該處站之主任主持。」
48年
1、「各級民眾服務社組織通則暨組設民眾服務社應行注意事項」明定,鄉鎮區級社員暫訂至少50人,省縣級社員各為100人。 2、省級服務社設理事23人,監事7人,任期3年,縣市級服務社設理事9人,監事3人,任期2年。 3、服務社主任省級為專任,縣市級及區級以縣區黨部書記兼任。各級另設副主任,專任或以各級黨部主管社會服務業務之總幹事兼任。社內工作人員由黨部派員專任或遴派志願服務之義務工作同志兼任,均稱為服務專員。127
50年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128 1、社員人數可酌予擴大,鄉鎮級改為50至100人,省縣市兩級改為100人至300人,同情本黨之社會公正人士得酌量延攬為社員,但最高額不得超過社員或代表總數三分之一。 2、各級民眾服務社理事會理事長,以縣市主任委員、區常委兼任為原則,如黨員中有黨性堅強,聲望甚孚,並能重視黨的利益超出派系或個人利益者,亦得選舉為理事長。
83年9月5日
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工作報告: 1、80年3月7日第25次國民黨中央工作會議通過之國民黨各級民眾服務社之組織及章程,已於80年3月28日函各省市黨部辦理。129 2、前述總社83年9月5日會議,討論通過「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組織章程」修正案及「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現階段工作綱要」案。「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組織章程」修正案說明文字表示,組織章程之擬定,經7月4日提社工會會務會報研議修正。另外,「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現階段工作綱要」案的說明文字表示,此工作綱要係依據國民黨第14屆二中全會第二中心議題「精進組織活動,落實社區工作,加強為民服務,厚植本黨社會基礎」案之立案精神擬定。
(三)民眾服務社之社員及理監事多為國民黨黨員
關於籌設民眾服務處站時會員產生的方式,45年國民黨出版的《民眾服務手冊》中表示,成立之初是由地方區黨部各小組組長發起,並由小組進行徵求會員的工作:
「在成立之初,如在鄉鎮可以請區黨部所屬各小組組長為發起人並由各小組展開活動,徵求會員(也可以稱為某地區服務社社員),然後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130
至50年時,各地民眾服務社黨員在社員及理監事當中的統計,依據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所示,縣市級服務社共有21個單位,合計社員共有2,102人,其中黨員1,968人,社會熱心人士只有137人;理監事合計252人,其中黨員229人,社會熱心人士只有23人。亦即,社員當中黨員所占比例為93%,理監事當中黨員所占比例為90.8%。131
(四)民眾服務社主任及工作人員納入國民黨正式編制
關於各民眾服務社工作人員的編制和支薪,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對各地皆有規定,省民眾服務處有專任人員11人,縣市民眾服務處主任由縣級委員會第三組組長兼任,臺北市服務處有兼任1人,專任6人,基隆市服務處有兼任1人,專任5人,其餘22個縣市服務處各有兼任1人,專任2人,且以上人員一律納入正式編制,比照各級(國民黨)委員會工作人員支薪。
50年11月12日「中國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黨務工作報告也指出,各服務處站人員已納入編制,本同工同酬之原則,比照區黨部黨工同志薪給,統一待遇。另依據國民黨黨務職位分類計畫委員會編印的《黨務工作職級規範》一書,民運職系當中的初級至五級各種民運職,皆述及從事或輔導民眾服務站業務。132
民眾服務社人員曾由國民黨黨部予以訓練。48年5月「中國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黨務工作報告中指出,臺灣全省區級(服務站)幹部共為1,083人,48年度計畫是由省黨部進行服務幹部講習。48年8月20日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77次工作會議中,第五組報告表示,遵經與臺灣省委員會洽商決定,舉辦服務工作幹部訓練,定於48年8月7日起至16日止,舉辦服務工作幹部訓練班,調訓對象為縣市黨部第二、三組組長、區黨部書記、及縣市民眾服務處專任主任或副主任。133依「臺灣省委員會服務工作幹部訓練班組織簡則」規定,訓練班設主任1人,係由臺灣省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134其他民眾服務處站人員由國民黨黨部予以訓練之情形,整理如下:
1、48年11月9日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70次會議,提出「對改進民眾服務工作之指示」,服務工作幹部訓練係由省黨部予以設班訓練。
2、84年1月19日總社第4屆第1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各級民眾服務社理事長、常務監事、理監事工作研討會實施計畫」第一階段工作研討會,由國民黨社工會辦理,第二階段工作研討會合併國民黨組工會「基層黨務革新座談會」辦理。135
三、業務
(一)民眾服務社是國民黨群眾工作的第一線
74年7月時任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關中表示,透過為民服務的管道,建立群眾對黨的親和力和向心力,民眾服務站就是為民服務的前哨站,是群眾工作的第一線;時任臺北市黨部主委陳金讓表示,自74年4月起在市黨部及各區黨部成立服務會報,統合協調各地服務事項,以期避免重複,並能相互支援;時任高雄市黨部主委吳挽瀾表示,他在各區民眾服務分社推展了特定性服務、民意代表服務等事項,由國民黨籍的民意代表在各民眾服務分社為民服務。136
(二)民眾服務社辦理吸收民眾加入國民黨工作,明訂於「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綱要」要點中:
「民眾服務處站是分配黨員服務工作的樞紐並在服務公作中展開組訓,宣傳、民運、社調等活動,更從而吸收其中優秀愛國分子入黨。」137
(三)民眾服務社與輔選業務
國民黨總裁蔣中正於44年6月20日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82次會議中,關於「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綱要草案」案指示138,民眾服務工作與選舉工作並無衝突,民眾服務工作確能深入有效,獲得民眾信仰,則在選舉時,民眾對民眾服務處站工作人員之表示,自然無不信從:
「民眾服務工作與選舉工作並無衝突,蓋民眾服務工作確能深入有效,獲得民眾信仰,則在選舉時,民眾對民眾服務處站工作人員之表示,自然無不信從,毋庸令以其他方式拉票,亦不致產生其他不利影響。」
前已敘及,國民黨鄉鎮區縣轄(市)政治綜合小組之業務,包括輔導各種地方自治選舉,及籌建民眾服務站。又,50年8月5日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17次會議「中央委員會五組視察臺灣省民眾服務處站工作報告提要」表示,區黨部對地方自治輔選工作,均是以服務站名義活動。顯見國民黨地方輔選工作係以服務站名義進行,而從各地民眾服務社資料中,亦可見參與輔選相關工作之記載,以下舉出臺北市內湖區民眾服務社84年12月及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相關資料:
1、84年12月29日,臺北市內湖區民眾服務社第12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所載:
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為贏得本次立委選舉,本社理監事、顧問依責任區協助候選人謝欽宗(國民黨籍)提請審議案。執行情形:本社理監事、顧問全力協助謝欽宗,並於12月2日高票當選立委。」
本社工作報告:「12月21日假內湖國小辦理輔導黨員參加第3屆國大代表選舉登記同志說明會,參加人數約500人。」
2、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相關資料: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關於輔選相關事項整理如下139:
國民黨中央黨部組發會社工部主任郭志龍出席,代表國民黨主席頒贈中央榮譽狀給卸任理事長林仁德,並表示:
「目前本黨的主要工作是全面輔選張通榮參選基隆市長;並辦好立法委員黨內初選。希望各位代表能再次情義相挺,讓本黨順利達成政治任務」。
96年度工作計劃指出,該社應配合國民黨的政治任務,營造年底立委選舉之良好輔選環境,以爭取黨的勝利。並協調黨籍各級民意代表,加強參與地方民眾服務社活動。
97年2月2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就「謹提中華民國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本社應如何支持輔選中國國民黨提名之馬英九、蕭萬長二位、贏得本次大選」案,由全體理監事積極投入各縣市競選總部、後援會輔選動員之工作,並就其自身人脈,與地緣關係協助地方動員親朋好友,參加輔選造勢活動。140
97年12月4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關於輔選相關事項整理如下:141
工作報告指出,臺中市民眾服務社於97年2月辦理『感恩與懇託』及『勞工之夜』二場晚會,向現場觀眾懇託支持國民黨提名總統候選人。
通過「謹提本社理監事督導各縣市及其所屬各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社分工表」案,為協助國民黨爭取98年底選舉勝利,請所有理監事積極參與各級民眾服務社,針對地區特色與民眾需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策訂有意義的工作計劃,並加強文宣訴求與政策宣導,爭取民眾認同,創造選舉勝利。
100年4月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謹提本社加強社區服務,協助執政黨爭取年底選舉勝利」案,關於100年底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請所有理監事依縣市督導責任分工積極參與各級民眾服務社,針對地區特色與民眾需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策訂有意義的工作計劃。142
(四)民眾服務社為國民黨進行社會調查工作
依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45年出版的《民眾服務手冊》,民眾服務站應為所隸屬的黨部展開社會調查的工作,首先利用服務的機會,收集當地的靜、動態資料,當地機關、學校、團體、宗教等概況的調查統計;當地地方派系、潛在勢力、流氓劣紳、江湖幫會,以及各界各階層領袖人物的背景、力量、才幹等。並要求黨的服務所到之處,即社調所到之處。143
四、財務
(一)臺灣省政府曾依國民黨要求,將各縣市政府純收入總額1%列為社會事業費,撥予各縣市國民黨黨部。144
35年9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各縣市政府表示,依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電文,各縣市純收入總額1%做為社會事業費,撥予各縣市國民黨黨務指導員辦事處。後於36年10月22日臺灣省政府復告知各縣市政府,社會事業費由國民黨各該縣市黨部逕向洽領,並要求各縣市政府查明尚未撥清之情形。相關電文如下所示:
1、35年9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事由:「電希按月撥發縣黨部社會事業費」
「各縣市政府: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致申支黨會字第2635號代電,略以請轉飭各縣市政府按月撥付社會事業費。等由;准此,查社會事業費係按縣市純收入總額(撥給該縣市國稅公債借款等收入,暨省庫補助收入等,均應除外),以1%撥充,除電復外,合行電希遵照,按月酌予簽撥該縣市黨務指導員辦事處具領為要。」145
2、36年10月22日臺灣省政府代電,「事由:電飭迅將各該縣市應發社會事業費如數撥清希知照」。
「各縣市政府:財政廳案呈,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雨酉東黨會字第525號代電開:『查各縣市地方稅收入1%撥充社會事業一案,前為便於統籌支配起見,經移歸本會財務委員會商請貴廳統撥,並通飭各縣市黨部停止洽領各在案。現以統撥困難繁多,而各縣市黨部事業推展需款孔殷,為期事業進行不受中斷起見,擬請轉知各縣市政府將社會事業費仍照原案由各該縣市黨部逕向洽領,以利事業。』等由;准此,查社會事業亟待積極推行,該縣市應撥前項社會事業費,如尚未撥清,應即查明,依照規定標準,如數撥付各該縣市黨部領用。除電復並分電外,特電知照。」146
3、38年4月4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代電:
「各縣市政府: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財務委員會結寅真臺黨財字第65號代電稱:『查本年度各縣市社會事業費,已決定由各縣市黨部逕向縣市政府撥領,不再由本會統一收支,特電請查照。並請轉飭各縣市政府撥付為荷。』等由;到廳,除分電外,特電查照辦理為荷。」147
(二)各級政府補助各地民眾服務社之緣由
日期
說明
41年4月14日
41年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要求鄉鎮公所編列區級黨部補助費,應改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勿用社會事業費名義,如41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雲林縣黨部代電148: 「一、頃奉省黨部肆壹省財字第0240號代電開略以:『鄉鎮公所編列區級黨部補助費應酌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勿用社會事業費名義避免與省府頒41年度各縣市鄉鎮預算編審原則相抵觸』等因。 二、特電請轉飭辦理為荷。 雲林縣政府批簽:本縣各鄉鎮預算業已編妥為姑念實際擬准免飭。遵。」
42年10月28日
第7屆中常會第65次會議通過「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以及「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案總裁三項指示之處理意見」149,「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案總裁三項指示之處理意見」規定,區(鄉鎮)公所、農會與區黨部經費,應設法配合運用,期使黨費減少支出。且「總裁三項指示之處理意見」顯示,區黨部事業費原則上得商請區級從政黨員協助統籌,並在鄉鎮預算內斟酌編列為民服務一項事業費,由區黨部設法運用。前述總裁意見之附註並表示: 「本項處理意見不列入實施要點條文內,通令下級黨部時注意辦理。」
43年12月10日
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109次工作會議討論了「區級黨部人員之轉移與經費困難,應如何解決案」,財務委員會並對區級經費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在「區級人事移轉擬請停止辦理,改由鄉鎮(縣轄市)增列社會事業費,撥付民眾服務站使用,以利工作」處理意見中表示: 「透過省級從政同志將鄉鎮公所員額縮小編制2人,將編餘人事經費改列為社會事業補助費,撥歸民眾服務站,即作為區級黨部人事經費。決議:區級人事問題,由省黨部透過政治綜合小組與省政府從政主管同志會商,決定報備。區級人員應移轉農會者,應停止移轉,由農會縮小編制1人,將其人事經費編列為農民服務經費,撥歸民眾服務站使用。決議:由農會酌量辦理。」150 (人員調派情形如: 1、44年6月2日臺南縣政府令(予西港鄉公所):151 「一、奉臺灣省政府44年5月12日(44)府民一字第51874號令開:『查各鄉鎮區縣轄市民眾服務站,自設置以來,頗能發揮為民服務,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之效,惟該站經費困難,人手不敷,致若干業務,未能展開,茲為使該站業務能繼續推展起見,各鄉鎮區縣轄市公所,應與當地民眾服務站,取得聯繫,並各就其總員額內,調派1人,至該站辦公,該被調人員,應依照省府調用人員考核辦法規定,歸該站主任全權指揮,考核管理,以利推行』。 二、令仰遵照辦理為要。 公所批簽:本所業經派員至該站服務,擬存查。」 2、44年6月14日高雄縣路竹鄉公所路鄉人字第4250號呈(予高雄縣政府)152: 「一(44)高府民行字第號令奉悉。 二茲檢送本鄉公所調派民眾服務站職員名冊乙份。(調派職員王○○,調派日期43年6月1日)」)
45年10月10日
1、國民黨45年編印的《民眾服務手冊》提及各地民眾服務處(站)籌撥基金的方式,係透過從政黨員,由政府指撥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安全制度預算中的款項。153 2、國民黨制定的「各地服務機構統一實施辦法」規定,民眾服務站經費不足者,由省黨部商請省府編列省縣市鄉鎮區三級服務經費預算。154
48年8月20日
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77次工作會議,秘書處報告「對丘委員念臺意見書之研究與處理意見」,表示民眾服務站經費係列於地方預算社會事業內開支。
49年9月22日
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4次會議,秘書處提「黨政業務劃分與經費籌措案」。決議: 1、凡政府能自行辦理之事項,本黨可以不必代辦。 2、國家或地方行政有關之工作,如政府鑒於本身不適宜辦理或在性質及效果上宜由本黨推動者,則由政府以委託方式商請本黨代為辦理。 案文:「省縣市區級黨部代辦地方行政工作,如幹部訓練、國民訓練、政令宣傳、民眾服務工作等項,均為地方行政、社會運動主要事項,亦應參照中央委託方式,由各同級政府委託本黨各級黨部代為辦理。所需經費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全部負擔」155
50年8月5日
第8屆中常會第317次會議決定: 「遵照總裁指示各項辦理至關於鄉鎮民眾服務站之經費,今後應予以改列,作為省政府對民服務工作之補助款額。」
50年11月12日
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黨務工作報告-「八屆三中全會總裁指示與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表」中記載: 「關於籌措經費部分,經遵照常會指示,邀約有關單位同志研商決定:『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可洽商以民眾服務補助經費名義編列省府社會處預算』。關於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改進,臺灣省黨部遵即調整各處站工作人員待遇,使與該部工作人員劃一,並增撥各處站事業經費。」
(三)各級政府對民眾服務社之補助情形
日期
說明
42年7月4日
為請田中鎮公所撥付5千元建築費用,彰化縣田中鎮民眾服務站函予鎮公所表示:「查是項呈請縣政府格於法令未便批准一節,本站早經洞悉。故於6月18日邀請鎮內有關首長,各級民意代表及貴所各課主管座談結果,該伍千元與基地兩事同時圓滿解決,各情經記錄在卷」156
43年10月23日
國民黨中央通令各級黨部各民眾服務處站舉辦民眾夜校,但其經費是由縣市黨部向縣市教育科局洽商籌措或商請各機關在原有預算內,分攤云支。157至於夜校所需房屋,或借用國校及祠廟,商請鄉鎮公所撥借餘屋。158
44年6月27日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省議員李萬居於第2屆第3次定期大會向省主席嚴家淦提出質詢道: 「聞彰化縣民眾服務處每年由縣府編列80餘萬元予以補助,其開支用途,一切矇混,縣議會亦不敢過問;此外,該處又向縣屬各鄉鎮攤派要索。兩項合計每年達三四百萬元之鉅,聞其他各縣市亦有類似情形。查省政府對於各縣市民種服務處已列有預算,何以又要地方上負擔,採取為政府所禁止的籌款方式?民眾服務處這種機構的真正性質如何?其經費的真正用途又是如何?為甚麼縣市議會亦不敢過問。請主席賜告」。159
44年8月1日
國民黨第5組提出「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其中「各服務處站領用經費情形統計」: 「臺南市區所及農會均有補助,新竹市服務站每月由市公所補助1000元,苗栗縣統一規定由鄉鎮公所補助各服務站每月300元。」160
45年6月7日
屏東縣溪州鄉農會擬補助民眾服務站45年度上半期經費2500元,屏東縣政府答復准予備查。161
46年9月
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提出《臺灣省黨務報告》指出,自43年開始分別列入省縣市預算加以補助: 「各級服務處站經費經提省政治綜合小組決定,自43年開始分別列入省縣市預算,予以補助,標準如下:省服務處每月14,000元,臺北市服務處每月11,000元,基隆市服務處每月8,000元,其餘縣市服務處每月2,000元,區及縣轄市服務站500元,鄉鎮服務站每月250元。」
49年9月26日
第8屆中常會第245次會議通過「改進民眾服務處站之組織運用與工作方法修正草案」,說明文字表示服務事業經費普列於縣市鄉鎮預算之中。162
54年1月11日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簽為54年度民眾服務處補助不敷經費擬由省追加發補一案請提府會討論案(列為密討論事項)。163 「說明: 一、查本(54)年度補助民眾服務處經費由縣市編列預算處理者,計3996萬8544元,因本年臺北、基隆、臺南3市及臺東縣不再編列上項經費,僅18縣局可分配負擔1095萬7670元,餘數2911萬0874元應由省補助,惟本年度省預算已列補助數僅2725萬2705元,尚不敷185萬8169元。 二、本年度民眾服務處房租津貼調整應增加數尚未計入,經核算自10月份起共需205萬1640元,需由省給予補助。 三、又各民眾服務處缺乏交通工具擬購買自行車需款43萬4400元,及臺北基隆兩市民眾服務處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擬追加94萬元,以上二項計137萬4400元,亦需由省增加補助。 辦法:本案共需由省增加補助經費528萬4209元,擬經由省在本年度縣市鄉鎮補助支出項下民眾服務處補助內追加支應,並請提府會討論。」
55年8月1日
臺灣省政府主席黃杰於首長會議報告:「各縣市政府均於所在地撥款建築民眾服務處以利為民眾服務,省府亦有此需要,希秘書處、建設廳、財政廳、民政廳、主計處、社會處會同簽辦,並盼於本年度完成。」164
55年9月12日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副廳長應式文於首長會議之報告:「本日政治綜合小組列有臺北市議員為民服務費28萬8,000元(每人每月400元)應否繼續編列一案,該項經費以前係編列於社會局預算內,由民眾服務處具領轉發,臺北市黨部支持繼續編列,省黨部以其與規定不符且恐其他縣市援例,報呈中央核示,奉指示由省政治綜合小組研究,請各首長預作考慮。又該市議會原列之考察費1,000元現已取消。」165
55年10月17日
臺灣省政府主席黃杰於首長會議報告:「本府民眾服務處原則上必須修建,所需經費希財政廳、建設廳、主計處會商支持,可否在廳舍修繕費項下設法勻支,希加研究。」166
56年8月28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長傅雲於首長會議報告: 「中5組為使各項民眾服務工作辦理完善,擬將各級民眾服務社服務幹部約計800名假省訓團調訓一週。經洽省訓團同意分兩期調訓,所需經費15萬元擬請由該團編列預算專案報府核撥。主席裁示,照辦。」167
57年9月30日
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於第0985次委員會議:簽為補助支出科目內民眾服務處經費追加預算兩筆案。(列為密討論事項)168 「說明: 一、 查本省第4屆省議員,及第6屆縣市長輔選經費,共計支出827萬9450元,除原在補助支出-民眾服務處經費已列有預算508萬元以外,尚不敷319萬9450元(包括本府已墊撥2百萬元在內)。 二、 又本省第6屆縣市長選舉揭曉後,高雄市、臺中市、新竹縣,政治環境轉變,原列各該縣市政府負擔之補助費計高雄市84萬2928元,臺中市74萬5270元,新竹縣69萬1524元,連同陽明山管理局改制前原負擔之25萬4196元,合計253萬3918元,需改由本府負擔。 三、 以上一二兩項經費共計573萬3368元,擬一併辦理追加補助支出(各縣市鄉鎮補助-民眾服務處經費)科目,財源由財政廳另行統籌。 辦法:本案追加補助支出經費共計573萬3368元,擬照第三項說明意見辦理。 決議:通過。」
59年11月1日
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出版的《臺灣黨務》指出,關於臺中縣石岡縣建站乙事,經以五九臺財字第1555號代電核復,臺灣省委員會撥補工程款5萬元,不足之數,洽請縣府從政主管同志列入地方預算補助。其發包手續,應由區黨部籌辦。169
(四)黨部提供民眾服務社部分經費
關於民眾服務社的經費,依「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之經費,處由主管黨部補助,站由區級黨部經費內云支為原則。170
民眾服務社設立之初部分經費係由國民黨黨部處理。依42年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黨務報告所示,各級黨部設立全國各地之民眾服務處站,且設立之初經費困難問題由臺灣省黨部協助處理:
「自41年10月七全大會之後,本會根據『本黨黨員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加強推行民眾服務。臺灣省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多感經費困難,已由臺灣省黨部提交政治綜合小組決定,41年度各市民眾服務處月支經費1千元。」171
由於經費的未能確定,各縣市民眾服務社的業務初期有不易展開的情形,到42年始規定區黨部的經費,民眾服務站的經費係只在黨部經費內撥補一點。172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1組45年提出的「各種黨部45年度工作績效綜合檢查總報告」173顯示:
「1、在臺灣省黨部45年度支出金額當中,附屬單位部分共支出124萬5600元,其中包括民眾服務處(省)。
2、縣市黨部部分共支出 1503萬9724.01元,各民眾服務處支出69萬8800元。
3區級黨部部分共支出 1134萬0920.26元,各民眾服務站支出122萬4000元。且各民眾服務站支出當中包括臺灣省第三屆省議員縣市長輔選費共支出311萬6500元。」
50年2月2日國民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145次工作會議通過「臺灣省黨部及所屬各黨部50年度經費收支概算審核意見」,支出概算金額中顯示:
「1、省級經費684萬1440元,其中省委員會經費 548萬7268元、附屬單位經費為 105萬2000元,附屬單位經費之中包括民眾服務處7萬2000元。
2、縣級經費1669萬2678元,其中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經費共列95萬6344元。
3、區級經費1917萬8932元,其中各鄉鎮民眾服務站經費123萬9000元,及各區黨部及服務站專任員工統籌給予 1207萬0471元。」
國民黨黨部亦補助部份民眾服務處站房屋之興建。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指出,臺灣省委員會訂定「臺灣省委員會補助各縣市民眾服務站建址辦法」頒發實施,並籌撥專款1百萬元用作補助,其標準區分為:(1)山地及特別貧瘠地區補助工程費總額之半數。(2)一般地區補助工程費總額五分之一,但最高額以不超過5萬元為限,50年3月底止,經核定補助計有29個服務站,補助81萬6000元。相對於全國各地民眾服務處站約有三百多處,前述補助辦法僅補助29個服務站。50年度臺灣省委員會曾補助建站數額一覽表如下:
50年度臺灣省委員會補助建站數額一覽174
縣市別
單位名稱
核定補助數額
苗栗縣
三灣鄉民眾服務站
15,000元
頭屋鄉民眾服務站
14,000元
造橋鄉民眾服務站
12,000元
南庄鄉民眾服務站
26,000元
西湖鄉民眾服務站
40,000元
銅鑼鄉民眾服務站
10,000元
臺中縣
大安鄉民眾服務站
23,000元
新社鄉民眾服務站
50,000元
梧棲鎮民眾服務站
23,000元
龍井鄉民眾服務站
40,000元
外埔鄉民眾服務站
37,000元
澎湖縣
七美鄉民眾服務站
20,000元
馬公鎮民眾服務站
60,000元
雲林縣
斗六鎮民眾服務站
25,000元
四湖鄉民眾服務站
29,000元
臺南縣
下營鄉民眾服務站
5,000元
山上鄉民眾服務站
5,000元
六甲鄉民眾服務站
30,000元
七股鄉民眾服務站
25,000元
臺東縣
池上鄉民眾服務站
30,000元
高雄縣
鳳山鎮民眾服務站
24,000元
南投縣
仁愛鄉民眾服務站
50,000元
水里鄉民眾服務站
40,000元
屏東縣
春日鄉民眾服務站
50,000元
獅子鄉民眾服務站
34,000元
彰化縣
和美鎮民眾服務站
44,000元
溪湖鎮民眾服務站
40,000元
宜蘭縣
頭城鎮民眾服務站
10,000元
臺北縣
十分寮礦工服務站
5,000元
合計
29單位
816,000元
五、設址
(一)民眾服務社曾撥用或借用公有房舍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 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儘可能撥用或借用公有房舍 ,並以能單獨設立為原則。175關於各服務處站處址站址借用或撥用的情形,中央委員會第5組44年提出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表示,各縣市服務處址站址所有權統計,自建者46所,撥用者63所,借用者141所,租用者25所,合計275所。176亦即44年275全國275個民眾服務處站之中,撥用加借用房屋者,占總數超過74%。
46年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黨務工作報告」,及46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皆提供民眾服務站站址的取得情形統計,其中自建處站者計82單位,公產撥用者173單位,借用者101單位,租用者37單位。亦即借用與公產撥用兩者合計約達70%。177
(二)國民黨規定各地原有之中山堂(中正堂)或集會所,「一律交由所在地之民眾服務處站負責管理」
另依前述44年國民黨提出之「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178所載,中央委員會於44年6月13日以445字0078號代電規定,各地原有之中山堂(中正堂)或集會所等房屋,如年久失修或損壞,必須修理者,由所在地政府負責辦理;整理後之中山堂(經整理後之集會所稍具規模者,亦改稱中山堂)一律交由所在地之民眾服務處站負責管理。中央委員會第5組45年編印的《民眾服務手冊》亦表示,各地民眾服務處站取得房屋的方法包括收回公產,各地中山堂、中正堂(日據時期留下的民眾集會所)收歸民眾服務社保管使用。179
(三)民眾服務社自各級政府取得不動產之情形
民眾服務社自地方政府取得不動產,以高雄縣為例,73年3月5日高雄縣政府函予旗山鎮公所,准予旗山鎮公所將鎮有房屋贈與旗山鎮分社,且此案經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同意受贈:
「貴所擬將貴鎮民眾服務分社現行使用之鎮有辦公廳舍一、二兩層樓房,贈與該分社作為辦公廳舍乙案,暨經貴鎮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同意受贈,核與土地法二十五條規定尚合,准予照辦。依據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73.2.21臺財字第574號函辦理。」180
後96年10月24日中國國民黨同意,捐贈前述高雄縣旗山鎮建物予旗山鎮公所,惟國民黨要求產權移轉所衍生之稅規等費概由公所負擔:
「本黨同意捐贈高雄縣旗山鎮延平一路499之1號1、2樓建物予貴公所,請備妥移轉產權所需書表並蓋妥公所印後,函寄本黨用印,另產權移轉所衍生之稅規等費概由公所負擔,請查照。」181
臺灣省省有土地為各地民眾服務社使用之情形,75年及78年之臺灣省議會公報亦有指出。75年4月21日臺灣省議會公報第57卷第11期所載,臺灣省議會何春木議員、吳大清議員、林宗男議員聯合質詢「民眾服務社使用省有財產情形」,財政廳之後予以書面答覆之「臺灣省省有土地供民眾服務社使用情形明細表」(75年4月21日製)如下:
土地標示
使用單位
使用情形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公頃)
桃園
楊梅
楊梅
135-138
0.0143
楊梅民眾服務分社
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交楊梅鎮公所使用,楊梅鎮公所部分予民眾服務分社使用。
南投
埔里
埔里
梅子腳
272-55
0.045
埔里民眾服務分社
基地建3樓,1、2樓供埔里民眾服務分社使用,3樓埔里鎮圖書館使用。
臺中
大甲
朝陽
268
0.0163
大甲民眾服務分社
大甲民眾服務分社使用
臺南
東
育樂
1089
0.4349
臺南市民眾服務社東區分社
臺南市民防指揮部與民眾服務分社共同使用。
臺南
南
南門
二
1
1.7828
臺南市民眾服務社
臺南市政府申請撥交體育場使用,其中部份提供民眾服務社使用。
高雄
鳳山
鳳山
縣口
259
0.1235
鳳山民眾服務分社
光復後即為民眾服務社使用。
澎湖
馬公
馬公
1946
0.0188
澎湖民眾服務社
基地為民眾服務社使用。
臺灣省議會公報第63卷第8期則表示:「本案前經本府78年2月21日府財三字第144463號函復貴會略以:『業經交由本府財政廳函請各縣市政府查明中』及回復。」臺灣省政府回復臺灣省議會使用公有土地及房屋之民眾服務社統計,使用省有土地之各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共有183個,其中有給付租金者僅32個,其餘151個係為借用或占用;使用省有房屋之各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共有112個,有給付租金者僅2個,其餘110個係為借用或占用。182
前述78年臺灣省政府回復使用公有土地及房屋之民眾服務社統計,請參考下表:
縣市別
使用公有土地之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個數
使用關係
實際處理情形
租金
借用
占用
業已歸還
出售
出租
占用(追收補償金)
尚未依規處理
宜蘭縣
9
8
1
1
1
7
臺北縣
12
5
5
2
5
7
桃園縣
5
5
2
3
新竹縣
7
4
3
1
6
苗栗縣
5
4
1
1
2
2
臺中縣
7
2
2
3
2
3
2
南投縣
10
2
5
3
1
1
2
1
5
彰化縣
18
17
1
4
14
雲林縣
8
1
7
3
5
嘉義縣
10
10
10
臺南縣
16
15
1
1
3
12
高雄縣
18
3
12
3
3
15
屏東縣
19
8
7
4
1
8
2
8
臺東縣
13
4
3
6
4
9
花蓮縣
9
2
6
1
2
3
4
澎湖縣
3
3
1
2
基隆市
4
3
1
3
1
臺中市
6
6
6
臺南市
4
3
1
1
3
合計
183
32
111
40
2
33
24
118
縣市別
使用公有房屋之鄉鎮市區民眾服務站個數
使用關係
實際處理情形
租金
借用
占用
業已歸還
出售
出租
占用(追收補償金)
尚未依規處理
宜蘭縣
9
8
1
1
1
7
臺北縣
4
1
3
1
3
桃園縣
2
2
2
新竹縣
7
4
3
1
1
5
苗栗縣
4
4
1
1
2
臺中縣
2
2
2
南投縣
6
4
2
1
1
4
彰化縣
14
13
1
2
12
雲林縣
4
4
2
2
嘉義縣
9
9
9
臺南縣
10
9
1
1
3
6
高雄縣
12
11
1
12
屏東縣
14
12
2
2
2
3
7
臺東縣
6
4
2
6
花蓮縣
2
2
2
澎湖縣
0
基隆市
2
1
1
1
1
臺中市
5
5
5
臺南市
0
合計
112
2
93
17
6
2
5
14
85
爭點: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或曾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
39年8月5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所附「本黨改造案」,頁20。
同前註,頁24。
40年7月9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68次會議會議紀錄,「中國國民黨黨員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綱要」。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會議紀錄。
41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臺灣省黨部所屬各縣市黨部民眾服務機構統計表」。
46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
44年8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63,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內政部74年11月18日74臺內社字第357194號函。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69年6月3日六九社三字第19310號函予內政部(副本予臺灣省民眾服務社)。
39年9月21日「嘉義市執行委員會擬辦民眾服務處實施辦法電復案」(參玖申有社丙字第6666號),〈社會服務處設立〉,《臺灣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臺灣省政府),典藏號0040121004649006。
42年3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55,56,「民眾服務工作的檢討與改進」。
國民黨第五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臺灣省各地服務機構統一實施辦法」,頁57-59。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3。
51年2月1日,《中央》半月刊,第219期,「中央黨務綜合報導」。「中央黨務綜合報導」亦提及省民眾服務社正徵求發起人,預計51年3月改組完成,全國性民眾服務總社亦正分別籌辦中。
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一甲子年史》,89年12月,頁50。
83年9月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內政部74年11月18日74臺內社字第357194號函。
內政部78年10月6日臺(78)內民字第745403號函、78年10月27日臺(78)內民字第745859號函。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78年11月2日(78)組1453號函及附件。
83年9月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同前註。
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一甲子年史》,89年12月,頁51。
同前註,頁106、107。
同前註。
40年7月9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68次會議紀錄。
42年3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55、56,「民眾服務工作的檢討與改進」。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會議紀錄;「區域區黨部基本工作實施要點」,42年12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第25期。
43年8月13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93次工作會議會議紀錄。
44年12月,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頁242。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4。
44年12月,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頁238。
45年6月20日,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282次會議紀錄。
75年10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本黨為民服務工作的理論與實務》,頁44。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75年10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本黨為民服務工作的理論與實務》,頁44。
49年9月14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2次會議紀錄。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5次會議紀錄。
國民黨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76年9月,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中國國民黨社會工作重要法規輯要》,「中國國民黨推行民眾服務工作實施通則」(66年4月6日)。
內政部74年11月18日74臺內社字第357194號函。
同前註。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組社字第3號函所附總社組織章程第6條。
同前註。
同前註,第18條。
106年4月18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總社理監事輔導聯繫縣市民眾服務社一覽表。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選任職員簡歷冊。
內政部106年1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14231號函。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聘雇工作人員簡歷冊。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3號函所附人事名冊。
中國國民黨106年1月11日(106)行管財字第 015 號函及附件。
105年6月21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106年4月18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3號函所附總社第八屆社員代表名冊。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8月24日106組社字第11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七屆社員代表名冊」。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六屆選任職員簡歷冊」。
92年4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6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五屆理事、監事名冊」。
87年10月1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5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四屆理事、監事名冊」。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三屆理事、監事簡歷冊」。
72年4月26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內政部106年2月20日臺內團字第1060403440號函所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改選理事、監事名冊」。
87年10月1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5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92年4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6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103年11月6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104年4月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8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003號函所附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
105年10月15日,「吳敦義訪臺南 探視遭毆議員」,《中國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015000471-260107。
106年6月24日,「吳敦義謝票 避談市長人選」,《中國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624000422-260107。
資料來源: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該案後續發展請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8號民事判決,10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96年8月15日96組社字第195號函。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6年3月27日(106)組社字第003號函所附第八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100年10月28日)監事會監察報告。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手冊所附監事會監查報告。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78年7月25日七八財0072號函。
「屏東縣屏東市楠樹腳段一小段1188建號」之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106年5月5日,「張雅屏被控賤賣黨產 國民黨調查」,《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86220。
105年5月13日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新聞稿-「國民黨副祕書長張雅屏聲明稿」,中國國民黨正式網站,http://www.kmt.org.tw/2016/05/blog-post_13.html。
105年5月17日,「國民黨屏東查帳 揪帳差60多萬」,《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90387。
106年6月30日,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新北淡地登字第1064029811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2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財用字第1061395731號函及附件。
106年8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財用字第1061497190號函及附件。
106年6月28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北店地籍字第1064019817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1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財產北租字第10600178890號函及附件,106年7月19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財產北租字第10600191020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1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財產北處字第10600175360號函及附件。
106年8月3日,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資地字第1060015861號函及附件。
106年7月5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4684400號函及附件。
106年9月2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社秘字第10604016600號函及附件。
同前註。
106年6月27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羅地登字第1060006107號函及附件,106年9月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60056300號函及附件。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5次會議會議紀錄。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頁85。
45年1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73,上官俅,「目前民眾對服務事業的看法與問題」。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5。
49年9月21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3次會議紀錄。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5次會議會議紀錄。
50年3月23日,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151次工作會議紀錄。
50年11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黨的民運工作績效展覽》,頁96。
《中央》月刊,75年4月,「從社會學觀點看民眾服務社」。
內政部78年10月6日臺(78)內民字第745403號函、78年10月27日臺(78)內民字第745859號函。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78年11月2日(78)組1453號函及附件。
89年12月,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一甲子年史》,頁50,102。
91年6月,《中央》綜合月刊,「鄉鎮市長一心打拼,民眾服務社全『心』出發」。
91年9月,《中央》綜合月刊,「此後,民眾服務社變身為『選舉機器』」。
92年2月26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44年11月16日,國民黨第7屆中常會第231次會議紀錄。
45年4月4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64次會議紀錄。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9年10月1日,「總統事略日記」。
《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50年8月5日。
54年1月20日,國民黨第9屆中常會第102次會議紀錄。
《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40年2月28日中改會第92次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中國國民黨省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中國國民黨縣級政治綜合小組組織規程」(40年6月11日中改會第151次會議通過)。
46年,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頁90;龔宜君,《移入政府的滲透能力(1950-1969):改造後國民黨政權社會基礎的形成與鞏固》,84年,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22。
國民黨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69年5月,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新任理監事名冊。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選任職員簡歷冊。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社員代表名冊。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紀錄。
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章程(92年3月7日第9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紀錄。
43年7月5日,國民黨臺南市黨部主任委員敦聘莊松林為臺南市西區民眾服務站理事聘書。
43年8月13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93次工作會議紀錄。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18、19、25、26。
75年10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本黨為民服務工作的理論與實務》,頁44。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
83年9月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15、16。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頁43。
國民黨黨務職位分類計畫委員會編印,《黨務工作職級規範》。
48年8月20日中,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第77次工作會議紀錄。
同前註。
84年1月19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第4屆第1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74年7月,《中央月刊》,「中國國民黨省市主委談當前地方黨務工作」。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8。
《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44年6月20日。
96年4月20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紀錄。
97年2月2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97年12月4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100年4月9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第10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45年,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民眾服務手冊》,頁151、152;龔宜君,《移入政府的滲透能力(1950-1969):改造後國民黨政權社會基礎的形成與鞏固》,84年,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68。
因社會事業費相關項目與民眾服務社有關,故先於此處說明。
35年9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致申迴署財字第27153號。
36年10月22日臺灣省政府代電參陸酉養財丙字第72527號。
38年4月4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代電參捌卯支財丙字第4158號。
41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雲林縣黨部(代電,予雲林縣政府)肆壹雲黨(財)字第1094號函(雲林縣政府收文字號0410008383號)。
42年10月28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會議紀錄。
43年12月10日,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109次工作會議會議紀錄。
臺南縣政府44年6月2日(44)南府人三字第18324號令。
44年6月14日高雄縣路竹鄉公所路鄉人字第4250號呈。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7。
同前註,頁4。
49年9月22日,國民黨第8屆中常會第244次會議紀錄。
42年7月4日彰化縣田中鎮民眾服務站田整服字第11號函(予田中鎮公所)。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的《民眾服務手冊》,頁6。
42年3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55,56合刊,「民眾服務工作的檢討與改進」。
中華民國地方議會議事錄總庫,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第2屆第3次定期大會。
44年8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63,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屏東縣溪州鄉農會45年6月7日溪農總字第244號文、屏東縣政府45年7月13日45屏府答覆表稿。
49年9月26日,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45次會議記錄。
「財政廳簽為本年度民眾服務處補助不敷經費擬由省追加發補一案請提府會討論案。」(1965年01月11日),〈01委員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1082904。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5年8月1日臺灣省政府主席黃杰報告,〈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4816。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5年9月12日,〈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5324。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5年10月17日,〈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5712。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6年8月28日臺灣省政府社會處長傅雲於首長會議報告,〈02首長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2008820。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7年9月30日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於第0985次委員會議。「主計處簽為補助支出科目內民眾服務處經費追加預算案。」(1968年09月30日),〈01委員會議〉,《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1098522。本全宗檔案業經臺灣省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行總字第1050001150號函同意解密。
59年11月1日,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臺灣黨務》,第54期,頁57。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頁238。
42年5月,「中國國民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黨務報告。
43年9月,上官俅,《民眾服務概述》,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
45年,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1組編印,《各種黨部45年度工作績效綜合檢查總報告》。
臺灣省第4屆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10月至50年3月),頁40-43。另經比對,民眾服務社目前持有之土地及建物未見於下表之中。
國民黨第5組編印,《民運幹部手冊初稿》(44年12月)所載「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各縣市民眾服務處(站)設置辦法」,頁238。
44年8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半月刊,期63,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46年9月,國民黨臺灣省第3屆委員會,《臺灣省黨務報告》;46年第7屆中央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黨務工作報告」。
44年8月1日,《中央》半月刊,第63期,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民眾服務工作視導報告」。
45年10月10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5組編印,《民眾服務手冊》,頁20。
73年3月5日高雄縣政府73府財產字第17608號函。
96年10月24日中國國民黨96行管財字第220號函予高雄縣旗山鎮公所,附本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省議會公報第63卷第8期,頁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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