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調查報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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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緣起

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主動立案調查。

二、本會調查經過

本會基於職權,調取國家檔案1、機關檔案2,以及參照相關文獻資料。復向內政部調取婦聯會相關資料、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調取財產清單、向所轄國稅局調取100年至104年稅務資料。本會亦發函向婦聯會函詢資料,惟婦聯會並未就函詢事項回覆3。

三、婦聯會之現況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自創會以來曾兩度易名。39年成立時為「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53年時更名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85年時更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79年時依照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登記為政治團體。現任主任委員為辜嚴倬雲,婦聯會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9號,該棟建物與土地現為婦聯會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文教基金會所有。

依照婦聯會現行組織章程4,第3條揭示其宗旨係「聯合中華各界婦女,信奉三民主義,效忠中華民國,增進國軍福利,服務國家社會」,第4條第1項針對會員入會資格規定:「凡年滿20歲認同本會宗旨,志願參加本會組織活動之中華婦女,經本會或分支會委員2人以上之介紹,提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均得參加本會為會員」,第7條則規定「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地區設置分會,分會下得設支會」。

就會內之職務選任,第10條規定婦聯會「置主任委員1人,综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互選之,任期4年」;主任委員依第19條規定得聘任相關職員:「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2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秘書長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執行本會經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辦理之。本會設秘書室主任1人,並依業務需要,分設各組室辦事。」

就常務委員之產生,依其章程第12條規定,婦聯會「設委員71人至91人,由該會自會員中推舉經常務委員會通過聘請之。委員會議每年召集1次,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議。」;第15條規定婦聯會「置常務委員11人至15人,由委員互選之5。」;第17條規定「常務委員遇有缺額,必要時由主任委員選任,提常務委員會追認之。」;第18條規定「本會常務委員會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設計、審議及考核各項重要會務暨決議案之執行,每4個月舉行常會1次,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會。」是依上開章程規定,委員並非由會員或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須由常務委員會通過始得聘請,但章程卻又規定是由被常務委員會聘請的委員來互選常務委員,且甚至遇有缺額時得直接由主任委員選任,再請常務委員會追認即可。常務委員會雖然得推選主任委員,但卻需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會務暨決議。

另依其章程第13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並召集之,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第14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委員及分會代表組成。」。是會員代表實並非由會員中選舉產生。

現主任委員為辜嚴倬雲並兼任秘書長,常務委員則有朱俶賢、林澄枝、錢田玲玲、秦舜英、陳幸、趙徐林秀、史美暢、蔡孔如明、閻初、章慈育共11人,副秘書長為汲宇荷。

章程第7條規定得設置分會及支會,現行分會依婦聯會網站揭露,共有新竹縣分會、台南縣分會、台中市分會、花蓮縣分會、台南市分會、高雄市分會、台東縣分會、基隆市分會、台中縣分會、澎湖縣分會、嘉義縣分會、台北縣分會、屏東縣分會、彰化縣分會、桃園縣分會、台北市分會、高雄縣分會、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分會、雲林縣分會、南投縣分會、宜蘭縣分會、苗栗縣分會、新竹市分會、嘉義市分會、青溪分會;海外分會則有舊金山分會、美東分會、葡萄牙分會、西班牙分會、奧地利分會、英國分會、芝加哥分會、巴拉圭分會、大華府分會6。

依本會迄今函查結果7,臺北市分會名下尚有財產,其中臺北市延平南路85號之房地為婦聯會臺北市分會於56年經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議會同意,向臺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價購(登記日期為57年5月10日),土地依照55年8月之公告現值7折計算,實際價購總金額為4,045,270元(房屋部分經鑑估價值為106,860元,土地部分則為3,938,410元)8。

婦聯會之資產結構係以流動資產為主,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主要係股票投資)。截至104年底婦聯會現金及銀行存款為377億7,355萬元,約占總資產381億6,666萬之99.0%,有價證券帳面金額為2億9,397萬元,約占總資產之0.8%,應收利息為9,880萬元,約占總資產之0.2%,資產負債分配情形如下表:

表1: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資產負債表(104.12.31) 單位:新台幣元

註:資產負債表未列示固定資產項目,惟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5.10.3)提供之財產清冊,尚有新北市永和區及高雄市前鎮區等2處之不動產資料。

依婦聯會104年度之收支決算表資料顯示(詳下表),當年度收支餘絀為1億2,144萬5,308元,主要收入為利息收入3億1,500萬7,043元、股利收入3,471萬2,061元,兩者收入合計占當年度總收入3億5,000萬3,644元之99.92%;主要費用包括人事費用5,536萬8,484元、辦公費用1,111萬156元及業務費用1億6,198萬7,296元,分別占當年度總支出2億2,855萬8,336元之24.2%、4.9%及70.9%;業務費用又以捐贈支出及補助國內外分會為主,其中捐贈支出1億4,149萬餘元,補助費用1,374萬餘元。另就婦聯會所提供之95年度至104年度之收支餘絀表整理如後附表一。

表2: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收支決算表

四、婦聯會之相關機構9

1、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

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社福基金會)是由婦聯會於86年捐助10億元成立10。董事9人,監察人3人。名單如下:

表3: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名單

對照婦聯會常務委員名單11,可以發現除了婦聯會常務委員朱俶賢未兼該基金會董事,及基金會董事辜懷如未兼婦聯會常務委員外,餘皆相同。

目前該基金會財產總額為21億8159萬1,732元,其中動產(定存)金額為11億4,667萬8,487元,不動產部分,土地金額約值6億61萬3,281元,建物約值4億3,429萬9,964元。

該基金會所在地自成立迄今皆與婦聯會同。基金會成立時設於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之後由於婦聯會歸還該地予國防部,故目前與婦聯會相同,均設址於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9號,總面積為1,656平方公尺12。該地原先為陸軍總司令部的國有地,58年時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婦女工作會以387,290元購入該地13,婦聯會嗣後捐贈6億元給婦聯社福基金會,再由婦聯社福基金會以此6億元於87年12月及88年2月間分三期付款予中國國民黨購入該地14。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下稱聽障基金會)是由婦聯會於86年捐助2,000萬元成立15。基金會設址於台北市北投區振興街45號。董事長和婦聯會主委同,皆為辜嚴倬雲。目前該基金會有董事13名,監察人3名,其中有7名董事和婦聯社福基金會同,另汲宇荷現為婦聯會副秘書長。名單如下:

表4: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董事名單

目前該基金會持有資產總額為9億9,660萬元。其中動產部分為239張定存單,金額為9億4,340萬0,000元;不動產部分,土地有13筆,建物有6筆,金額為5,320萬元16。

3、財團法人華興育幼院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下稱華興育幼院)為蔣宋美齡於44年創辦,並任董事長17。創立以來曾三度易名,44年成立時為「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華興育幼院董事會」。依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華興育幼院組織章程,收容名額定為600名。56年因「頃奉主任委員諭:華興育幼院之經營、財務,原係獨立不必冠以婦聯會字樣等,因即行辦理變更登記暨重鐫印章啟用」,更名為「財團法人私立華興育幼院董事會」18;84年更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並重新辦理法人設立登記。華興育幼院44年設立時設址於陽明山士林鎮嶺頭芝山路101號(現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1段101號)。

另查,44年9月26日行政院秘書處台四十四內5720號函予婦聯會:「一、貴會44年9月5日(44)婦聯秘字第579號代電為興建華興育兒院擬徵收台北縣中和鄉樟和段山腳小段土地請准予徵收一案。二、奉內政部議復略稱:『查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興建華興育兒院係數私人興辦救濟事業性質,依照土地法第208條規定應不得申請徵收土地。惟查轉送協議記錄載明擬使用之土地均已商得業主同意,自可以購買方式為之。但其中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放領土地在地價未繳清以前,仍不得自行移轉買賣。』經呈奉諭:『應依議辦理』」,上開函並附有徵收土地申請書、協議記錄、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清冊等資料,預計徵收土地為台北縣中和鄉漳和段山腳小段第124-136地號等23筆,面積3,478甲,惟嗣後華興育幼院並未使用此筆土地。69年4月婦聯會69年4月婦聯會(69)隆大總字第333號函表示:「原購置台北縣中和鄉漳和段山腳小段117等號土地原欲作為華興育幼院建築用地,後因近鄰公墓恐影響院童心理,尚未使用迄今。今奉本會主任委員蔣夫人核示處理所得價款,悉數交華興育幼院作為教養國軍遺族之用。經提報本會第二十八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轉讓中南投資公司』。」,嗣內政部函請婦聯會依規定於會員大會通過再報部辦理,同月婦聯會再以(69)隆大總字第453號函內政部:「查本會組織非一般人民團體及同業公會性質,經費來源非由會員籌措,照本會組織章程及辦事細則第3條總幹事秉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及常務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負責執行,本會常務委員由委員中推選產生,故即為會員大會代表。處理中和鄉土地一案,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准提經第二十八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即視同會員大會通過。敬請准按個案處理准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內政部於69年5月6日以六九台內社字第21307號函復婦聯會:「主旨:貴會擬將原購台北縣中和鄉漳和段山腳小段117等號土地九千餘坪,轉讓中南投資公司一案,准予備查。說明:一、復貴會(69)隆大總字第453號函。二、有關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事宜,請依規定手續辦理。」

華興育幼院於84年8月辦理法人設立登記,登記財產總額為1億4641萬9606元,86年變更為11億3259萬3875元,88年時捐贈台北市士林區芝蘭段3小段462地號土地(面積8235.71平方公尺),作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下稱華興小學)之設立財產,嗣後華興小學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19合併在新設之華興學校財團法人下,該筆土地於104年4月因合併而登記為華興學校財團法人所有。

華興育幼院目前登記財產總額為16億2,015萬2,357元。另依其105年比較平衡表,迄105年7月31日止資產總額為29億4825萬4715元20,其中動產為5,253萬1718元,特種基金為24億601萬9,786元,固定資產為4億8,970萬3,211元。目前董事長和婦聯會同,皆為辜嚴倬雲,董事有11名,名單如下:

表5:華興育幼院董事名單

五、婦聯會之運作情形

1、人事及運作情形

23年2月19日,蔣介石宣布發起新生活運動(以下簡稱新運),並隨即成立南昌新生活運動促進會,由其親任會長。23年7月1日改組為新生活運動促進總會,25年遷往南京,並在總會下設新運婦女指導委員會,由宋美齡擔任指導長。新運是宋美齡與蔣介石結婚後,投入的第一次全國性運動,她每到一個城市即召集婦女談話,並任命各地高級官員的夫人為當地新運的領袖。其後各地並設新運婦女工作委員會。25年7月,中國國民黨中執會第二次全體會議、26年2月中執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均將推行新運列為婦女工作的重點項目,而中國國民黨在27年4月已成立婦女運動指導委員會,為國民黨內婦女工作的最高策劃與指導機關21。29年12月第160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決議婦女運動指導委員會改由組織部接管,並更名為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22。新運婦女指導委員會與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兩者關係,依照宋美齡自己的說法:「各省市婦女運動(委員)會和各省市婦女新運指導委員會,應該分工合作,密切協助,……,將來合作久了以後,黨的婦女工作充分開展了,很自然的可以歸併出來,絕對沒有問題23。」新運婦指會的重要幹部及參與者均為女國民黨員,故兩者其實相當接近24。

隨著抗戰爆發,26年8月1日宋美齡在南京組織中國婦女慰勞自衛抗戰將士總會(下稱婦慰總會),工作主要為慰勞、徵募,27年又另成立戰時兒童保育會於漢口,宋美齡任理事長,李德全任副理事長,錢用和、鄧穎超、史良等人當選為常務理事。透過婦慰總會與戰時兒童保育會的初步合作顯示,女界已傾向聯合,並以宋美齡為領導人。新運婦女指導委員會、婦慰總會、戰時兒童保育會均係由宋美齡領導,此三會有三姊妹會之稱,而三姊妹會各分支機構的重要人員與工作,也都呈現三位一體的特性25。34年9月宋美齡曾任中國國民黨第6屆中執會婦女運動委員會主任委員,惟10月即辭職,當時任委員者有錢用和、羅衡、錢劍秋、呂曉道等人26。中國國民黨出版之「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婦女工作」,就第6屆中央執行委員會時期之工作描述記載:「(二)展開反共抗俄運動 1. 組織「中國婦女反共大聯盟」:(中略)遷台後鑒於工作性質內容多與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相同,為統一領導,避免疊床架屋之弊,俟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成立後即撤銷併於該會。27」;另於該黨婦女工作事項中表示:(在台時期)「……(六)籌組全國性反共抗俄婦女團體:為團結全國婦女同胞在蔣夫人領導之下共同從事反共抗俄工作,特擬具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組織及工作計畫大綱草案,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商討通過呈請蔣夫人核准施行,並承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呂曉道會同該會現任總幹事皮以書等負責籌備……從此婦女反共抗俄之神聖偉大工作即在夫人統一領導下積極展開與日邁進。28」。臺灣省新運婦女工作委員會成立於35年12月,由於39年4月宋美齡在台成立婦聯會,同年7月,該會即改組為婦聯會臺北市分會。

39年1月宋美齡自美抵台後不久即有意團結婦女團體,2月率同各界婦女菁英進行環島勞軍行程,並藉機召見各地婦女29。隨後即在臺灣發起婦聯會,同年4月17日婦聯會正式成立。婦聯會成立後人事主要由宋美齡主導,據當時任職於內政部社會司的劉脩如回憶:「婦女總會全名寫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籌備時期谷正鼎、皮以書夫婦曾銜蔣夫人命來社會司和我商量,谷正鼎夫婦兩人轉達蔣夫人要成立『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一事,我表示樂觀其成,但是對於該聯合會所有委員,都由蔣夫人聘請一節,我說明此一方式與社團法人規定不符。凡是社團法人的理監事或委員均必須透過選舉方式,否則無效,所以不能不經過選舉程式。他們回去報告蔣夫人後幾天,皮總幹事再度到社會司找我,說蔣夫人非常堅持委員必須由她聘,不願透過選舉方式,一定要由蔣夫人全權決定。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我不能例外違法,但也不好不遷就蔣夫人意思,於是我建議『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名稱視為社會運動機構,但不是一個法定的社團法人,凡是社團法人委員就必須經過選舉,現在比照呂錦花的『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先例,視為一種婦女運動的臨時社會運動組織,不需要選委員,卻同樣具備委員會的功能。我的建議終獲蔣夫人同意,所以婦聯總會才成立,但不是正式的社團法人30。」

婦聯會最初成員有陳譚祥、吳黃卓群、呂曉道、林慎、陳紀彝、鄭玉麗、皮以書及錢用和等人,宋美齡任婦聯會主任委員直至92年去世為止,始由辜嚴倬雲接任主任委員。婦聯會另一個重要職位為總幹事,第一任總幹事為皮以書,第二任總幹事為王亞權。皮以書為谷正鼎之配偶,亦為國民黨員,抗戰時曾先後任兒童保育院院長、陝西省婦女慰勞抗戰將士會會長及陝西省婦女新生活運動促進會會長等職,宋美齡在婦聯會成立後任命皮以書為總幹事,其擔任該職務至其63年因病過世為止。後王亞權於63年5月8日獲宋美齡聘任為婦聯會總幹事,直到79年12月20日才因身體不適而退休,之後王亞權的總幹事位置由常務委員辜嚴倬雲接任,至其擔任主任委員為止。後總幹事改稱秘書長,現秘書長由辜嚴倬雲兼任,副秘書長為汲宇荷。鄭玉麗31曾於其訪談錄中表示:「婦聯會成立後,全國婦聯總會即由主任委員蔣夫人主持,至今依然如此。官夫人為常務委員的當然人選,如副總統夫人、行政院長夫人、各部部長夫人、三軍總司令夫人等32」。

中國國民黨於39年7月22日通過改造案,展開黨的改造,至41年10月9日告一段落33。隨後於42年11月,中國國民黨第7屆中央委員會第3次全體會議設置婦女工作會,掌理婦女運動工作及婦女團體之黨團活動,同時設置婦女工作指導會議,為常務委員會下指導婦女工作之機構34,指導長由蔣宋美齡擔任,並設幹事委員錢用和、呂錦花、呂曉道、李秀芬、王雋英、許素玉、陳逸雲、皮以書、羅衡、林慎35。

錢用和於其自傳中論及此,稱「就體制論,婦女工作機構,應受中央常務委員管轄,其間如何接到蔣夫人領導關係,需有適當組織。夫人囑我與皮總幹事設計,頗費周章,最後中央請蔣夫人任指導長,下設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做為決策機構,……下設中央婦女工作會,為執行機構36……」。

將41年國民黨婦工會、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共30名主要幹部名單,與婦聯會46年所選出之主要幹部名單(常務委員及委員)37比較,其中僅「徐鍾珮、凌英貞、莊靜、陶太庚、傅晴曦、趙文藝、謝緯鵬、盧孰競、朱劍華」等9人未兼婦聯會幹部,其餘21位均兼,說明婦工會及婦聯會於創始之初主要幹部重疊程度甚高,比例高達7成。特別是兩會主要幹部均係長期擔任。婦工會成立之初首任最高主管李秀芬主任,據錢用和自傳所述,是由婦聯會總幹事皮以書女士所指派推薦38。惟嗣後李秀芬與皮以書之間發生扞格,後李秀芬辭任,由錢劍秋繼任婦工會主任39,並同時擔任婦聯會常務委員,據錢用和說法,「以資在夫人指導下的兩婦女組織,得互相溝通的機會40」。

另據「婦聯四十年」記載,78年婦聯會開始「辦理黨工及眷屬保險金變更,7月份起照新規定繳費。依照中央財務委員會規定黨工眷屬保險擴大實施至父母,保率為百分之50……41」。由此可見婦聯會内幹部與職員身兼黨部黨職,且比例甚高,婦聯會年度事務才有此承辦業務需求。

婦聯會於79年辦理登記為政治團體,主任委員為蔣宋美齡,常務委員包括曾文惠、錢用和、錢劍秋、陳紀、林慎、徐陸寒波、關張靜霞、嚴劉期純、黎哈君奇、王亞權、張邦珍、繆俞筱鈞、朱徐鍾珮、杭陳月梅、辜嚴倬雲;會員共有116人42,79年12月辜嚴倬雲接任總幹事。89年時主任委員仍為宋美齡,副主任委員為辜嚴倬雲,常務委員則有曾文惠、方瑀、俞惠萱、郭菀華、朱俶賢、田玲玲、秦舜英、黃新平、丁桐、陳幸、徐林秀共13人43。現任主任委員為辜嚴倬雲並兼任秘書長,常務委員為朱俶賢、林澄枝、錢田玲玲、秦舜英、陳幸、趙徐林秀、史美暢、孔如明、閻初、章慈育共11人。

2、經費來源

婦聯會之經費來源,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中,有「軍人之友社、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婦聯會等經費,可列入正式預算者仍應編入。軍人之友社所辦活動前方將士並不歡迎,且受黨外批評。除轉飭國防部檢討。並將軍人之友社業務及經費來源收支報告44」之記載。陳誠47年2月7日日記中記載:「附:2月4日財經會議決定事項之記錄:一、(七)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軍人之友社及婦聯會所需經費,凡可納入預算,應以納入預算為原則45。」另曾任婦聯會委員之鄭玉麗訪談錄中就婦聯會經費曾提及:「婦聯會的經費來源除了會員的會費之外,早期還包括國防捐與教育捐。婦聯會的經費被用在照顧軍眷及勞軍活動上,所以被視為國防機密,任何人都不得干預。我擔任委員將近50年的時間,到現在為止沒有看過財務報告,也不知道婦聯會究竟有多少經費46。」依本會迄今調查,婦聯會經費來源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1)國民黨代領轉發款項

依據41年10月至60年間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資料47顯示,婦聯會之預算列於「大陸敵後工作項目」48、「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49、「政府委辦工作補助費」50等項目,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領轉發:

  1.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中提出47年度中央黨務經費總預算案:「情報局所列補助本會者4千萬元,另附列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經費352萬元、青年救國團經費210萬元、華興育幼院經費158萬元,該項目合共4,720萬元。」

  2.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205次會議紀錄中提出50年度中央黨務經費收入財源估計:「……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5,118萬5,938元,(同上年度。至婦聯會救國團及華興育幼院三單位寄列之720萬元,未列計在內)。」

  3. 依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457次會議紀錄,就53年度中央黨務經費與政府委託辦理工作經費收入預估:「(一)國家總預算委託辦理工作經費收入9,198萬78元(……政府撥付本會委辦工作費有關項目內,另有交由本會代領轉發國防研究院救國團婦聯會華興育幼院等四單位經費1,330萬110元同上年度未包括在內)。」

  4. 第9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88次會議記錄中所附之58年度中央黨務經費收入估計表記載:「國家總預算委託辦理工作費收入,本年度預估收入數為130,292,710元,……本項收入另有各項計共3,124萬8,100元經由本會代領轉發不在上列數內。(國防研究院665萬8,720元、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總部743萬9,460元、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400萬元、華興育幼院208萬元、國際問題研究所85萬9,920元、青華學校21萬元)」

  5. 第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08次會議紀錄提出之60年度中央黨務經費及政府委託辦理工作費財源收入估計記載:「……60年度另有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國防研究院、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華興育幼院、國際問題研究所等六單位經費,全年計2,578萬8,100元經由本會代領轉發,不在列數以內。」

(2)影劇票及棉紗附捐

婦聯會曾於45年號召興建軍眷住宅,預計興建4,000戶,每戶以1萬元造價計,預計募款4,000萬元,依其刊行之「婦聯五十年」記載:「一、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募集1,000萬元:中央及省各負擔500萬元;二、民營工商業及社團800萬元;三、專案2,000萬元:專案甲關於影劇票附捐問題,以一年為限,期滿撤銷,……專案乙關於棉紗附捐問題,以4個月為限,期滿撤銷;四、個人200萬元,由婦聯會向個人勸募。」其中,影劇附捐為電影隨票附捐,即隨電影票課捐,並由臺灣銀行先行透支(墊付)1,500萬元;棉紗附捐為美援棉紗進口時,將所需之稅額附加於進口之貿易商與紡織廠(棉紡織業400萬元、毛紡織業100萬元)51。而就影劇票附捐部分,婦聯會於46年度亦曾與軍友社、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52向臺灣省臨時議會請願延續辦理至47年6月底53。47年度54、48年度55婦聯會仍續向臺灣省議會提出請願(副本均抄送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及省黨部),臺灣省議會皆以同意續辦函覆。

(3)防衛捐

溯自39年2月間,台灣省政府鑒於省內軍需方面之附加項目繁多,攤派辦法流弊頗大,乃遵奉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政務委員會之指示,訂定「台海省防衛捐征收辦法」一種,同年12月送經台灣省參議會通過,40年3月由台灣省政府公布施行。依照上項征收辦法,對所得稅、地價稅、契稅、營業稅、房捐、娛樂稅、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戶稅、汽油費、電費、進口結匯等按照稅額、費額以不同比率帶征防衛捐56。簡而言之,防衛捐為附加稅。其中結匯防衛捐(42-47年)與關稅防衛捐(47-56年)均為中央實施,同時也是政府外匯貿易管制的一環,且中央所收的結匯防衛捐與關稅防衛捐,就46年主計處的說明,是作為統收統支的政府歲入財源,可填補到任何需要款項的地方57。

於行政院第536次會議(46年11月7日),當時的主計長龐松舟曾將省預算內的防衛捐開支分成「不擬增減」、「必須增加」和「可加研究」3項,其中「婦聯會補助」(屬於反共抗俄活動)列為第3項「可加研究」之經費352萬,惟該項預算並未遭刪減58。

(4)進口結匯附徵勞軍款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於31年5月2日由國民政府訂定,42年5月20日行政院(42)台規字第2873號令修正,至96年1月19日行政院臺內字第00960080714號令發布廢止,其中第1條規定「為提倡國防建設慰勞國軍舉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事業,發起捐募運動者,均應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規定「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第9條規定「捐募財物之收支屬於全國性者,應依『國庫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另臺灣省於39年10月11日以臺灣省政府(39)府組丙綸字第5269號令公布「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條文內容與「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大致相同,前揭影劇票附捐即係依照「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執行。

承上,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依據內政部105年台內民字第1051101290號函檢附之書面報告記載:「『勞軍捐獻』(下稱勞軍捐)係由婦聯會及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自44年發起,採『附徵』方式收取之生產事業進口外匯勞軍捐款及貿易商進口外匯勞軍捐款,迄78年7月1日全部停徵,歷時34年」。惟就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節,前揭報告中亦載明:「依財政部96年公文59所載『勞軍捐之發起係由本部(即內政部)核准』一節,前經本部(即內政部)調閱相關卷冊,以96年3月26日台内社字第0960027281號函復財政部現存可稽案卷,無所述內政部44年核准徵收函,而勞軍款項之運用業務監督權屬機關應為國防部」60。

附徵勞軍捐自44年6月1日始,由各工商業公會於每年會員大會通過捐獻案,決議由各銀行逕於進口結匯時收取,生產事業勞軍捐部分由軍友社及婦聯會委託代收61,貿易商勞軍捐部分由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進出口公會委託代收,經濟部國貿局且曾於70年11月2日以貿(70)三發字第30889號函請中央銀行外匯局轉知各指定外匯銀行配合辦理62。另本會曾函查前揭單位之銀行帳戶,惟因時間久遠,已無法取得銀行明細相互勾稽比對,然從函覆資料63可看出,同業公會部分確實曾開設有「臺灣省進出口業勞軍捐款專戶」、「高雄市進出口勞軍捐款專戶」,婦聯會部分則出現有「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保管委員會婦聯會經費」、「新運婦女指導委員會保管委員會婦聯會經費戶」。

勞軍捐收取比例為進口外匯每結匯美金1元捐獻新臺幣(下同)5角,70年11月13日起捐獻標準降為3角,76年間工商業界以勞軍捐並無法源依據,反對聲浪四起,當年5月1日降為2角,77年8月1日再降為1角,嗣後改為自由樂捐至停止徵收。

至於款項分配比例按婦聯會三分之二,軍友社三分之一比例分撥。勞軍捐之支領方式為銀行代收後直接撥入婦聯會、軍友社專戶64。就勞軍捐款項分配一事,邱創煥於76年時任中國國民黨中央社會工作會主任,其1月5日日記中記載:「下午6時,總政戰部主任王昇上將來共同主持勞軍捐存款繳款改進事項,勞軍捐是由進口商每1美元捐出新台幣1元(應為5角之誤)給進出口公會,按年計金額依社工會的分配比例,匯交國防部及婦聯總會運用。實際上社工會的分配是按國防部和婦聯總會商量好的分配金額,簽名以示參與的形式而已。隨著貿易繁榮增加,達到相當可觀金額,進出口公會會存在銀行生利息,越慢繳,利息越多,就常有延繳情事,此次會議就是明訂公會解繳國防部和婦聯總會的期限,圓滿解決65」。

有關勞軍捐用途,依婦聯會105年3月22日(105)婦聯秘字第038號函覆內政部稱,「婦聯會係自48年開始接受(勞軍捐),係作為勞軍及興建軍眷住宅之用」,依內政部前揭報告所載,款項尚有部分經費撥予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或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回流作為事務費使用;依軍人之社之社史記載,進出口業辦理會員進口結匯附捐勞軍款,歷三十餘年來,其經收捐款於零收整撥期間所生利息,一向均由各進出口公會做為經費收入,惟未有明文記載66。進口結匯附徵勞軍捐受國際經濟景氣影響,每年度附徵範圍及實際結匯金額不一,雖行政院77年函復立法院指出,國防部自67年至76年間曾接受軍友社勞軍捐款計60餘億元(每年平均6億元),惟捐獻行業及支用機關(單位)均未有確切統計,金額究竟多少,仍屬不明67。

經本會函詢中央銀行68並查閱相關外匯資料69,以當年度進口結匯金額估算勞軍捐金額約為965億2,540萬元70,如加計通貨膨脹,金額約為2,139億4,280萬元;如再加計利息71,則金額約為1兆3,952億2,430萬元,自44年至78年之每年度資料及詳細金額如附表。

勞軍捐總額及現值估算表

又軍人之友社社史中曾表列「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歷年勞軍經費收入支出預、決算表」72,其中有列出軍友社自41年至75年度起之勞軍捐獻收入。於41年至45年間,軍友社創立初期無固定經費支援,舉辦敬軍義賣為早期籌募勞軍經費的方式。嗣後社會勞軍捐獻全面展開,則以進口貿易商及一般工漁業進口外匯捐獻為主,而停辦義賣工作73。是依據軍友社之收支決算書及軍友社76年、78年之收支決算資料74為基準,依照前述軍人之友社社史中提及之「軍友社三分之一、婦聯會三分之二」的分配比例計算,其中除軍友社77年因無詳細資料,暫以前後一年度(即76年度及78年度)之決算數合計值之平均數估算(明細如下表),44年至78年軍友社勞軍捐獻總收入合計120億1,535萬餘元,推算婦聯會44年至78年取得之勞軍捐總額約為240億3,071萬元,如加計通貨膨脹,金額約為526億5050萬元;若再加計利息,則金額約為3,498億1,400萬元,自44年至78年之每年度資料及詳細金額如附表。

婦聯會收取勞軍捐總額及現值估算表

(5)婦聯會接受政府機關補捐助數額

中央各部會歷年對婦聯會之補捐助,經行政院主計總處95年統計結果,39年度至95年度間累計補助6,596萬7,000元75。

3、婦聯會使用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房地

婦聯會成立之初即設址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該會曾於62年函請國防部同意轉讓該處房地,國防部則以62年3月5日(62)雁群字第485號函行政院,表示:「主旨: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函請轉讓該會使用本部陸軍總部管有之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廿七號房地產權移轉登記乙案,本部同意,恭請鑒核。說明:查婦聯會,為一重要民運機構,使用長沙街房地已歷廿餘年,該會既有需求,本部同意該會辦理產權移轉。」嗣經行政院交議由財政部召集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內政部、國有財產局第一、二科開會討論後,會議決議認:「本案國有土地辦理無償移轉產權於法無據,未便辦理」。嗣後行政院62年7月14日台六十二財字第5982號函依上開決議復國防部,並未同意辦理前揭房地之產權移轉,當時行政院長為蔣經國。惟婦聯會仍持續使用該房地,直到95年始歸還國防部。

六、爭點

1、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曾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

(1)婦聯會自39年4月17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2)婦聯會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

2、中國國民黨代領轉發款項、影劇票及棉紗附捐、結匯附勸勞軍捐獻(即勞軍捐)、防衛捐及接受政府機關補、捐助等款項性質為何?是否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4款之不當取得財產?

  1. 國史館、臺灣省文獻館、臺灣省諮議局所藏之相關國家檔案。

  2. 本會向行政院、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調取之檔案,以及利用相關資料庫檢索之檔案。

  3. 本會分別於106年1月5日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0066號函詢歷屆常務委員會議記錄、1月12日以台黨產調二字第1060000166號函詢婦聯會會員名單、歷屆常務委員名單及提供出版品,惟婦聯會僅以(106)婦聯秘字第032號函提供本會現任常務委員名單以及婦聯六十年、婦聯六十六年。

  4. 婦聯會105年1月之組織章程。

  5. 於79年登記為政治團體時之章程第14條規定:「常務委員11人至15人,由創辦人聘請之。」

  6. 婦聯會網站-組織與結構-相關分會,造訪日期:106年4月9日。

  7.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6年3月27日資理字第1060000862號函及附件。

  8. 臺灣省政府56年府財二字第10625號函、臺灣省議會56年產一字第600716號函。

  9. 參照婦聯會網站-組織與結構-組織圖

  10. 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50117871號函內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

  11.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106年3月15日(106)婦聯秘字第032號函附件一。

  1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台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台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839建號之土地所有權狀。

  13. 台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地籍謄本。

  1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購買會所土地付款說明書。

  1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

  1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103年12月31日財產總額清冊。

  17.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法院登記資料。

  18. 財團法人私立華興育幼院董事會56年2月23日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所附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55年12月16日華聯祕字第1811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法院登記卷。

  19. 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學校法人間進行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繼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學校法人之權利義務;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私立學校,繼受因合併而消滅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2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2月22日北市社兒少字第10632646800號函附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比較平衡表。

  21. 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之研究,洪宜媜,國史館,頁211-221。

  22. 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婦女工作,林養志編,中國國民黨出版,85年12月,頁195。

  23. 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婦女工作,林養志編,中國國民黨出版,85年12月,頁201-202。第5屆九中全會30年4月21日蔣夫人訓詞。

  24. 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之研究,洪宜媜,國史館,頁228。

  25. 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之研究,洪宜媜,國史館,頁236-244。

  26. 中國國民黨職名錄,劉維開編輯,國民黨黨史會出版,83年,頁,206-207。

  27. 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婦女工作,中國國民黨出版,頁313。

  28. 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婦女工作,中國國民黨出版,頁320。

  29. 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在台慰勞工作之研究(1950-1958),洪國智,92年1月,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9-30。

  30. 卓遵宏、陳進金訪問,陳進金紀錄整理,劉脩如先生訪談錄,國史館,85年,頁101-102。

  31. 鄭玉麗女士簡介:臺灣新竹人,10年生。日治時期畢業於臺北第三高女,臺灣光復後矢志投入婦女工作,先後參與籌設臺北市婦女會、臺灣省婦女會及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曾任臺北市婦女會常務理事、臺灣省婦女會常務理事、第六至第八屆理事長、中華婦女聯合會委員及婦聯會臺北市分會常務委員,對於改善婦女生活,提昇婦女地位貢獻良多。民國37年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至80年辦理退職,任職代表期間對於保障婦女權益以及促進施政效能等事多所獻替。47至59年間擔任臺灣省黨部第四至第七屆委員;60年至74年間擔任第一屆國民大會黨部副書記長,以善於協調著稱。鄭女士退而不休,現任臺灣省婦女會常務顧問、中國國民黨第十五屆全國代表大會中央評議委員主席、第三高女校友聯誼會會長、世界鄭氏宗親總會副會長、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常務理事及慈濟功德會榮譽理事,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不遺餘力。鄭玉麗訪談錄,訪問:遲景德、林秋敏,紀錄整理:林秋敏,國史館出版,89年3月。

  32. 鄭玉麗訪談錄,訪問:遲景德、林秋敏,紀錄整理:林秋敏,國史館出版,89年3月,頁75。

  33. 若林正丈,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播種者,98年8月,91頁以下。

  34. 中國國民黨職名錄,國民黨黨史會出版,83年,頁275。

  35. 中國國民黨第7屆第64次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

  36. 錢用和自傳-半世紀的追隨,自版,65年,頁181。

  37. 婦聯三十年,69年,406-408;中國國民黨職名錄,國民黨黨史會出版,83年,頁288-289。婦聯會主要幹部(46年)主要成員名單如下:主任委員:蔣宋美齡(婦女工作指導會議指導長)、總幹事:皮以書(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

    常務委員:沈慧蓮(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王青蓮、盛關頤、錢用和(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郭佩雲、錢劍秋(中央婦工會主任、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陳紀彝、陶曾榖、林慎(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蕭德華、呂曉道(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陸寒波、張靜霞、陸佩玉。

    委員:于汝洲(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王青蓮(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王文湘、王雋英(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王化民(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王雪英、方良(*蔣經國夫人)、尤祥雲、甘幗英、仝道雲、石裕清、石季玉(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向新、江學珠(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任培道、任宗英、伊希娜珍、呂錦花(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李籣、李秀芬(首任婦工會主任、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金文華、周美玉、周秀蘭、阿里同漢(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柯淑芳、胡佩芬、胡魁生、俞俊珠、姚谷香、梁就光、馬育英、倫蘊珊、夏德箴、陳逸雲(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陳香梅、張默君、張邦珍、張岫嵐(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張希文(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張維貞、許素玉(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幹事委員)、清巴圖(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黃百器、黃岩琪、曾寶蓀、費俠、趙篌梅(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趙淑嘉、廖溫音、劉巨泉、劉玉英(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委員)、劉宦、鄧惠芳、鄭碧雲、鄭玉麗、錢章升、羅衡。

  38. 錢用和,半世紀的追隨,自版,65年,頁182-183。

  39. 中國國民黨職名錄,劉維開編,國民黨黨史會出版,83年,頁413。其擔任婦工會主任自43年11月10日至77年9月7日,歷時30餘年,自46年並擔任中國國民黨第8屆至第12頁中央委員。

  40. 錢用和,半世紀的追隨,自版,65年,頁183-184。

  41. 婦聯四十年,婦聯會出版,79年,頁135。

  42. 婦聯會79年向內政部申請登記為政治團體時檢具之會員名冊,共116人:丁桐、王青蓮、王雪英、王孝英、王亞權、王藹芬、王德箴、王月鏡、尤祥雲、毛向新、仝道雲、甘幗英、包德明、石裕清、石季玉、任宗英、朱浣筠、伊西娜珍、何麗珠、余夢燕、房正瑛、吳舜文、李蘭、李鍾桂、林慎、林桂朱、林澄枝、周秀蘭、周美玉、阿里同漢、哈君奇、姜蘭虹、柏湘雲、侯金英、俞俊珠、俞筱鈞、俞蕙萱、秦舜英、徐林秀、徐鍾珮、徐芳、徐荷、柯漱芳、袁樞真、郭婉容、郭菀華、陸寒波、張靜霞、張邦珍、張岫嵐、張希文、張維貞、張再儀、張鼎鍾、陳紀彝、陳越梅、陳香梅、陳幸、陳秀德、許素玉、清巴圖、曾文惠、曾桂香、馮美玉、費俠、董梅真、葉叶琹、葉金鳳、賈馥茗、賀德芬、趙文藝、趙筱梅、趙玲玲、蔣方良、蔣昌煒、樊長松、劉期純、劉宦、穆閩珠、鄭玉麗、鄭碧雲、錢用和、錢劍秋、錢卓升、嚴倬雲、周時英、曾懷忠、黃莉嫻、雷澤霞、吳秀琴、李萼、劉守莊、陳克非、鄭長憶、莊輕烟、周西雅、張競、蘇智敏、白婉玉、王麗珠、李碧英、許志致、周禮千、劉燕嫦、余國珍、潘敏兒、朱亞芬、胡玉琳、范江秀珍、陳淑華、孫自忞、林昀燁、高黎娟、周澤芳、周光倩、于函菁。

  43. 婦聯五十年,婦聯會出版,89年,頁89-91。

  44. 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邵銘煌、薛化元主編,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94年,頁330,台(47)央秘字第060號上官業佑呈,日期:47年02月10日。

  45. 陳誠先生日記(二),陳誠著,國史館編著,104年7月,頁825-826。

  46. 鄭玉麗訪談錄,訪問:遲景德、林秋敏,紀錄整理:林秋敏,國史館出版,89年3月,頁79。

  47. 105年11月8日、21日、23日、24日、25日本會派員至政治大學社會科學資料中心孫中山紀念圖書館抄錄中國國民黨歷屆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48.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65次會議紀錄,47年度中央黨務經費總預算案係該次會議討論議案之一。

  49.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05次會議紀錄。該次會議中係提出50年度中央黨務經費收入財源估計。

  50. 第9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88次會議紀錄、第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08次會議記錄。

  51. 婦聯三十年,婦聯會出版,69年,頁709-712。

  52. 救總實錄,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編印,69年10月31日,頁386-387。

  53. 臺灣省議會史料,公報:財願字第5號:請求育樂場所隨票附勸軍眷住建築費改為勞軍救災附勸續辦請願案,檔案號:002-02-06OA-09-5-1-00-00377,45年月5日,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54. 臺灣省議會史料,函請支持「影劇票勞軍救災附勸」專案繼續實施一年以利軍眷住宅之續建案,檔案號:0022131347001,47年4月11日-8月1日,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55. 臺灣省議會史料,函請支持「影劇票勞軍救災附勸」專案繼續實施一年以利軍眷住宅之續建案,檔案號:0022131348002,48年4月23日-8月1日,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56. 韋端,主計故事022,防衛捐的辛勤始末

  57. 政府遷台初期「防衛捐」之初探(1950-1967),孫鼎之,103年7月,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97-100。

  58. 010000013638A、014000013639A,國史館典藏。轉引自政府遷台初期「防衛捐」之初探(1950-1967),孫鼎之,103年7月,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0-63。

  59. 經查為96年2月7日台財產改字第0960004088號函,該函係為清查政黨不當取得國家資產情形,函詢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有關勞軍捐課徵事項,說明二指出勞軍捐係自44年起經內政部核准。

  60. 內政部105年台內民字第1051101290號函檢附之書面報告。

  61. 同上註。

  62. 經濟部96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602317550號函暨附件。

  63. 臺灣銀行106年3月16日銀營運乙密字第10600198501號函、華南商業銀行106年3月13日營清字第10600023445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年3月16日合金總集字第1060003483號函、106年3月24日合金北高第106000897號函、106年3月27日合金南京東路字第1060000915號函、106年3月29日合金營字第1063101371號函、土地銀行106年3月13日總外規字第1060005080號函、106年3月22號總業存字第106025858號函、兆豐銀行106年3月24日照銀總業管字第10600015014號函、第一商銀106年3月24日一總營管字第30304號函、彰化銀行(於106年4月13日迄未收到回函)。

  6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社史編纂委員會,75年,頁66。

  65. 服務的人生-邱創煥八秩晉八自述,邱創煥,自版,101年7月15日,頁215。

  66.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社史編纂委員會,75年,頁68。

  67. 105年台內民字第1051101290號函檢附之書面報告。

  68. 中央銀行外匯局106年2月21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05405號函暨附件。

  69. 金融統計月報,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74年2月、75年2月、76年4月、76年7月、77年1月、78年1月、79年1月;臺灣金融統計月報,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50年,第121期。中華民國統計提要,行政院主計處,70年10月,頁430-431。

  70. 立法委員李俊俋於105年3月質詢當時行政院長張善政、內政部長陳威仁時,張善政於詢答時表示婦聯會收到勞軍捐總金額近1千億元,李俊俋則重申金額約為969億左右。行政院曾經就勞軍捐的金額予以估算,從44年至78年6月30日止,共徵收超過30年,總計金額約969億329萬元。

  71. 物價指數基期為民國100年=100,參照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自102年1月(資料時間)起改以100年為基期。年利率部分則以5%計。

  72.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社史編纂委員會,75年,頁124。

  73.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社史編纂委員會,75年,頁138。

  74. 96年5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60051808號函暨檢附之軍友社61、62、63、67、68、70、73、74、76、78、79之收支等相關資料。

  75. 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內政部105年台內民字第1051101290號函檢附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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