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追徵案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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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調查緣起:

民國(下同)89年,監察院黃煌雄委員等為確實掌握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其所管有之公有財產,以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等方式交予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所有或經營,是否涉有違失一案,於89年1月起陸續去函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要求提供各該管有之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予中國國民黨所有或經營之財產資料。據監察院90年4月2日調查報告意見摘錄:「行政機關於訓政時期將中國國民黨以政府名義接收之國有特種房屋,以轉帳撥用等帳面處理方式移轉予該黨,以及於行憲後將該等房屋所屬基地併列轉帳予該黨,與當時法令規定有悖之嫌,行政院應本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立場,確實清查該等房屋及基地現況,依法處理」1。復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小組(下稱黨產處理小組)96年清查統計結果,計有468筆土地已移轉第三人或已被政府徵收2,由中國國民黨獲取其價金。本會爰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第5條第2項、第6條第3項及第8條第6項規定主動立案調查。

貳、本會調查經過:

中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之方式取得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3,因特種房屋多為木造、磚造構造之平房、二層房屋,現多已不存,本會依黨產處理小組96年清查成果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於105年後續處理之土地清冊4,針對其基地已移轉第三人或已被政府徵收部分進行調查,逐筆檢視土地歷次登記資料。就已移轉第三人部分,本會於105年10月17日去函5各縣市政府地政機關,請提供該轄範圍內自34年1月1日迄今歷次土地登記謄本,各地政機關陸續於同年10月19日至11月4日間回函6;就土地已被政府徵收部分,本會於105年12月8日函7請屏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提供土地徵收補償費相關資料,陸續於同年12月13日至19日間回函8。

另本會於105年11月3日函9請國產署提供前製作「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土地清冊」之相關檔卷資料,該署於105年11月8日函10復並於11月10日派專員送至本會。

為估算移轉第三人時之土地價值,本會據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11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12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功能,逐筆土地查詢移轉當時公告現值,惟部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尚未辦理規定地價,無法查得移轉當時公告現值,故以辦理規定地價時之公告現值為準。至部分涉及土地重測等因素無法於前述網站查得移轉第三人時公告現值之土地,本會另請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等8所提供移轉當時或最接近一期之公告現值13。

參、中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之過程:

一、中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等帳面處理方式,將原由中華民國接收之日產(後改稱國有特種房地產)移轉予該黨所有;另就中國國民黨將地方政府公有之財產誤作日產申請轉帳者,經以國家接收之其他日產與該黨協商交換後歸還公有財產:

據內政部89年8月29日台(89)內地字第8961628號函14: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申請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日產)88處一案,係經中央黨部彙列35年度所屬各單位接收敵偽物資追加預算,提奉國防最高委員會(註:按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30條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依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於民國28年設置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7次常務會議核定,並奉行政院36年會三字第29315號代電飭知有案15。……茲准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42)台財字第1207號代電:『查本會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准臺灣省政府(41)未有府管二字第08214號令16送房屋清冊,並囑分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交接登記,……』」。至於該等國有特種房屋之基地部分,經行政院秘書處交據內政部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結果:「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114棟及基地業經前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一併轉帳有案,其房屋部分經辦理轉帳完竣,現請將其基地部分繼續辦理移轉手續一節,似可准予照辦」,並經行政院於43年6月5日以台四十三內字第3517號函17復臺灣省政府:「應依議辦理希知照」在案。 准此可知,中國國民黨係依據前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7次常務會議之核定,轉帳取得之上述國有特種房屋產權,並依據上開行政院43年6月5日函示,轉帳取得上述國有特種房屋之基地產權。 其詳細經過情形如下:

(一)39年10月31日臺灣省公產管理處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中國國民黨前省黨部(下稱省黨部)轉帳撥用房屋糾紛,獲致決議如下:

  1. 省黨部列入轉帳清冊之公產(省縣市財產)房屋,除省黨部辦公廳現用之房屋(原警察會館)外,一律剔除,另案辦理;其中已由省黨部及各級黨部接管使用者,應由省黨部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承租。

  2. 原南邦株式會社所有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巷22號(三橋町三番地)房屋,現省黨部使用部分,依照省政府秘書處38午齊秘房字第37602號代電規定,由省黨部轉帳至林產管理局重複轉帳,應予註銷。

  3. 列入轉帳清冊但已為其他機關或人民住用之日產房屋,如現住人在省黨部未奉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轉帳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繳租或訂約居住者,得酌依照一般日產處理辦法,由公產管理處出售現住人承購,其價款交省黨部領收。

  4. 基隆市玉田町79番原海陸物產貿易商行房屋,標售糾紛一案,由省黨部、公產管理處、基隆市政府會同派員實地勘查,再行辦理。

  5. 臺南縣原日人織田參造農場及金子農場轉帳案,既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應維持原案,惟省黨部應依法補辦企業財產轉帳手續。

  6. 省黨部轉帳房屋其所屬基地不予轉帳。

  7. 省黨部應參照國防最高委員會原轉帳清冊分別實地查明現狀詳細列冊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臺灣省公產管理處憑辦。

上開會議決議,並經臺灣省公產管理處39年11月7日以39戌虞管二字第10401號代電18中國國民黨臺灣省改造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財務委員會、各縣市政府、林產管理局及陽明山管理局查照辦理。

(二)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請中國國民黨臺灣省改造委員會就轉帳撥用房屋清冊補印後,送各縣市政府核轉該處: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年1月25日40干有管二字第0845號代電19中國國民黨臺灣省改造委員會查照辦理略以:

所送使用日產房屋申請轉帳清冊,應請補蓋貴會印信及主管長官、承辦人員印章後,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本處,至公產房屋,仍請依照39年10月31日本處邀集有關單位會商決定,除貴會現用之辦公廳處外,一律剔除,另案辦理,毋庸再列入轉帳清冊内。

(三)臺灣省公產管理處函送黨部使用日產房屋協商清理要點: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年5月14日40辰寒管字第05649號箋函20中國國民黨臺灣省改造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各縣市改造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等單位略謂:

查黨部使用日產房屋有關轉帳及租賃等問題,經本處於本(40)年5月8日上午9時與各縣市改造委員會主任委員開會協商決定,分別清理。……檢附『黨部使用日產房屋協商清理要點』,請查照辦理」,該清理要點嗣經該處於同年5月16日以40辰銑管二字第5729號代電21省財政廳核備,其中第5點規定如下:「省黨部前經奉准轉帳之房屋88處,因前後冊列楝數、坪數及權屬不符,應再重行列冊,先送各縣市政府核明轉送公產管理處辦理;又轉帳手續辦妥後,應由各縣市改造委員會洽縣市政府公產室(股)查明辦理囑託登記(國有),再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黨有)取得所有權狀。

(四)臺灣省公產管理處電請整理黨部轉帳及租用日產房屋清冊送該處: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以40未哿管二字第9541號代電22各縣市政府及陽明山管理局:

一、查黨部使用日產房屋有關轉帳及租賃等問題亟待清理,經本處函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改造委員會40年8月2日(40)台和字第0575號電復略以,本案經本會第38次委員會議決議:『(一)已轉帳房屋88處限期清理辦竣產權手續,其中原屬公產部分可協商交換。(二)租用日產房屋糾紛中已被人佔用無法收回或迄未訂約繳租,且無力承購者,酌予放棄所欠租金,應予清理剔除。(三)各縣市租賃日產確係黨部使用之房屋欠繳租金函請省府補助撥付。』在案,請協助辦理等由。二、關於省黨部奉准轉帳房屋88處案内,原屬公產部份業經本處會同省改造委員會派員分赴有關縣市協商交換在案,應請就近逕洽縣市改造委員會從速填具申請轉帳清冊(交換部份應予查明),務於本年8月底以前送處,俾便彙案報請省府核定辦理。……。

(五)臺灣省公產管理處以40未寒管二字第9389號簽23將黨部轉帳及租用日產房屋案辦理情形簽呈臺灣省政府:

  1. 查黨部使用日產房屋有關轉帳及租賃等問題,經本處於本年5月8日與各縣市改造委員會主任委員在省改造委員會會商決定清理要點,嗣經按照商定原則先後指派組長張斌、專員鍾懷玉會同省改造委員會呂力人同志前赴各縣市分別實地清理各在案。

  2. 關於整理黨部使用房屋,擬先從省黨部轉帳房屋88處著手,並准省改造委員會40年8月2日(40)台和字第0575號電復略以:本案該會第38次委員會議決議:「略(如前所述)」。

  3. 復查黨部將地方公產誤作日產報請中央轉帳,案經財政廳第三科於本年7月20日邀集有關單位開會決定由省改造委員會會同公產處協商交換,以日產房屋撥抵轉帳,並由黨部將誤列轉帳之縣市公產房屋歸還,如黨部必須繼續使用縣市房屋時,可逕洽借用或租用。

  4. 本案黨部轉帳房屋内原屬公產部份,既經各方同意另以日產房屋交換,擬即電催各縣市限期將轉帳房屋清冊送處彙案報府核定後,即由黨部逕洽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為黨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狀,至黨部租用日產房屋部份,擬照省改造委員會決議分別清理。

(六)黨部轉帳撥用日產房屋清冊報核經過:

  1.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於41年4月11日以41卯真管二字第3983號代電24臺灣省政府略以:「……二、黨部轉帳房屋前因接收伊始,權屬未明,致冊列建物標示不清,又誤將一部分公產房屋(省縣市有財產)列入轉帳,頗滋糾紛。經本處協同省黨部商定清理要點,並呈奉鈞府40已銑府綸丙字第59320號代電核定原則照辦。嗣經本處會同省黨部派員前赴各縣市實地清查整理其原屬公產部分,另以日產房屋交換,復經本處40未寒管二字第9389號簽呈25核備在案。三、茲准各縣市政府先後轉送黨部轉帳房屋清冊到處,總計114楝,經已彙列清冊擬請鈞府先予核定,再行一面呈報行政院核備,一面電知各縣市政府准由黨部分別辦理建物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狀。……」。

  2. 案經臺灣省政府以41卯儉府綸丙字第33119號代電26復臺灣省公產管理處並副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略謂:「……二、該處彙報各縣市列送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轉帳日產房屋114楝,應先呈報行政院俟奉核定後,再行電知各縣市政府准由黨部分別辦理建物移轉登記核發所有權狀。三、嘉義縣、臺中市等前被黨部誤列轉帳之地方公產房屋,既經該處改以日產房屋與黨部交換清楚,應先電知各該縣市政府收回原誤列之公產產權,以杜糾紛,至該項公產房屋縣市黨部如須繼續使用,可自行逕向各縣市政府洽辦租用手續。……」。

  3. 再經臺灣省政府以41辰寒府管二字第5400號代電27報行政院稱,茲據公產管理處案呈各縣市政府先後轉送黨部轉帳房屋清冊,總計轉帳房屋114楝彙列清冊請核定等情到府,經核尚無不合,理合檢同省黨部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清冊一份,電呈鈞院核備示遵。嗣奉行政院台41午敬一(內)字第4076號代電28「准予備查」在案。

(七)臺灣省政府核定黨部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交接辦法:

臺灣省政府以41未有府管二字第08214號令29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略以:本案黨部轉帳房屋114棟既經奉准,應予分別交接清楚,以資結案,茲核定交接辦法于後:

  1. 座落臺北市黨部轉帳房屋由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逕與省黨部辦理交接手續。

  2. 座落高雄市、臺南市、臺中市、基隆市及新竹縣、嘉義縣、花蓮縣黨部轉帳房屋由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所屬辦事處會同各縣市政府(公產室主管)與所在地各縣市黨部辦理交接手續。

  3. 座落屏東、臺南、南投、彰化、桃園、臺東、彰湖等縣黨部轉帳房屋由各該縣政府(財政科主管)與所在地各縣黨部辦理交接手續。

前項 奉准轉帳房屋(不包括基地)其權屬應為黨有 ,並應由黨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3條規定逕洽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狀。

(八)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奉准轉帳撥用國22有特種房屋所屬基地:

查臺灣省政府43府財忠四字第529號令30記載:

  1.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奉准轉帳國有特種房屋所屬基地(日產)請予援案併列轉帳續撥管有一案,經本府(43)府財四字第41840號31呈轉據行政院43年6月5日43(内)3517號令32:「本案經交據内政部會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議復稱:『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114棟及基地,業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一併轉帳有案,其房屋部分經辦轉帳完竣,現請將其基地部分繼續辦理移轉手續一節,似可准予照辦』應依議辦理」。(臺灣省政府43府財四字第41840號呈33行政院略以:「……二、茲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42)台財字第1207號代電:『查本會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准貴府(42)未有府管二字第08214號函送房屋清冊,並囑分別向所地縣市政府辦理交接登記,此項手續僅限於房屋建物部分,又查轉帳黨產,即房屋建物及基地,仍係本黨中央彙列35年度所屬各單位接收敵偽物資追加預算,提奉國防最高委員會227次常務會議核定有案,其建物部分因已轉帳撥用,而基地部分迄尚未准繼續辦理,茲本會臺灣電影公司所屬臺灣等7戲院,原向日人租用之土地既已奉准辦理分割接管,同例本會黨產房屋基地應同時繼續辦理,以清手續,而維權益等由。』本案奉准轉帳撥用房屋所屬國有特種基地,可否准予援案併列轉帳續撥管有,本府未敢擅專。三、謹呈請察核示遵。...」)

  2. 本案臺灣省黨部奉准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114楝使用基地(日產),既經奉准併列轉帳,應由該部(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府會同省黨部分別清查,就實際使用面積辦理分割,並列冊移交省黨部接管報核。

  3. 前項 奉准併列轉帳國有特種基地,其權屬應為黨有 ,並應由省黨部參照本府41辰馬管四字第05617號代電3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3條規定,逕洽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移轉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狀。

嗣經臺灣省政府於45年3月13日以(45)府忠財四字第360號令35飭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略謂:「一、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45年1月7日(45)台財字第2523號代電,為奉准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所屬基地,併列轉帳一案,自43年7月奉准迄今,一年有餘,尚未辦理移接手續,茲以都市平均地權實施在即,請轉電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及所屬辦事處儘速列冊移交,以資結案。至該行公產代管部代繳之地價稅,既無法豁免,自應籌劃歸還,請轉知按實計算,另案辦理,幸勿以此為條件,而再事延擱。二、查本案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奉准轉帳撥用之臺北市等國有特種房屋114棟,其所屬基地(日產)前經本府報奉行政院43年6月5日43内3517號令36核准,併列轉帳,並經本府(43)府財忠四孝第529號令37,分餘該部暨各縣市政府會同省黨部分別清查分割,並列冊移交省黨部接管報核各在案。前項奉准併列轉帳國有特種基地,該部仍應克速列冊移交省黨部接管,以資結案。至該部代繳該項基地之地價稅,併應按實計算,列表通知省黨部歸墊」,旋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復以留46年8月8日財產字第59609號代電38該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對於臺灣省黨部轉帳撥用國有特種基地儘速辦理移接。

依據上開調查事證,監察院90年4月2日調查報告提出調查意見如下:「行政機關於訓政時期將中國國民黨以政府名義接收之國有特種房屋,以轉帳撥用等帳面處理方式移轉予該黨,以及於行憲後將該等房屋所屬基地併列轉帳予該黨,與當時法令規定有悖之嫌,行政院應本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立場,確實清查該等房屋及基地現況,依法處理」,該院並據此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就中國國民黨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確實澈查,依法辦理。39

肆、中國國民黨移轉其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之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予第三人或被政府徵收

一、中國國民黨於46年至50年間辦竣登記取得前述特種房屋之基地後,陸續於46年至61年間及76年(臺南市白河區竹子湖段土地,原金子農場)以買賣方式移轉第三人。另有部分土地由臺北市政府67年辦理北平路工程徵收、臺南市政府78年辦理國華街工程徵收、屏東縣政府82年辦理光復路工程徵收、臺北市政府84年辦理中正區395號公園(國父史蹟紀念館)工程徵收。

以下舉2處作為被徵收及移轉第三人土地案例(照片、地籍圖及土地謄本詳卷)40:

(一)國父史蹟紀念館: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2地號(原北門町19番地)

原建物為日人大和宗吉經營高級料亭梅屋敷(木造平房),土地49年3月16日登記轉帳予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84年3月13日由臺北市政府辦理辦理中正區395號公園(國父史蹟紀念館)工程徵收。

(二)天仁茗茶喫茶趣餐廳衡陽店、財團法人天仁茶藝文化基金會: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392、393、393-1地號(原榮町二丁目5、5-1、6、6-1番地)

原建物為日人重田栄治與松尾槌松所有(煉瓦造三層店鋪),土地49年3月16日登記轉帳予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50年3月30日售與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1月15日售與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黨產處理小組於93年1月8日成立,中國國民黨表達主動返還轉帳撥用取得之6棟房屋及25筆土地之意願41,93年2月24日黨產處理小組第3次會議決議,於該小組確認處理方式後,授權國產署與中國國民黨委託之律師協商後續處理事宜42,擬以拋棄所有權方式辦理43;後經國產署清查發現同類型之5筆土地(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等),93年6月2日黨產處理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均依相同原則處理44,前述房地均於93年11月間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為免遺漏中國國民黨仍有以轉帳撥用等不當原因取得之不動產,93年8月31日黨產處理小組第5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邀集各縣市政府全面清查45,比對出仍有27筆(臺南市白河區竹子湖段等)土地為該黨所有46,94年5月間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為國有47。

三、中國國民黨轉帳撥用取得房地已移轉第三人或已被政府徵收者,94年11月1日黨產處理小組第6次會議決議,依其移轉或徵收當期公告現值加計四成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加計5%利息之金額通知該黨返還48。惟當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尚未立法通過,僅以協商方式辦理,無強制效力。

四、彙整中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國有特種房屋基地已被徵收或已移轉第三人統計表如附表。

註:移轉金額,被徵收者以各縣市政府提供資料為準,移轉第三人者以當期公告現值乘以移轉當時土地面積計算。若無當年期公告現值,以最接近年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更新日期:2017年6月13日

  1. 監察院90年4月2日調查報告第40頁(調查卷一p.20)

  2. 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土地清冊(依96年清查成果列冊及後續處理情形)105年第1頁(調查卷一p.111)

  3. 臺灣省接收日產房地產改稱國有特種房地產:按臺灣省政府41年4月10日四一卯灰府管四字第03924號代電省屬各機關及各縣、市(局)政府略以:「查本省接收日產房地均經囑託各縣、市(局)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原用『日產』一辭已不適用,惟此項日產房地經完成登記後,其名稱雖與一般國有房地相同,而性質與處理方式均異,為名實相符,並與其他國有房地有所區別起見,所有前稱『日產』房地一律改稱國有特種房地產,並仍依照現行有關日產處理法令辦理,經電奉行政院台四十一(內)字第1372號代電核示:所請將該省接收之日產房地產擬一律改稱國有特種房地產,並仍依照現行有關日產處理法令辦理一節,核尚可行,應准照辦」。(調查卷二p.150)

  4. 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土地清冊(依96年清查成果列冊及後續處理情形)105年第7至31頁(調查卷一p.117-141)

  5. 本會105年10月17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626號函(調查卷一p.267)

  6.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19日所登字第1050113505號函(調查卷一p.269)、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19日北市建地籍字第10531888600號函(調查卷一p.271)、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0日基信地所一字第1050007050號函(調查卷一p.27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19日高市地鹽登字第10570878900號函(調查卷一p.275)、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19日所登記字第1050113310號函(調查卷一p.277)、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19日彰地一字第1050010063號函(調查卷一p.279)、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0日嘉地一字第1050053153號函(調查卷一p.281)、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1日臺南地所登字第1050113319號函(調查卷一p.283)、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0日花地所資字第1050011942號函(調查卷一p.285)、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1日屏所地四字第10531281300號函(調查卷一p.287)、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1日桃地所登字第1050019985號函(調查卷一p.289)、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5日新地登字第1050008198號函(調查卷一p.291)、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6日北市中地籍字第10531819600號函(調查卷一p.293)、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6日北市大地籍字第10531815000號函(調查卷一p.295)、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7日中山地所四字第1050011518號函(調查卷一p.297)、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4日所登字第1050119029號函(調查卷一p.299)

  7. 本會105年12月8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1278號函(調查卷一p.305)

  8. 屏東縣政府105年12月13日屏府地權字第10581251200號函(調查卷一p.307)、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年12月14日北市地用字第10515951100號函(調查卷一p.311)、臺南市政府105年12月19日府地用字第1051268083號函(調查卷一p.315)

  9. 本會105年11月3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864號函(調查卷一p.301)

  1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11月8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00339840號函(調查卷一p.303)

  11. 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http://glir.land.moi.gov.tw/index.asp)

  12.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

  13. 本會106年3月16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0876號函(調查卷一p.354)、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21日新地價字第1060002104號函(調查卷一p.355)、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20日所地價字第1060028426號函(調查卷一p.357)、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20日臺南地所價字第1060028177號函(調查卷一p.359)、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20日所地價字第1060028154號函(調查卷一p.361)、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20日基信地所三字第1060001746號函(調查卷一p.363)、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17日嘉地三字第1060050881號函(調查卷一p.365)、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17日花地所價字第1060002875號函(調查卷一p.367)、本會106年3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調查卷一p.369)

  14. 內政部89年8月29日台(89)內地字第8961628號函(調查卷二p.144)

  15. 監察院函請行政院提供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7次常務會議、行政院36年會三字第29315號代電等檔案,經行政院89年9月19日函復「均係政府於大陸時期檔案,經查本院檔案在無是項文件,故無法提供調閱」(調查卷二p.282),本會另取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85年3月影印發行之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紀錄,包含第184、185、227次會議(調查卷一p.372-401、p.402-412、p.416-437),惟均未含會議相關附件資料。

  16. 臺灣省政府(41)未有府管二字第08214號令(調查卷二p.93-95)

  17. 行政院43年6月5日台四十三內字第3517號函(調查卷二p.177)

  18.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39年11月7日39戌虞管二字第10401號代電(調查卷二p.36-43)

  19.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年1月25日40干有管二字第0845號代電(調查卷二p.45-46)

  20.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年5月14日40辰寒管字第05649號箋函(調查卷二p.48-51)

  21.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年5月16日40辰銑管二字第5729號代電(調查卷二p.53-54)

  22.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未哿管二字第9541號代電(調查卷二p.56-58)

  23.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未寒管二字第9389號簽呈(調查卷二p.60-63)

  24.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1年4月11日以41卯真管二字第3983號代電(p.69-71)

  25.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40未寒管二字第9389號簽呈(調查卷二p.60-63)

  26. 臺灣省政府41卯儉府綸丙字第33119號代電(調查卷二p.73-87)

  27. 臺灣省政府41辰寒府管二字第5400號代電(調查卷二p.89-91)

  28. 行政院台41午敬一(內)字第4076號代電(調查卷二p.224-225)

  29. 臺灣省政府(41)未有府管二字第08214號令(調查卷二p.93-95)

  30. 臺灣省政府(43)府財忠四字第529號令(調查卷二p.97-98)

  31. 臺灣省政府(43)府財四字第41840號呈(調查卷二p.169)

  32. 行政院43年6月5日43(内)3517號令(調查卷二p.177)

  33. 臺灣省政府(43)府財四字第41840號呈(調查卷二p.169)

  34. 臺灣省政府41辰馬管四字第05617號代電(調查卷二p.181)

  35. 臺灣省政府45年3月13日以(45)府忠財四字第360號令(調查卷二p.100-101)

  36. 行政院43年6月5日43(内)3517號令(調查卷二p.177)

  37. 臺灣省政府(43)府財忠四字第529號令(調查卷二p.97-98)

  38.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留46年8月8日財產字第59609號代電(調查卷二p.106-107)

  39. 監察院90年4月2日調查報告第50頁(調查卷一p.25)

  40. 被徵收及移轉第三人土地案例之照片、地籍圖及土地謄本(調查卷一p.330-353)

  41. 黨產處理小組93年2月19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30005398號第3次會議開會通知單討論事項五(調查卷三p.18)

  42. 黨產處理小組93年2月24日第三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一之決議(調查卷三p.53)

  43. 國產署93年3月15日「協商登記為國民黨之實踐大樓實踐堂房屋、以轉帳撥用取得原屬國有仍登記為該黨所有之房屋土地及中影所有7家戲院中轉帳撥用房地產權處理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之結論(調查卷三p.79)

  44. 黨產處理小組93年6月2日第四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四之決議及討論事項一之決議(調查卷三p.142、144)

  45. 黨產處理小組93年8月31日第五次會議紀錄臨時提案議題二之決議(調查卷三p.196)

  46. 國產署94年1月24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40002486號函(調查卷三p.208)

  47.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94年5月30日(94)(5)然法二字第0548號函(調查卷三p.273)

  48. 黨產處理小組94年11月1日第六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五之決議(調查卷三p.314)及國產署93年11月23日依該會議紀錄辦理情形之簽呈(調查卷三p.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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