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調查報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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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本會前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7日上午10時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案」(下稱本案)舉行第一次聽證(下稱第一次聽證),並公布本案初步調查報告於本會網站1,該次聽證紀錄及相關資料另於同年6月15日公布於本會網站2。

本案第一次聽證前之初步調查報告,已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之現況、相關機構及運作情形等事項予以說明,嗣本會106年6月27日第20次委員會議決議訂於同年7月18日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舉行第二次聽證,本次(第二次)聽證事由將聚焦於婦聯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乙節,並集中討論其爭點如下:

婦聯會是否曾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

一、婦聯會自39年4月17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二、婦聯會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

基於前開爭點,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之定義,於本調查報告中,從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三方面,將本會職權調查所得之有關檔案及文獻資料彙整如後,以提供本次聽證出席人員參考。

貳、「附隨組織」之定義

按本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故是否為本條例所定義之附隨組織,應從人事、財務、業務經營等三方面為調查,以茲為據。

依據「東德政黨及群眾組織財產審查獨立委員會(Unabhängige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有關認定附隨組織相關報告、德國相關裁判及學者見解,附隨組織應依個案認定。若該組織對於政黨,特別是對當時的執政黨「德國社會主義統一黨(SED)」來說,被視為一重要的元素(wesentliches Element),用以穩固其政治權力並為政黨所控制,則為其附隨組織3;進而得以「該組織對於該政黨領導地位的肯認」、「該政黨與組織間是否具有緊密連結以及相互間的聯繫」、「該組織是否依循該政黨的政策來調整其任務」、「該組織是否透過該政黨來進一步確立其任務」等來加以判定4。此外,組織與政黨間在人事、財務上的串連亦為重要的參考指標,若組織成員與政黨黨員間具有重疊性,抑或組織的營運資金主要源自於政黨的財產5,抑或者是透過政黨的行為來供給該組織6,均足以構成附隨組織之認定,但組織成員與黨員間並非以是否過半數為認定依據,而是從事實個案中的整體形象或者組織的重要部分來加以認定7。

參酌上開德國見解,本會認為於「人事」部分,應考量組織的主要成員是否為特定政黨之黨員、組織成員與政黨黨員間之重疊關係等,並須就該組織之決策者是否為政黨中之重要人士,且其是否實質掌控該組織之人事決定權等予以衡量;就「財務」部分,則須考量政黨是否直接提供該組織資金,或者是否透過政黨行為來挹注該組織,比如政黨是否透過其執政之優勢地位,促使行政部門以違反平等原則或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方式來進行國家資源分配,而形成壟斷性之補助行為,或給予該組織特殊待遇等;就「業務」部分,則應考量該組織的業務內容對於政黨而言,是否作為鞏固其政權之重要工具,或其業務範圍是否依循政黨的政策或決議,甚至由政黨中之重要人士擔任該組織的領導人,並藉此貫徹政黨之意志,進而呈現具有緊密連結的合作關係。

參、人事相關部分

一、蔣宋美齡女士為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指導會議指導長,對於中國國民黨之婦女工作有最高決策權,其亦為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39年成立,53年更名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85年更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主任委員,其一人身兼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及婦聯會之最高領導人:

  1. 44年7月2日於臺灣陽明山莊舉行之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會(下稱婦工會)第一次幹部會議中,蔣宋美齡女士於開幕訓詞時曾表示:「在抗戰時期,總裁要我出來負責黨的婦女工作,那時我正辦理新生活運動婦女指導委員會,不願參加黨的婦女工作,我政治沒有興趣,後來我看出黨的失敗的原因,便是在沒有組織婦女與青年,總裁又一再督促我出來主持中央婦工會, 為了整個黨的前途,我祇得犧牲我個人的自由來擔任本會的指導長,現在我又是兼中華反共抗俄聯合會的主任委員和臺灣省婦女會的名譽會長,這三個團體完全由我領導 ,希望你們三個團體的同志要精誠合作,協同努力。」8

  2. 歷史學者張憲文教授等人編著之《宋美齡、嚴倬雲與中華婦女》中亦記載:「 尤其自一九五三年宋美齡應國民黨中央黨部之邀請擔任中央婦女工作會指導長後,婦聯會與婦工會密切聯繫合作的關係,透過宋美齡既是婦聯會主任委員又是國民黨中央婦女工作會指導長這樣的雙重身分而被強調出來。 」9

二、婦聯會之委員非由其會員選舉產生,而是由身兼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指導會議指導長及婦聯會主任委員之蔣宋美齡女士一人全權決定,故婦聯會之人事決定權實由蔣宋美齡女士完全掌控:

  1. 蔣宋美齡之私人秘書錢用和女士曾於其回憶錄中表示:「三十日夫人(按:指蔣宋美齡)電臺皮總幹事與我,赴總統官邸,告以婦工會主任,已請錢劍秋女士擔任,我很贊成,皮總幹事陳說在政治派別方面,不甚合適, 夫人謂:婦女工作不必拘泥政治派別,當即決定,任錢劍秋委員為主任,並兼婦聯會常務委員,以資在夫人指導下的兩婦女組織,得互相溝通的機會 ,我在精神上如釋重負,感到輕鬆。」10

  2. 曾任內政部社會司司長之劉脩如先生於訪談中表示:「婦女總會全名為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籌備時期谷正鼎、皮以書夫婦曾銜蔣夫人命來社會司和我商量,谷正鼎夫婦兩人轉達蔣夫人要成立『中華民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一事,我表示樂觀其成。但是 對於該聯合會所有委員,都由蔣夫人聘請一節,我說明此一方式與社團法人規定不符 。凡是社團法人的理監事或委員均必須透過選舉方式,否則無效,所以不能不經過選舉程序。 他們回去報告蔣夫人後幾天,皮總幹事再度到社會司找我,說蔣夫人非常堅持委員必須由她聘,不願透過選舉方式,一定要由蔣夫人全權決定 。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我不能例外違法,但也不好不遷就蔣夫人意思,於是我建議『中華民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名稱視為社會運動機構,但不是一個法定的社團法人,凡是社團法人委員就必須經過選舉,現在比照呂錦花的『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先例,視為一種婦女運動的臨時社會運動組織,不需要選舉委員,卻同樣具備委員會的功能。我的建議終獲蔣夫人同意,所以婦聯總會才成立,但並不是正式的社團法人。」11

三、僅具有中國國民黨黨員身分之各地方行政首長、議長、士紳或軍方將領之夫人,始得擔任婦聯會各分會之主任委員,倘其夫婿不具有中國國民黨之黨籍,則無法擔任婦聯會之重要幹部:

  1. 長年擔任婦聯會委員之鄭玉麗女士就此現象曾表示:「 臺北市長夫人未在婦聯會臺北市分會主委之列,是其來有自的,因為民國四十年至四十三年間,臺北市長吳三連為非國民黨人士,老夫人就請省政府秘書長浦薛鳳的夫人浦陸佩玉女士擔任主委一職,後來該職務由常委林慎女士接任,任期直到林慎女士過世為止。 」12、「民國42、3年間,各鄉鎮婦女會成立,成為婦女會的最基層組織。鄉鎮婦女會派代表到縣市婦女會開會,選舉理監事,之後再派代表到省婦女會開會,選舉理監事,由下而上,完全符合民眾團體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是民主化的民眾團體。婦聯會則不同,總會常務委員及分會主委並非經由選舉產生。 婦聯會總會下設各縣市、機關團體分會,以縣市長夫人、及機關團體首長夫人為主委(臺北市例外),在國民黨獨大時,實施起來並沒有問題,現在遇到縣市長非國民黨籍者,則請議長夫人擔任;鄉鎮支會以鄉鎮長夫人為主委。臺北市各區亦設支會,以士紳夫人為區支會主委,同樣的都是以國民黨籍為當然條件。 」13

  2. 總統府43年12月16日代電:「國防部彭兼代總長勛鑒(四三)誠謙2146號簽呈悉 軍隊夫人會可併入婦聯會 並應遵照第二十一次軍事會談席上中正指示會商婦聯會重新修正工作綱要及業務規程經常督導切實推行俾收成效……」14;時任總統府參軍長之孫立人先生於43年12月8日之簽呈中記載:「……擬辦: 所擬軍隊夫人會歸併婦聯會一節,准予照辦,並飭遵照鈞座在二十一次軍事會談之指示,會商婦聯會重新修正工作綱要及業務規程,並應經常督導,切實推行,期獲成效 ……」,並經 蔣中正總統批示:「如擬。」15

四、據曾任中華婦女聯合會委員及婦聯會臺北市分會常務委員之鄭玉麗女士表示,中國國民黨婦工會是協調婦聯會與婦女會之間的活動,也就是政策上之指導:

長年擔任婦聯會委員之鄭玉麗女士曾表示:「 與國民黨有關的婦女工作團體有婦聯會、中央婦工會與婦女會,其中只有中央婦工會直屬國民黨,其餘二會則可視為國民黨的外圍團體 ,除了幹部均為國民黨員外,會員並非都是國民黨員。在新興婦女團體成立之前,這三個團體是婦女工作的主要推動者,數十年來,在婦女工作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不過,這三個團體各有其不同特色,在婦女工作中,也發揮不同程度的功能。」16、「中央婦工會的前身是婦女運動委員會。 由於蔣夫人身兼中華婦聯總會(長沙街)主任委員以及中央婦工會(寶慶路)指導長兩職,所以這兩個組織等於是老夫人的雙臂。 ……中央婦工會原本的角色是協調婦聯會與婦女會之間的活動,也就是政策上的指導,所屬組織原本有省黨部婦工會及各縣市婦工會。」17

肆、財務相關部分

一、勞軍捐之進出口業外匯附勸捐款制度乃以每結匯美金1元,附勸捐獻新臺幣(下同)5角之方式,每年以1,500萬元為捐款目標,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及省市黨部協助策動,要求進出口商捐獻予國家,並按婦聯會三分之二、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撥所得款項,惟因每年捐款皆超過1,500萬元,故於49年起先後成立「捐獻委員會」、「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獻協調小組」等,以決定當捐款已達1,500萬元後是否繼續附勸捐款及超收款項之分配方式,婦聯會並於71年與軍友社共同成立勞軍捐款審計工作小組;當時中國國民黨透過其執政之優勢地位,促使行政部門及進出口商同業公會等創設「勞軍捐」之制度,並將其每年所得款項僅分給婦聯會、軍友社等特定團體,使勞軍捐成為婦聯會之最大財源。相關資料整理如下:

  1. 依據內政部105年台內民字第1051101290號函檢附之書面報告記載: 「『勞軍捐獻』(下稱勞軍捐)係由婦聯會及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自44年發起,採『附徵』方式收取之生產事業進口外匯勞軍捐款及貿易商進口外匯勞軍捐款,迄78年7月1日全部停徵,歷時34年。」 18

  2. 依照軍友社(50)軍友聯字第28286號函所附之軍友社就勞軍捐之相關報告中所載:「 甲、發動附勸經過,一、進出口商結匯附勸係按結匯美元一元附勸勞軍捐五角,以2/3撥交婦聯會興建軍眷住宅,以1/3撥交軍友社辦理勞軍 ,上項規定經本會、社函請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准有案。……,二、上列各項意見請運用黨政關係於出席省進出口工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說明,並促使各理監事順利通過付諸實施。」19

  3.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55年10月14日(55)軍友聯字第62688號函:「……說明: 一、進出口業自四十五年舉辦外滙結滙美金一元附勸捐獻勞軍款新台幣五角以來(每年捐獻勞軍款在二千餘萬元以上三分之二交婦聯總會興建軍眷住宅三分之一交本社辦理勞軍) 成績優異對我三軍貢獻甚多……。」20;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55年11月10日(55)軍友聯字第63069號函:「……說明: 一、進出口業自四十五年舉辦外滙結滙美金一元附勸捐獻勞軍款新台幣五角以來(每年捐獻勞軍款在二千餘萬元以上三分之二交婦聯總會興建軍眷住宅三分之一交本社辦理勞軍) 成績優異對我三軍貢獻甚多……。」

  4. 就中國國民黨協助附勸捐款乙事,婦聯會及軍友社於49年9月21日代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時曾表示:「查台灣省進出口商同業公會聯合會為嚮應本會籌建軍眷住宅及本社勞軍工作特自四十七年起按結滙美金一元附勸捐款新台幣五角…… 曾荷貴組及省市黨部派員從旁策動復蒙財政部轉呈行政院對於該項捐款特准進出口商列報費用免征所得稅在案。 ……」22

  5. 就捐獻委員會之組成及勞軍捐超收款之處理方式乙事,軍友社社史曾有如下之記載:「 自外匯開放以後,進出口商結匯增多,附捐勞軍款隨之年有超收。為協商超收款的分配運用,乃由中央社工會邀集國防部總政戰部、婦聯總會、進出口公會、本社等單位組成捐獻委員會,於四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商討四十八、四十九兩個年度超收款七百零三萬元的處理原則。 經決議自五十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止,提高進出口業捐獻事務費用,仍由各公會根據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援例每結匯美金一元,附捐新台幣五角。 按婦聯會三分之二,軍友社三分之一比例分撥,每年定期召開捐獻委員會議,協商分配事宜。 」23

  6. 50年6月17日由婦聯會、軍友社及台灣省進出口商同業公會聯合會共同舉行之勞軍捐獻座談會,其會議記錄中曾提及此捐獻會議之性質:「……乙、決議事項:一、各單位一致同意組設專案性質小組,其內容為:(一)名稱:進出口外滙附勸勞軍捐獻協調(或專案)小組。 二、性質:黨內協調性質會議對外不公開。 (三)任務:(1)協調各單位意見(2)建議並監督捐款之使用(3)籌劃並收撥捐款(4)過去捐款懸案之處理(四)組成份子:本日出席各單位之負責同志。……」24

  7. 軍友社49年9月9日(49)軍友聯字第24809號代電曾提及超過預定捐款目標後之處理方式:「一、進出口業公會會員外滙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每年約達一、五○○餘萬元本社勞軍捐款1/3約得五○○餘萬元本年捐款依照協議定以一、五○○萬元為限(婦聯會2/3一、○○○萬元本社1/3五○○萬元)茲准台灣省進出口公會通知『本年捐款至本(八)月底已達一、五○○萬元依照協議應即停止續捐』等由。二、查該業勞軍捐款往年以期別計算(每年分四期結滙)美結滙外滙美金一元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新台幣五角所收捐款照比例分撥本年捐款如能照去(四八)年往例續收至年底止可能增收一、○○○餘萬元本社可分得三~四百萬元之數 經與該公會負責人進行洽商請仍續捐至年底止茲據該會意見原則同意續捐惟要求所捐款應撥若干交該會辦理福利事業(辦學校或建會社) ……。」25

  8. 軍友社於50年9月30日對總政治部之簽呈中亦記載:「一、查進出口業外滙附勸勞軍捐獻本(50)年預定捐款總目標一、五○○萬元(婦聯會)一、○○○萬元軍友社五○○萬元估計捐至本(50)年九月可能達到一、七○○萬元惟該業前曾透過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決定『捐滿足額(指總目標一、五○○萬元)即予停止捐獻』等與記錄在卷。二、…… 本案雖經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組成之進出口業外滙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一在研討並于昨(九、廿九)日召開第四次協調小組會議……決定……該業會員外滙結滙仍按美金壹元繼續附勸新台幣伍角 ……。」26

  9. 軍友社社史中,就其與婦聯會於71年成立勞軍捐款審計工作小組乙事亦有記載:「一、為強化勞軍捐之協調、連繫與捐獻征收作業等工作,經與婦聯總會研商, 決定成立『勞軍捐款審計工作小組』,並提本社第十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於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任務編組 。二、該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組員四人,薪給按軍人之友社規定辦理,人員由軍友社及婦聯會,共同聘任之……自民國七十七年起為減少人事費開支,組員退休後不予再補,迄至目前為止,僅留有組長一人,及專任組員一人,負責有關勞軍捐獻協調連繫的工作。」27

  10. 依軍友社社史中表列「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歷年勞軍經費收入支出預、決算表」28,其中列有軍友社41年至75年度之勞軍捐獻收入,於41年至45年間,軍友社創立初期無固定經費支援,舉辦敬軍義賣為早期籌募勞軍經費的方式;嗣後社會勞軍捐獻全面展開,則以進口貿易商及一般工漁業進口外匯捐獻為主,而停辦義賣工作29。是依據軍友社之收支決算書及軍友社76年、78年之收支決算資料30為基準,依照前述軍友社社史中提及之「軍友社三分之一、婦聯會三分之二」的分配比例計算,其中除軍友社77年因無詳細資料,暫以前後一年度(即76年度及78年度)之決算數合計值之平均數估算(明細如下表),44年至78年軍友社勞軍捐獻總收入合計120億1,535萬餘元,推算婦聯會44年至78年取得之勞軍捐總額約為240億3,071萬元,如加計通貨膨脹,金額約為526億5050萬元;若再加計利息,則金額約為3,498億1,400萬元,自44年至78年之每年度資料及詳細金額如【附表】。

二、影劇票附捐、國防捐、防衛捐與教育捐等亦為中國國民黨利用其執政之優勢地位所訂立之制度,並將款項分配給婦聯會此一特定團體:

  1. 就影劇票附捐部分,婦聯會於46年度亦曾與軍友社、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向臺灣省臨時議會請願:「請求於本年(即46年)7月1日起將5省轄市及彰化嘉義新竹屏東四縣轄市 各娛樂場所隨票附勸軍眷住宅費改為勞軍救災附勸繼續辦理由 」31,延續辦理至47年6月底,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則同意之32;另於47年4月10日以(47)婦聯慰字第882號函向臺灣省議會:「函請支持『 影劇票勞軍救災附勸 』專案繼續實施一年以利軍眷住宅之續建而收繳勵士氣之效果由」33,並於48年4月22日以(48)婦聯慰字第583號函請臺灣省議會:「函請支持 影劇票附勸軍眷住宅捐款 繼續實施,以便續建軍眷住宅由」,其中說明二稱:「茲以軍眷眾多,據國防部統計,尚缺眷宅二萬餘棟,經該部簽奉總統核准,仍照47年度辦法,經 影劇票附勸捐款 撥建軍眷住宅。並經王參謀總長函達貴會黃議長有案。……」34, 前揭47年及48年兩函之副本均抄送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及省黨部 ,臺灣省議會皆以同意續辦函覆。

  2. 另於國防部46年12月20日予總統府第四廳之函稿中提及:「一、節錄十二月十四日軍事會談中 總統指示:略以 影劇附勸款數目龐大 ,不宜由大陸救災總會與軍友社等單位分散使用,應集中作有計畫的建築眷舍,希在明年能以此款建築三千至五千幢眷舍,著國防部研究辦理等因。……」35

  3. 鄭玉麗女士曾表示:「 婦聯會的經費來源除了會員的會費之外,早期還包括國防捐與教育捐。 婦聯會的經費被用在照顧軍眷及勞軍活動上,所以被視為國防機密,任何人都不得干預。我擔任委員將近五十年的時間,到現在為止沒有看過財務報告,也不知道婦聯會究竟有多少經費。 雖然國防捐與教育捐已在經國先生主政後期停止徵收,不過,因為這兩項稅收的金額非常大,所以婦聯會的經費應該是無虞的。 」36

  4. 於行政院第536次會議(46年11月7日), 當時的主計長龐松舟曾將省預算內的防衛捐開支分成「不擬增減」、「必須增加」和「可加研究」3項,其中「婦聯會補助」(屬於反共抗俄活動)列為第3項「可加研究」之經費352萬 ,惟該項預算並未遭刪減。37

三、中國國民黨代領轉發款項部分,依據41年10月至60年間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資料38顯示,婦聯會之預算列於「大陸敵後工作項目」39、「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40、「政府委辦工作補助費」41等項目,是婦聯會之部分經費實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領後再轉發給婦聯會:

  1.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中提出47年度中央黨務經費總預算案:「情報局所列補助本會者4千萬元,另附列 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經費352萬元 、青年救國團經費210萬元、 華興育幼院經費158萬元 ,該項目合共4,720萬元。」

  2.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205次會議紀錄中提出50年度中央黨務經費收入財源估計:「……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 5,118萬5,938元,(同上年度。至 婦聯會 救國團及 華興育幼院 三單位寄列之720萬元,未列計在內)。」

  3. 依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457次會議紀錄,就53年度中央黨務經費與政府委託辦理工作經費收入預估:「(一)國家總預算委託辦理工作經費收入9,198萬78元(……政府撥付本會委辦工作費有關項目內,另有交由本會代領轉發國防研究院救國團 婦聯會華興育幼院 等四單位經費1,330萬110元同上年度未包括在內)。」

  4. 第9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88次會議記錄中所附之58年度中央黨務經費收入估計表記載:「國家總預算委託辦理工作費收入,本年度預估收入數為130,292,710元,……本項收入另有各項計共3,124萬8,100元經由本會代領轉發不在上列數內。(國防研究院665萬8,720元、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總部743萬9,460元、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400萬元華興育幼院208萬元 、國際問題研究所85萬9,920元、青華學校21萬元)。」

  5. 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08次會議紀錄提出之60年度中央黨務經費及政府委託辦理工作費財源收入估計記載:「……60年度另有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國防研究院、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華興育幼院 、國際問題研究所等六單位經費,全年計2,578萬8,100元經由本會代領轉發,不在列數以內。」

四、於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婦聯會尚領有其他諸多政府補助費用,相較於其他民間團體,婦聯會於爭取國家公費補助時,享有特殊之優遇:

  1. 臺灣省議會74年第7屆第8次大會民政質詢與答復,蘇洪月嬌議員曾經就當時擬參選新竹市長的莊美姬未符合候選人資格,因其任新竹市婦聯會分會主委之資歷無法符合檢覆資格,蘇洪月嬌議員於質詢時曾指出:「莊姬美是施性忠市長夫人,後因施性忠停職、辭職、辦理離婚,就自然喪失婦聯分會主任委員資格……, 各縣市婦聯會的經費是由公家負擔的,甚至各鄕鎭的婦聯會也是年列12萬元的補助費 。本席且請廳長能轉向考選部査明原因。」42

  2. 國防部53年11月13日(53)崇岫字第511號令:「一、 准婦聯會函為辦理鼎興計畫勘地督工請本部購置裕隆公司中型客車一輛交該會使用 。二、附發有關資料一份希按規定程序代購撥用並洽婦聯會會同辦理所需預算 在鼎興計畫管理費項下撥款十九萬一○○○元支應 。……」43

  3. 國防部53年12月29日(53)賀贊字第6537號令稿:「一、 前先由軍保專戶借款項下撥付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籌建軍人子女殘廢教養院(振興學校)經費台幣参佰伍拾萬元(專案經費預算通知單另發)希由貴總部財務署代奉簽派取撥轉播該會使用。 ……」44

  4. 國防部76年11月11日(76)法泰字第20390號令稿:「 主旨:『國軍職務官舍外水、電暨公共設施款』三、○○○萬元仍撥交婦聯會運用,請照辦! ……」45及國防部總政戰部76年11月13日(76)法泰字第20391號簡便行文表:「……行文要點: 『國軍職務官舍外水、電暨公共設施款』三、○○○萬元運用原則,經簽奉核准,仍援例全數撥交婦聯會運用 ,檢附原簽影本乙份,請查照。……」46

五、於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相關政府部門奉令特准婦聯會就其所領取之捐款,享有免印花稅、免送決算等特別待遇:

  1.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5年3月1日(45)財一字第7272號令:「事由:為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領取勞軍捐款收據, 奉令特准免貼印花 ,希知照。各縣市稅徵機關、陽明山管理局行政科、澎湖縣政府財政科:一、奉財政部抄發至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45台財稅發字第906號通知副本:『……二、查印花稅法對人民團體收受捐款收據,並無免稅之規定,惟貴會向臺灣銀行領收之捐款,乃撥作勞軍之用,特准免貼印花。』」47。該廳46年2月12日再以(46)留財一字第21898號令函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二、……查各縣市商會向商戶廠商或會員籌募春節端節,秋節勞軍捐款,如係依照行政院公佈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辦理,其所具捐款收據,准予免貼印花稅票,否則仍應按照『銀錢收據』目貼用印花稅票。」48

  2. 臺灣省社會處46年10月24日以(46)社三字第35915號函臺灣省臨時省議會,事由為「為婦聯會45年度經費決算無法造送轉請查照」,內文則載:「一、准貴會45年度地方總預算審查意見書囑檢送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決算表一節,業經轉准該會本年10月16日(46)婦聯計字第1195號函,略以該會45年度因業務上之需要各項經費支出超過原預算甚多,省府補助費只屬收入之一部分,其餘不足之數係由總統府及其他單位撥補或捐贈,經囑造送決算一節,諸多困難,請轉函貴會會允免送等由到處。二、查婦聯會年來推行敬軍勞軍工作不遺餘力,該會經費均係由總統府及其他單位撥補及由各地捐贈, 函稱造送決算困難乙節,確屬實情,擬請准予免送 」49,處長傅雲並同時以私函與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秘書長薛人仰,內容大致與前函相符,請秘書長轉商有關省議員同意免送決算書。

六、婦聯會及其相關組織透過中國國民黨之轉讓而得以購入原屬國有之不動產,或以優惠價格購置不動產:

  1.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9號基地總面積為1,656平方公尺。 該地原先為陸軍總司令部所持有 ,58年時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婦女工作會以544萬餘元購入該地 ,72年時中國國民黨再向財政部國產署以專案價購另一部分。婦聯會嗣後捐贈6億元給婦聯社福基金會,再由婦聯社福基金會以此6億元於87年12月及88年2月間分三期付款予中國國民黨購入該地。50

  2. 臺北市延平南路85號之房地為 婦聯會臺北市分會於56年經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議會同意,向臺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價購 (登記日期為57年5月10日),土地依照55年8月之 公告現值7折計算 ,實際價購總金額為4,045,270元(房屋部分經鑑估價值為106,860元,土地部分則為3,938,410元)。51

七、據曾任蔣宋美齡私人秘書之錢用和女士稱,婦聯會各地方分會主任委員由地方行政首長夫人擔任,乃是為獲得地方行政首長贊助,以易於籌措經費:

錢用和女士曾於其回憶錄中敘及:「 討論各分會,主任委員 ,應由地方行政首長夫人,或當地富有學識經驗資望的婦女名流擔任,經熱烈辯論結果,認為各有利弊,但為 易於籌措經費起見,須得地方行政首長贊助,自以其夫人擔任為便 。」52

伍、業務相關部分

一、婦聯會與婦工會之業務內容雖略有不同,但在蔣宋美齡女士之領導下,彼此間具有密切之分工合作關係,遵從中國國民黨的政策領導:

  1. 錢劍秋女士曾表示:「各縣市婦女工作成立伊始……最重要的要切實加強縱橫間的聯繫……橫的聯繫,主要是與當地各有關團體,配合無間, 各縣市主要的婦女團體,有婦聯會,婦女會,婦工組,應該一視同仁,相互合作 ,婦工組多作策動指導的工作, 婦聯會顧名思義,該是著重推行宣慰服務工作 ,婦女會則是側重婦女生活改進的工作,如此可以 分工合作 ,並不會有所衝突, 這個觀念建立了,相互間攜手合作,在黨的主義和政策領導之下,一致向反共抗俄工作而努力,這個偉大艱鉅的任務達成以後,才是婦女工作負起了黨的使命。 」53

  2. 蔣宋美齡於44年7月2日於臺灣陽明山莊之中央婦女工作會議第一次幹部會議開幕典禮訓詞中對錢劍秋表示:「錢主任,呂幹事委員視察報告中,有一事值得注意的,那便是各地婦女工作同志團結的情形, 有許多地區婦工會,婦聯會,婦女會都能精誠合作 ,但亦有若干地區彼此之間,互有摩擦,這是相當遺憾的, 我們的工作是全面的,必須合作,協力進行 ,不要單求個別的表現……。」54

  3. 長年擔任婦聯會總幹事之皮以書亦曾表示:「但是儘管各個婦女組織創設的宗旨不同,自蔣總統夫人於三十九年提出婦女們要參加反共抗俄的號召之後, 一齊團結在蔣總統夫人的領導之下,組成一個堅強的陣線,密切配合,步調一致,共同致力於反攻復國的工作 。具體地配合協調的方法,以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的成立,為其樞紐。」55

二、中國國民黨曾要求婦聯會之成員成立助選團,並指派其成員與中國國民黨建立密切聯繫,以便運用黨外職務之方便,積極展開助選工作:

中國國民黨臺灣高雄縣委員會46年3月19日(46)高一字第0280號代電, 事由:「電請迅予成立助選團由」 ,受文者:「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高雄縣分會陳魏蓮芷同志」,內文載:「一、查第三屆省議員及縣長選舉將屆,本會為輔導本黨提名之參選同志能順利當選,經訂定『本會輔導第三屆省議員縣長選舉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一種,並經訂定『本會輔導第三屆省議員縣長選舉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一種,並經成立『本縣第三屆省臨時議會議員縣長選舉輔導會報』策劃輔選工作。二、檢送上項輔導第三屆省議員縣長選舉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及『調查』、『宣傳』實施辦法各一份, 敬希貴同志一本組織立場,運用黨外職務之方便,迅予成立助選團,積極策劃展開助選工作,並指定同志一人經常與本會取得密切聯繫 ……。」

三、蔣宋美齡女士及婦聯會對於軍眷眷舍之設計樣式有決定權,且婦聯會於眷村中皆有保留眷舍一戶撥作其工作隊之辦公室之用:

  1. 國防部軍事工程局55年3月7日(55)量宜字第367號呈:「 主旨:陸軍總部建議,自第十期眷舍起改建為樓房案,婦聯會函復:『早奉核定,仍建平房』恭請鑒核。 說明:……二、遵洽准婦聯會三月一日(55)華聯秘字341號函復:『查本會第十期眷舍早奉核定仍建平房,業由貴局完成設計,陸軍總部建議改建樓房一節,歉難照辦』。……」57

  2. 國防部57年11月6日(57)壯榮字第12804號令稿:「……說明:一、 第十一期眷舍計畫為四層樓房,其建築面積連戶分20坪及16坪兩種 ……限十一月二十日前報部, 送婦聯會呈總統夫人圈選,其選中者,由所報總部案權責議獎。 ……」58

  3. 空軍總司令部50年3月21日(50)題發字第195號令:「一、准婦聯會三月七日(50)婦運組字第419號函:『一、查本會興建之第五期(國軍六期)各眷村俟落成交由各使用單位分配軍眷進住後,將陸續成立本會所屬工作隊。二、分配貴部之眷舍為台北市松山南機場……六處, 應請各保留眷舍一戶,撥作本會工作隊辦公室之用 ,並希於落成後將保留眷戶門牌號碼數見告。』……」59

【附表】婦聯會收取勞軍捐總額及現值估算表

  1. 民國44、45、46、47年之物價指數係依當時物價成長速度推估之數值,其餘年份參照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2. 物價指數基期為民國100年=100。

  3. 105年底現值,以年利率5%複利計算之。

  4. 77年因未見決算書,採以前後一年度之決算合計數之平均值估算。

  5. Zwischenbericht der Unabhängigen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 S. 6. (BT-Drucks. 12/622. 12. Wahlperiode. 27.05.1991.)

  6. Zweiter Zwischenbericht der Unabhängigen Kommission, S. 41. (BT-Drucks. 12/6515. 12. Wahlperiode. 22.12.1993.)

  7. Bericht der Unabhängigen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 über das Vermögen der Sozialistischen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 (SED) jetzt: Partei des Demokratischen Sozialismus (PDS) des Freien Deutschen Gewerkschaftsbundes (FDGB) der sonstigen politischen Organisationen, S. 206. (BT-Drucks. 13/11353. 13. Wahlperiode. 24.08.1998.)

  8. OVG Berlin, Urt. v. 13. 3. 1992- 2 B 34. 91=ZIP 1992, 1184.

  9. Sven Berger, Die treuhänderische Verwalt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 Gesetzgeberischer Auftrag und verwaltungspraktische Umsetzung, 1998, S. 109.

  10.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婦女工作會(1958),〈中央婦女工作會第一次幹部會議開幕訓詞—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二日於臺灣陽明山莊〉,《指導長 蔣夫人對婦女訓詞輯要》,第三版,頁186。

  11. 張憲文(2012),《宋美齡、嚴倬雲與中華婦女》,頁152,台北:黎明文化。

  12. 錢用和(1976),《半世紀的追隨》,頁184。

  13. 劉脩如口述,卓遵宏、陳進金訪問,陳進金紀錄整理(1996),《劉脩如先生訪談錄》,頁102,國史館。

  14. 鄭玉麗口述,遲景徳、林秋敏訪問,林秋敏紀錄整理(2000),《鄭玉麗女士訪談録》,頁75,國史館。

  15. 鄭玉麗口述,遲景徳、林秋敏訪問,林秋敏紀錄整理,前揭註12,頁91-92,國史館。

  16. 總統府43年12月16日代電。

  17. 孫立人43年12月8日簽呈。

  18. 鄭玉麗口述,遲景徳、林秋敏訪問,林秋敏紀錄整理,前揭註12,頁91,國史館。

  19. 鄭玉麗口述,遲景徳、林秋敏訪問,林秋敏紀錄整理,前揭註12,頁93-95,國史館。

  20. 內政部105年台內民字第1051101290號函檢附之書面報告。

  21.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50年(50)軍友聯字第28286號函。

  22.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55年10月14日(55)軍友聯字第62688號函。

  23.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55年11月10日(55)軍友聯字第63069號函。

  24. 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暨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49年9月21日(49)婦聯計字第2134號暨(49)軍友聯字第25062號代電。

  25.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1986),《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頁66。

  26. 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50年8月18日(50)省貿圳字第0916號代電之附件:50年6月17日勞軍捐款劃撥事宜座談會紀錄。

  27.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49年9月9日(49)軍友聯字第24809號代電。

  28.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50年9月30日簽呈。

  29.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續編一》,頁121-122。

  30.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社史編纂委員會,75年,頁124。

  3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社史編纂委員會,75年,頁138。

  32. 96年5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60051808號函暨檢附之軍友社61、62、63、67、68、70、73、74、76、78、79之收支等相關資料。

  33.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1970),《救總實錄》,頁386-387。

  34. 臺灣省議會史料,公報:財願字第5號:請求育樂場所隨票附勸軍眷住建築費改為勞軍救災附勸續辦請願案,檔案號:002-02-06OA-09-5-1-00-00377,45年,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35. 臺灣省議會史料,函請支持「影劇票勞軍救災附勸」專案繼續實施一年以利軍眷住宅之續建案,檔案號:0022131347001,47年4月11日-8月1日,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36. 臺灣省議會史料,函請支持「影劇票勞軍救災附勸」專案繼續實施一年以利軍眷住宅之續建案,檔案號:0022131348002,48年4月23日-8月1日,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37. 國防部46年12月20日(46)昂事部字第3984號函稿。

  38. 鄭玉麗口述,遲景徳、林秋敏訪問,林秋敏紀錄整理,前揭註12,頁79,國史館。

  39. 關於防衛捐用途支配按之意見,行政院第536會議(46年11月7日),行政院會議紀錄臺第123冊,國史館典藏號:014000013638A;防衛捐收支檢討意見,行政院第540次會議(46年11月21日),行政院會議紀錄臺124冊,國史館典藏號:014000013639A。轉引自孫鼎之(2014),〈政府遷台初期「防衛捐」之初探(1950-1967)〉,《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0-63。

  40. 105年11月8日、21日、23日、24日、25日本會派員至政治大學社會科學資料中心孫中山紀念圖書館抄錄中國國民黨歷屆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41.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65次會議紀錄,47年度中央黨務經費總預算案係該次會議討論議案之一。

  42. 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05次會議紀錄。該次會議中係提出50年度中央黨務經費收入財源估計。

  43. 第9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88次會議紀錄、第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08次會議記錄。

  44. 臺灣省議會公報第55卷第6期642頁,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典藏號003-07-08OA-55-6-2-00-01147。

  45. 國防部53年11月13日(53)崇岫字第511號令。

  46. 國防部53年12月29日(53)賀贊字第6537號令稿。

  47. 國防部76年11月11日(76)法泰字第20390號令稿。

  48. 國防部總政戰部76年11月13日(76)法泰字第20391號簡便行文表。

  49.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5年3月1日(45)財一字第7272號令。

  50.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2月12日(46)留財一字第21898號令。

  51. 臺灣省社會處46年10月24日以(46)社三字第35915號函。

  5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購買會所土地付款說明書。

  53. 臺灣省政府56年府財二字第10625號函、臺灣省議會56年產一字第600716號函。

  54. 錢用和,前揭註10,頁139。

  55. 錢劍秋(1959),中央婦女工作會,《致婦工同志的四十封信》,頁2-3。

  56.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婦女工作會,前揭註8,頁186。

  57. 皮以書(1973),《中國婦女運動》,頁131,台北:婦聯畫刊社。

  58. 中國國民黨臺灣高雄縣委員會46年3月19日(46)高一字第0280號代電。

  59. 國防部軍事工程局55年3月7日(55)量宜字第367號呈。

  60. 國防部57年11月6日(57)壯榮字第12804號令稿。

  61. 空軍總司令部50年3月21日(50)題發字第19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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