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欣裕台調查報告
一、召開聽證程序之緣由
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職掌之任務係「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依據本條例第4條第1款之規定,本條例所指稱之政黨,包括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根據內政部105年9月2日回覆本會之台內民字第1050433653號函,第4條所適用對象包括10個政黨。本會據此調查,僅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向內政部提供政黨財務申報資料。
再經本會依照內政部民政司所公開的政黨申報資料進行調查,自民國95年至104年這10年的收支決算資料當中,民主進步黨所收到的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等作為其收入及經費支出來源,合計大約65.9億元;支出則為65.8億元;然而在該期間,中國國民黨的黨費、政治獻金、競選費用補助金等正當財產來源約53.6億元,明顯不足以支付其必要經費支出292億元。在中國國民黨所提供的收支決算書中,有清楚名列「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的事業投資。根據財務報表顯示,國民黨主要收入來源長期為「財產信託管理收入」、「中投解繳收入」、「出售房地產收入」、「租金收入」及「股利收入」等,例如104年度「財產信託管理收入」為14億5374萬8301元,佔該年度經費收入76.5%;103年度該部分為10億2196萬2773元,佔該年度經費收入65.9%。因此本會有義務依照本條例第6條、第8條第5項以及第14條之規定,召開聽證程序予以釐清。
此次聽證程序的爭點分別為: (一)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二)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陳樹等5人所持有之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是否受中國國民黨之信託而持有; (三)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權是否屬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首先,在爭點(一)及爭點(二)方面,附隨組織之定義,根據本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其次,在爭點(三)方面,所謂不當取得財產,根據本條例第4條第4款,其定義為「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其次,根據第5條,「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二項)。另外,根據第6條第1項之規定,「經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本次聽證程序所得資料及內容,將作為日後本會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及不當取得之財產之判斷依據。為便利聽證程序的進行,本會謹依調查所得資料,簡略報告兩家公司概況。
二、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概況
(一)中央投資公司
民國60年間,該公司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文化經濟管理委員會」籌組,並於同年6月4日登記設立,設立之3500萬元股份及第一次現金增資1億6,500萬元之股本共新臺幣2億元,均以59年度至62年度之政府公債抵繳,設立時登記股東為俞國華等12人,並以張心洽為董事長。60年代,該公司以投資為業務,早期投資建台水泥公司、中美和石化公司、東聯石化公司及中華貿易開發公司等等為主要項目,而後數度以現金或盈餘轉增資方式擴充資本額。
至79年時,該公司資本額擴充至37.8億元;77年間,中央投資公司主要股東變更為光華投資、建華、啟聖等法人股東,個人股東僅有象徵持股。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至83年間,光華投資、啟聖、建華等公司將持有股數幾乎全數過戶予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持股比例達99.99%,並指派代表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該公司於84年間公開發行,並逐年以發行公司債或盈餘轉增資之方式,增加資金並拓展事業規模。
88年間,中投公司集團子公司包括有:華信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中園建設、永嘉化學、大通建設經紀公司、CentralInvestmentHolding、雙園投資、齊魯企業,以及裕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集團資產規模總計約1531億元,負債約1119億元,淨值約411億。至90年底,實收資本額擴張至350億元。 90至94年間,中央投資公司陸續整併或處分關係企業,例如90年底以270億向國民黨購得光華投資公司之全部股權,將該公司納入集團架構內;同時為符合廣電法規定,又於94年底,由中投直接或間接持有全部股權之華夏投資公司以40億元價格出售予榮麗投資公司,因華夏投資公司持有中央電影公司、中國廣播公司及中國電視公司股權各約34%、97%及50%,外界對於此交易價格有所質疑,習以「三中案」稱之。
經整併後,中投公司幾乎已將中國國民黨其他於67年成立之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年成立之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景德股份有限公司、建華股份有限公司等,納入其投資架構內。
另於96年間,中投公司取消公開發行,中國國民黨並將股權信託予劉維琪等人,自此財務不再公開揭露。同年中投公司開始陸續減資,96年間自350億減資為200億,其中135億8700萬餘元彌補虧損、13億7400萬餘元退還股款予中國國民黨。
98年間再減資20億,退還現金股款20億予中國國民黨。99年間,減資分割70億元資產,成立欣裕台公司。資本額降為110億元。
99年至104年間,該公司獲利(淨利)合計75.44億元,期間分配現金股利或退還現金減資款予股東計87.33億元;目前自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資本額為110億元,股權登記於陳樹、林恒志、李永裕、馬嘉應及江美桃等5人名下。
104年底,該公司又以子公司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為主體,合併建華投資公司、雙園之股權,並向欣裕台公司購回光華投資公司之全部股權,另合併子公司裕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4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總資產約265億元,負債111億元,淨值約為154億元。
(二)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於民國99年4月1日成立,係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割約73億元資產及3億元負債,作價抵充70億元資本額,並發行70萬仟股予中央投資公司股東劉維琪等6人,而以黃怡騰為負責人;前述分割資產中,價值56億5,700萬元的長期股權投資,所指係光華投資公司全部股權,而該公司資產內容應與中廣公司資產有關,另有少數中影公司股權,價值不多,惟欣裕台公司亦擁有過去中央投資公司出售中影公司予莊婉均等人時雙方約定之不動產出售利潤分享權利。
依該公司自行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99年底欣裕台公司係透過100%持有光華投資公司,再行持有裕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組織架構如圖所示。
自102年至104年,欣裕台公司進行數度減資,將現金退還予股東,各年度之淨利、減資以及資本額,如圖所示。另外,104年間,該公司又將持有的光華投資公司股權出售予中投公司子公司欣光華公司,故而有關對中廣公司資產部分權利亦一併移轉至中投公司集團內。而欣裕台公司因出售光華投資公司取得現金30億,因而二度現金減資共21億元退還股東,另捐贈合計1億8,000萬元予財團法人民生建設基金會及民族、民權與國家發展基金會。今(105)年初則減資19億18萬2,000元以彌補虧損,故目前資本額減為1億9,981萬8,000元,股東登記為陳樹、林恒志、李永裕、馬嘉應及江美桃等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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